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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请注意规范您的用电行为——解读《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发布时间: 2007-06-12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为了更好的规范全省供用电行为,增强供用电法制观念,维护供用电良好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供用电实际,经过公开登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广泛调研、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该条例共分八章四十八条,从供用电的执法主体、权力和义务、供用电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电力供应与安全、电力使用与维护、供用电合同、供用电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为民立法的精神。条例还专门针对用户用电作出如下规定:

1.居民用户有权要求供电实现国家规定的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应当执行与抄表到户的用户相同的电价;

2.用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提供合格、可靠、持续的电力,用户有未按要求配置自备电源、未采取非电性质的应急保安措施,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予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户应当对其用电设施的安全负责,加强用电管理,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及时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的不良影响,做到合理用电、安全用电,供电企业不承担因用户设备不安全所造成的损失;

4.专用变压器供电、临时用电、安装预付费计量装置的用户应当按月预交电费,预交电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先用后交,但应当依法提供担保,用户在约定期限内尚未交清电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交纳之日止计算,电费违约金的计算,居民用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份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份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5.用户对计量装置的记录、结果、电价和电费收取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和查询,检定期间其电费仍应当按期交纳,因供电企业计量检定机构的过错,致使用户多交电费的,供电企业除退还多收的电费外,还应当承担用户申请重新检定计量装置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用户对收费有质疑的,供电企业应当自查询之日起5日内答复,对于用户的查询,供电企业逾期不答复或者不处理的,用户可以直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6.供用电企业对用户可以预收电费,但不得超过用户一个月预计用电量的电费;

7.用户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立即中止供电,并向用户发出《制止违章用电通知书》,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应当提前7日将中止供电通知书送达,并在中止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次通知用户;

8.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方便,用户有权拒绝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电检查人员的检查,并可以向供电企业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处理,并告知用户;

9.未经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同意,在供用电设施上擅自安装其他设施的,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有权拆除,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0.用户逾期未交清电费,自逾期之日起15日仍未交清的,供电企业有权对用户的生产经营用电中止供电,对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向用户通报处理结果;

11.未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进入或者使物体进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实施可能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行为。(刘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