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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地方人大监督职能的强化
发布时间: 2006-04-17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宪法学理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利机关,是全权性的国家机关,它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并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简称“一府二院”),这些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就是人大监督职能产生的依据和根源。我国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由我国政体所决定的,人大监督其实质来源于人民,也服务于人民。所以人大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键之所在。

所谓监督就是察看并且督促,监督权作为宪法赋予人大的职能,在当今新形势下,面对执法中暴露出来的非常尖锐的问题,更有必要清晰认识面临的主要问题,强化人大监督的职能。

 

一、当前新形势下地方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的主体地位不突出,监督“疲软”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利机关,其监督权是一项宪法赋予的主要职权,但地方人大普通存在监督不力、监督效果不明显的状况,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显得软弱无力,对“一府二院”还存在“虚监”甚至“失监”的现象。社会上把人大监督状况描述为“疲软”,即“软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搞形式的多,有实效的少,监督的权威和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

1、监督方式单一,少运用强制性监督。法律规定的人大的监督形式和手段多样,但地方人大则应用审议、评论、视察、调查、检查的多,而应用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手段的少。

2、具体地运用监督手段时,尽量回避矛盾,不针锋相对,不能切实履行监督职权。例如,地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往往是检查下级部门执法的多,而检查本级部门执法的少,评功摆好多而指出问题、解决问题少。

3、形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在监督之后,对有关责任人员也缺乏应有的处置,使监督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监督主体与被监督者的意识相对弱化

被监督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行为上回避人大监督。在意识上,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人大开展的活动“不屑一顾”。

作为监督主体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强,在具体实施监督时放不开手脚,往往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从监督制约方面考虑比较少,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三)监督者的自身素质及工作条件不适应

监督者的自身素质与工作职能不相适应。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中,往往考虑其政府素质代表阶层多,而忽视其参政议政的能力,且目前大多数人大代表和委员都处于兼职地位,客观上有一个正确对待和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关系的问题,实践中两者很难兼顾,常常顾此失彼,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够。从干部来源看,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大多是从党政领导岗位离任到人大的,在工作方法上,比较习惯于行政式的工作方法。

监督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与法律对人大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从宏观上讲,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监督政府及其各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以及上述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权力运行以及工作范围和内容等方面有着巨大的差距。加上人大相对落后的工作条件,难度很大,再加上政府及其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职权所管理的领域范围,难度就更大。

 

二、地方人大监督职能强化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机制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权力必须受监督和制约正式写进党的政治报告中,表明中国共产党对权力不受制约所带来的腐败以及社会问题给予的高度重视。从“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所发生的严重腐败现象看,如果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失序、失范,很多权力便受不到监督制约,就会增大滋生腐败的机会,甚至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沉重的灾难。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此,要建立以人大制度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机制,强化人大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历史变革,实质是由“长官经济”到“法治经济”,由“论理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程。在这一重大变革过程中,政府权力的运行必须遵循确定、公开、稳定的法治准则和规范,必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并受到监督。

当前,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与监督机制,尤其迫切和必要。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为解决权力运行机制脱离计划经济的轨道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目标模式,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和约束,并使权力服从于市场经济准则。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实施,使权力运行纳入了法制轨道,一旦权力偏离法制轨道,就受到法律限制和纠正。还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才充分实现,保证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服务于人民。因此,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有必要改变以往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模式为常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决策模式,真正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功能和作用。

(三)把握重点,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监督在内容上,要注意加强宏观监督,立足于重大事项和实际问题的监督。首先是要牢固树立“中心”意识,抓住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如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撤销同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其次是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

在监督范围上,人大监督的重点一是遵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监督放在人大决定、决议的落实上。对人大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的各项决议,必须跟踪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同时,对同一事项,凡人大已作出决议决定的,同级政府不得再作出与人大决定相违背或相抵触的决定,以维护人大决议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二是要放在法律监督上。根据我国当前法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重点搞好法律实施的监督。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越来越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执法不力是当前法制建设中比较普遍的问题。因此人大监督法律实施要把重点放在对政府执法的监督上。

在监督方式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运用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并不断探索新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从目前来看,人大监督有许多好的形式和方法,关键是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四)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员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的需要

一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选举或调配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时应考虑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问题,要把那些高文凭、法律水平高、有专业知识、年富力强、清正廉洁的干部加强到人大队伍中来,逐步改变比例性、安置性的做法。

二是要改变人大组织上的“业余化”、“行政化”倾向。在新形势下人大监督任务相应繁重,但各级人大的成员越来越突出的“兼职化”和“行政化”倾向直接影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和公正性。所以要设法做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同时从党委、政府转到人大的同志要尽快转变工作方式,克服“行政化”倾向。

三是人大的机构设置要有利于人大行使职权,逐步改善人大工作的条件。如增设审计或预算监督工作委员会等机构,为人大开展监督等各项工作提供足够的活动经费和设备,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

 

三、强化地方人大监督职能的意义

(一)切实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监督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工作,减少工作失误。

(二)切实保证我国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当前在国家主要的、基本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在执法方面,强调了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对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宪法、法律和法规主要是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来贯彻执行的,地方人大加强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贪赃枉法的现象,从而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

(三)切实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党的各项工作主要靠路线、方针、政策的实施而实现的,要确保政令畅通,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到实处,人大监督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各级地方人大,作为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最具权威、最具效力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使国家机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四)促进依法治国,推进治制化进程

依法治国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下有若干子系统,这些子系统是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体现。毫无疑问,地方人大监督在推进当地依法治理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党和国家正式确立的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给各级人大提出了新的目标,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觉地以依法治国的标准来指导依法治理工作,确保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综上所述,人大监督的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它是整个国家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的应有之义,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优越性所在。是由人大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这也是地方人大的重要职权,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工作,减少失误,树立政府形象与司法权威。(云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法律系 马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