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洗钱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 2006-08-29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分组审议了反洗钱法草案。参与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就反洗钱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金烈委员建议在反洗钱法草案第2条列举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加上“赌博、抢劫和盗窃”,因为在实践中,这几种犯罪引发洗钱犯罪的情况比较多。另外,并不一定只有犯罪行为才引发洗钱犯罪,违法行为也可能引发洗钱犯罪。建议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

他还建议说,草案只规定了中央一级的反洗钱机构,地方是否需要设立反洗钱机构草案并没有作说明。草案应予以说明,并建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反洗钱机构。

陶驷驹委员说,洗钱在刑法中已明确定为犯罪行为,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内进行。草案第23条授予国务院反洗钱主管部门调查权,第26条授予的48小时冻结存款权,这些都属于司法权,都超出了银行管理部门应有的职权。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宁说,反洗钱工作是全社会的工作,与之相关的部门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不应仅仅限于金融机构,建议草案作出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