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 2007-04-02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对《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江巴吉才副主任说,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几经讨论日趋成熟,表现在:1.执法之体更为明确,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2.工会履行的职责也更加明确。3.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对不成熟的规定,比如职代会有的职能、职权可有可无的,执行较困难、不好操作的地方都尽量删除。

李维林委员说,1、第九条第二款中“本选举单位”与条例中的“本单位”是否有区别?“本选举单位”由谁确定?应当明确。“本单位”是一个“本选举单位”还是若干个“本选举单位”?不清楚,随意性太强。2、建议合并第十六、十七条,稍作修改。

陈西京委员说,1、第十六条中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的职工是不是都是企业的参股、控股人员?如果不是企业的参股、控股人员而是外聘的企业用工人员,能否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或行使其它职权?我对这一条款的文字表述不怎么理解。2、建议删除第二十八条。职代会经费可依据第七条第一款由总工会制定的“操作规范”中加以确定。

普朝和委员说,1、由于现代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的投资方式、资本构成、用工制度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明显不恰当,建议取消。2、将第九条中的“选举单位”,改成“根据企业结构和职工人数划分若干选举单位”。

陈继海委员说,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项改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赵 钰委员说,条例草案经过一审修改后,条理关系比较清晰。提一点建议: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是否等同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行使职权?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是否还建立董事会,他们之间的职权是否有交叉?而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职代会职权没有这样规定,这样的表述是否妥当和必要,需斟酌。

杨崇龙委员说,1、该条例的执法主体在这一稿变成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不知道事先是否与这两个部门征求过意见,这次会议这两个部门无人列席。2、第三十四条规定“省总工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范”。工会仅是“会同”,今后是否会形成工作不落实。

李玛琳委员说,1.第二条提及的“事业单位”和浦林法副主任报告中“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解释不尽一致。按照第二条规定,所有的事业单位(包括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都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2.第十一条第(四)项中的福利待遇是否包括岗位津贴?如果不包括,建议补充。3.第十六条第(三)项的第1、2、3个逗号使用不当。4.违反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5.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逾期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还不建立的又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二、对《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江巴吉才副主任说,1、建议在第三条老年人享有的权利中增加“信仰自由权”的内容。2、建议将第十四条第四款中的“老年人可以拒绝”,改为“老年人若不同意可以拒绝”。3、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对老年人持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时段限制的内容,因为该规定不人性化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程政宁委员说,该条例修订草案几经修改,较成熟,同意二审修改后提交表决。建议:1、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免费乘坐城镇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写时段为好,由老年人自己调整、安排。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没有具体时间,不好操作。3、该条例实施后,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实施部门和公民人人皆知。比如第二十五条中涉及的老龄工作部门具体设在哪里,很多人不知道。

段捷庆委员说,第二十二条对老年人员乘车提出了时段限制。鉴于切实保障老年人免费乘车的权益,建议删去时段限制,对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均实行免费。

潘政扬委员说,建议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两处“强迫”均修改为“要求”。

卢昌泰委员说,1、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免费乘坐城镇内公共交通工具”,这样界定,“镇”就包括农村了。是写成“城市内”还是“城镇内”,请考虑。2、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很好。

尧挥彬委员说,1、建议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免费乘坐城镇内公共交通工具不规定时段。2、第十二条第二款“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其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中的“所有”,建议换个说法,客观或和谐一点。3、第十四条第四款中的“老年人可以拒绝”提法生硬,可改为“须经老年人同意”之类较平和的词语。

高祖兴委员说,1、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归老年人所有”,改为“归老年人所有和支配处置”。2、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村老年人”这句话,在表述上应斟酌。3、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改为“……的老年人(……)和贫困老年人”。4、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医院应当设立老年……”,改为“医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老年……”。

李玛琳委员说,1、法规是个很好的法规,执行不下去就等于零。我认为有些条款的规定超越目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现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0%,对这么大的人群提供全方位优惠,目前我们的经济水平难以支撑。如第五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救助、邻里互相;……”,谁来监督执行?“鼓励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福利事业提供捐助,并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这句话不通顺,应加上谁来享受。比如贫困老年人的“老年人优待证”免交工本费,乡下财政困难能否做到?贫困老年人去世,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减免其丧葬殡仪服务费,而贫困地区殡葬服务机构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贫困老年人,政府不补贴,怎能生存下去?老年人是看病就医的主要群体,全部免交普通挂号费,公立医院国家补贴不到位,怎么能够承受?私立医院国家一点都不补贴,全部免除普通挂号费又不补贴很不合理。2、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二款改为“城乡逐步推行多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章振国委员说,1、本条例含金量高,涉及面广,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昆明市老年人比例达13%,光制发老龄证至少要1—2个月,建议推迟实施时间至2007年7月1日。2、条例中所有涉及减免费用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应明确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偿。3、要明确本条例只针对本省辖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外省市老年人来昆临时居住和旅游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应在条例的总则部分清楚表述。4、某些文字表述不当,如第二十二条对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车规定了时段,不符合法律行文规范,同时在感情上也让老年人难以接受。此外,修改稿中凡有涉及免费的地方均提出需出示《离休证》或老年优待证,只有第二十六条免费上公厕没有提出。建议凡涉及减免费用的地方,都要明确出示“两证”。另外,现在收费公厕均由私人承包,同样也应考虑补偿问题。

普朝和委员说,1、建议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限制时段的规定。2、建议删去第二十六条中“属个体私营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门票价格优惠”,改为免费进入。

陈西京委员说,第六章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不属于法律责任的范围,是属于社会保障和法律救助等方面的内容。建议将这三条的内容移入第四章“社会保障”之中。

赵 钰委员说,建议取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时段限制,这样规定没有必要。公共交通时段高峰(7—9时,17—19时)的错峰应在信息通报、宣传方面做工作,不应在地方法规中进行时段限制。

白保兴委员说,1、老年人免费乘坐城镇内公交车应取消时段限制,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在每天7至9时,17至19时两个时段中”的内容。2、公共场所免费开放的问题,执行当中会有很多矛盾。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政府应给予补助。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属个体经营的”,改为“自负盈亏经营的”。

周 跃委员说,建议在第二十条第四款之后,增加一款“企事业单位应当视条件为本单位离退休老年职工兴建活动场所,为本单位老年人的合法活动提供场所”作为第五款。

三、对《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卢邦正副主任说,1、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对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我省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将具有重要意义。2、我同意财经委的修改意见。3、第五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包不包括县级?如果包括的话,县级来搞高新技术恐怕不妥,我省县域经济实力不强,勉强去搞,会搞成遍地开花,一股风,事与愿违。应划分省、州(市)、县各级发改委的工作内容。

高晓宇副主任说,1、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滞后,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是有必要的,但要把握好度,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扶持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找到好的结合点,对税收、土地等全国性政策问题的优惠规定,不应突破国家规定。2、云南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条件的领域少,基础薄弱,缺乏人才,条例应把多年来我省发展高新技术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总结在条文中。3、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义应作适当修改,“高投入、高风险”等定义都不反映高新技术的本质特征。财经委的修改较好。

李 庄委员说,原则上赞同财经委修改稿。该稿无论是在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界定还是同所得税法的衔接方面都更好,也更有利于下一步的具体实施。条例草案中多处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省级、州市一级、县级人民政府要做什么、能够做什么,要明确界定。如财经委修改稿第五条的新增内容,县级政府显然无力完成;又如草案第二十七条要求将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是否每个县都要做到?是否能做到?还有工业园区是相对集中还是遍地开花?这些问题都应区分省、州市、县级的职责要求,给予明确界定。

罗国权委员说,1、财经委修改稿第五条新增内容中的“定期公布……方向指南;”、“组织实施……建设”两句定位太高,作为地方条例,重点应放在如何引进、宣传、推广、引导企业利用、转化高新技术方面,建议取消这两个职责定位。2、条例草案中反映如何积极发挥市场作用说得少,建议在发挥市场作用,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与企业结合方面增加一些内容。

段捷庆委员说,1、赞成财经委的修改文本,特别是财经委修改稿对草案涉及企业所得税内容所作的修改。2、关于草案第二条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义,赞成财经委的修改意见。3、建议删去财经委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增加的职责内容。

潘政扬委员说,1、赞成财经委对草案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定义的修改意见。2、赞成财经委对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界定的修改意见,建议再作细化;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3、建议删除草案第六条,不必要规定。4、草案第十六、十七条中有关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扶持其发展等提法,与国家、省有关土地出让金收益的惠农政策相抵触,建议修改。5、建议在附则中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解释。

李树清委员说,1、将第二条中的“知识含量高”改为“科技含量高”。2、建议在第二十一条的用人制度增加“公开招聘”的内容。3、建议将第二十二条最后一句中的“给予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改为“给予优先待遇”。4、建议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引进……人才”之后,增加“经考核合格”的内容。5、建议将第六章章名“开放合作”改为“合作形式”。6、建议将第三十九条的执法主体“相关行业协会”改为“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

卢昌泰委员说,搞一个条例很有必要。有三个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是优惠政策中的税收问题。现在国家的政策是内资、外交税收已拉平,在条例中应注意不要与国家政策相冲突。二是人才标准问题。应从知识、才能、实践结果、对社会的贡献等方面综合评价。过去是以文凭论人才,有文凭的人不一定是人才。三是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不能抬得太高。中介组织行骗的很多,行业协会维护行业利益太重。

陈继海委员说,要改变云南省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缓慢的局面,首先是要把什么是高新技术、什么是高新技术产业的概念界定清楚,严格把关,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标准的产业才能进入园区、享受优惠政策。其次在产业发展重点的选择上,要结合云南实际,突出云南特色。第三要把有限的投入放到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上。对高新技术产业概念的界定,要吸收外省比如山西省的条例,修改稿不能把效益拿掉,应加上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尧挥彬委员说,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比较落后,搞个促进条例,促进云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很赞成。建议:1、结合云南实际,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界定还要认真研究,包括准入、扶持以及其他优惠政策。2、在对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上,要重视实际操作能力,讲效益。3、高新技术产业,涉及到专利、品牌,这些云南都很欠缺,我们要扎扎实实地搞,哪怕搞一件、二件。

赵 波委员说,针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滞后的现实,制定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很有必要。建议在界定高新技术产业上:1、要结合云南实际,突出特点。2、界定要准确。3、对人才的引进要有严格的条件,引进真正有用的人才。

马 坚委员说,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有的企业今天在高新区注册享受免税政策,之后又不在了,钻政策空子。设定准入条件是对的,准入鉴定很必要,标准一定要严。

邹丽春委员说,草案总体比较好。但对于第二条中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界定有一个疑问:高新技术产业是否一定就是高投入?

林文兰委员说,制定本条例非常必要。关于第十六、十七条有关土地使用收费的问题,从横向比较,其他省(市)对此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也有相应的力度。应该从地方财政可以支配的土地使用收取费用中,制定明确的减收或返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

李应科委员说,建议在条例草案现有的基础上,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再作进一步研究,认真斟酌,进一步细化,使其规范、科学、合理、可行,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有关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和法规具体吻合,操作性要更强一些。

陈西京委员说,1、草案除规范发改委的职能外,应当专门规范科技部门的职能 ,加大科技部门促进高新产业发展的力度。2、条例通过后,省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定,使其细化和具体化,便于操作。3、表述要准确。如第十一条“经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主管人民政府”等均不准确。4、第二条界定“高新技术产业”时同义反复,建议删去后面的四个“高”字,重新准确定义。

黄有能委员说,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我赞成制定条例,同时同意财经委的审议意见。1、建议财经委修改稿第十一条中“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之后,加上“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几个字。2、建议政府加大投入,研制和生产重点的高新技术及产品。

冯建昆委员说,第一条按财经委的修改意见较好,但在“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在经济建设”之后应加上“和社会发展”五个字。

杨崇龙委员说,制定本条例非常有必要。第二条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界定科学性不够,经不起推敲。建议采用《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的说法较为简明、科学。即高新技术产业是指以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具有知识密集特点的新兴技术产业。财经委修改稿中“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的产业”,可加上优先扶持,作为第二条或第三条的第二款。这一段话作为定义不妥。

白保兴委员说,总体上赞同这个条例。建议:1、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义,应在草案的基础上作适当修改,删去“高投入、高风险”。2、政府应当加大对研发经费的投入,在草案中应有所反映。3、赞成财经委修改稿第十六条的修改。

许岷山委员说,1、应对全省各州市的高新区进行调研,掌握情况,提出的各项规定才全面,也才更能对全省有指导意义。2、云南的“三引进”工作与外省差距大,该条例的立足点要能促进云南的经济发展。应结合云南省情,特别是过去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实在的真正能“促进”云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条例。

李玛琳委员说,该法规的制定十分有必要,也很迫切,意义重大,同意财经委修改意见。建议修改财经委员会修改稿:1、在第五条“其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的“实施”之前,加“组织”两字。政府直接实施不恰当;在“选择并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前,加“组织”两字,政府直接选择不恰当。2、第九条中“可享受国家和本省对外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税赋有矛盾,建议修改。3、在第十一条“优先采购高新技术及产品”中,增加“本省研制的高新技术产品”。4、第二十四条有两个“专项资金”的表述,显得重复,建议重新表述。

四、对《云南省抗旱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程政宁委员说,1、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一句中的“依法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改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2、对第十一条各项的顺序进行调整,以符合逻辑:将“旱情的监测和预警”作为第(一)项;“旱情信息的收集……等制度”作为第(二)项;“干旱等级”作为第(三)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职责”作为第(四)项。

高祖兴委员说,1、第十三条的“……等部门”中,应加上“民政”。2、第十七条第二款气象主管机构是参与实施,还是组织实施,职权应明确。3、建议将第十八条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抓好全社会节约用水”,以增加力度。4、将第二十条最后一句改为“对存在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5、第二十五条中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和管理,以及防止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应是日常应该加强的工作,而不只是干旱期间才加强的工作。6、第三十六条接受救灾资金和捐赠的,应加上捐赠人的意愿。7、第三十八条应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按有偿规定征用设备、工具等。8、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中“虚报”追究刑事责任不好实施。

章振国委员说,1、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废水”的提法有歧义,与工业废水需达标排放的要求不一致,建议修改。2、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工业上提倡循环用水,城市生活中大力提倡用中水,建议在草案中有所体现。

冯建昆委员说,1、建议调整第二十六、二十七条顺序,先写应急限水措施,然后再写应急供水措施,以利于增强节水、限水的意识和措施。2、“应急供水措施”中列了超采地下水、抽取死库容和超限取用湖泊水量、在江河截水等项,这都是一些需要慎重把握的重大措施,建议在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采取措施前,应当“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赵 钰委员说,建议将条例标题改为“云南省抗旱减灾条例”,抗旱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旱灾影响和损失。

王永奎委员说,云南是抗旱易发的省份,制定抗旱条例非常必要。提几点意见:1、在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中增加“以人为本”。2、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山区”改为“地区”。3、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山区、半山区”改为“易旱区”。

五、对《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梁公卿副主任说,1、云南省是地震多发省份,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2、提供的条例草案总体是好的,比较全面。3、条例草案篇幅太长,体量太大,建议属地震局、建设厅等主管部门的工作方法和具体操作的内容可删减;多用规范法律用语压缩重复表述的词汇。

李裕光委员说,1、云南省属于地震多发地带,搞这个条例很必要。但是条款多处地方出现“应该”,应改为“必须”。2、第五章中私搭乱建由哪一个部门来管?应加大点力度来管理。

张培光委员说,1、赞成教科文卫工委对草案第一条的修改意见。2、第四条有关执法主体的表述较混乱,应突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不宜表述,并应与法律责任的表述相统一。3、对大专院校周围的出租房要引起高度重视,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段捷庆委员说:1、赞同教科文卫工委对执法主体的修改意见。2、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查时间20天太长,建议缩短为15天。3、建议在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与“处1万元以上……”之间,加上“拒不改正的”。4、第八章法律责任其他条款中多处出现“处××元罚款”,建议在“处”字前统一加上“并”字。

潘政扬委员说,1、第四条对执法主体的写法有点混乱,主要的执法部门应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两家,还有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审批等,其他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工业经济、财政、审计等”建议不写,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本身可能就是业主,自己监督管理自己不妥,应与法律责任统一起来。2、第五章农村抗震设防,规定的力度不够,对政府责任应有明确规范,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要有符合实际的强制性规定。

程政宁委员说,我省作为地震高发区,制定一个抗震设防管理条例是很有必要的。建议:1、将第二十五、三十一条中审查时间改为“20个工作日”为好。2、第三十三条中的“城中村”不是法律概念,请斟酌。3、在第四十六条的“监督检查”前加上“抗震设防工作”的限制词。4、条文较长,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可采取同类型合并分款叙述,比如五十七、五十八条。5、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中表述的“乙类以上的建设工程”、“次生灾害的建筑工程”等专业性强的提法,是否需在附则中加以说明,请斟酌。6、对农村建设抗震加固是条例的亮点。

章振国委员说,1、建议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管理”前面加“规划”两个字,把“……村(居)民建房的管理”改为“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加强对城郊结合部的规划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落实抗震设防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工作。2、因为出租房抗震性能差,第三十五条应加上“出租房”。把“……村(居)民住房和农村主要居住用房……”改为“……村(居)民住房、出租房和农村主要居住用房……”。3、有些出租房只用一块砖支砌的单墙,住的都是大学生、外来打工者。出租者把危险转给租房的人。建议规定一条:出租房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不准出租。

李 庄委员说,1、总则中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第二款,内容都是有关农村民房建设,建议放到第五章。2、第八条第二款“鼓励”一词不妥当,一是要求软,二是如何鼓励?建议要求得更严格一些。

罗国权委员说,1、城中村的自建房不按规划来建,如果从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考虑,必须规定要按规划建设。2、如果出租房不按规划建,只是考虑出租、拆迁时多拿点钱,那么建议出租房达不到抗震标准、性能的自建房,不能出租。

辛 华委员说,第七条第(四)项中“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提法不妥。“根据需要和可能”,它含有不需要和不可能的就不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也就无法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等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建议修改。

陈西京委员说,1、感觉条文太长,建议对国家已经有规程规范等要求的,不在条例中重复,尽量减化条文。2、条例草案附则中的专业性用语,不一定要在此列出,可以在将来印发时附专门解释说明。3、地方性法规要有特点。建议本条例要针对云南特点,重在加强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关系,明确责任,就薄弱重点加强落实。

陈继海委员说,1、条例篇幅太长,可压缩。比如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施工图纸的审查,很多属于工作、技术程序,不必写得太细。2、建议将高苏平副主任审议意见报告中修改意见(五)“被纳入城市范围的农村社区”,改为“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农村社区”。

尧挥彬委员说,1、条例草案条文太长,建议精简合并。2、条例的执法主体除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还涉及10多个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3、农村抗震设防的规定很有必要,但要从实际出发,采用合理的方式注意减轻农民负担。4、第五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地震等部门”排列不合规范,建议将“和”改为“及其”。

高祖兴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但总的感觉条文太长。总则中涉及各职能部门的事应归纳合并;第五条可以提至第二条中写;第六条和第二条内容交叉。第二章抗震设施要求,应当表述原则、要求,不要把具体手续放进去表述。

王永奎委员说,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城乡结合部村(居)民住房和农村主要居住用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加固改造,政府是否有能力做到?如果做不到,该条的可操作性就不强。我认为加固和改造的主体应该是房主,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筹资给予及时的必要的补助。

白保兴委员说,1、执法主体较分散,不利于执法。为避免相互扯皮推诿,应将执法主体集中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2、第三十三条中的“城中村”提法不科学,应改为“纳入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农村社区”。3.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表述太笼统,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属于鼓励性质,作为罚款设置不科学,应再斟酌。

黄有能委员说,云南是地震多发地区,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建议:1、应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解决多头执法、多头管理、多头监督的问题。2.法规条文过长,应精炼,比如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条文就可以归并。

六、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梁福祥委员说,建议调换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顺序,即可略去原第三十五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佩勋委员建议,1、在第十六条的禁止行为中,增加“擅自引进外来水生物种的”。2、在第二十条第一款“推广农业标准化”后,增加“限制使用化肥”的内容。

潘政扬委员说,1.我赞成水质目标确定为Ⅰ类,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具有现实可行性。2.抚仙湖保护意义重大,我赞成管理机构属两级政府领导,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由两级政府审批。3.为突出重点,先讲一般保护区,第十三条第(十四)项应改为“在整个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其它破坏生态系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4、法律责任要平衡对个人和对单位的处罚,有的重了,有的轻了。如第二十九条第(九)项罚200元至5000元重了,罚100元至1000元就可以了;第三十条第(一)项罚1000元至10000元轻了,应罚10000元到50000元。

李玛琳委员说,赞成环资委意见。建议:1.增加省人民政府在保护抚仙湖中的责任。抚仙湖的水量占云南九大高原湖泊的总蓄水量的67.4%,仅仅由玉溪市及所辖县政府负责保护,力度不够,省政府也应将抚仙湖的保护列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建立长期保护、投入、生态补偿机制方面承担责任。2.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是抚仙湖最大的污染源,占污染总量的98%。本条例草案在控制、削减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方面虽然增加了规定,但力度不够(仅仅是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政府应该制定规划,逐步在保护范围内全面发展生态农业,实现绿色生产。政府应对生态农业和绿色生产的发展提供补偿;同样应当对保护区内的清洁能源使用制定规划,并逐步实现使沼气、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3.第五章法律责任对污染水源的各类行为,除罚款应罚重(向高限靠拢)外,应该要求责任人负责清洁污染水体或承担清洁污染水体的费用。

段捷庆委员说,1、同意环资委的修改意见。2、建议在条例中加上有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抚仙湖保护中的具体责任。3、在法律责任中,有的处罚力度不够,如第三十条第(一)、(二)项;有的处罚下限与上限之间的幅度太大,如第三十条第(三)、(六)项处罚上下限幅度达50倍,易导致执法时随意性大。建议提高处罚下限,以加大处罚力度和减小幅度。

冯登坤委员说,1、赞同环资委关于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修改,但认为还不全面,政府还应加强对抚仙湖周围村镇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规划、投资和管理。2、法律责任中关于处罚的上限,如果没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上限,建议按最高限额处罚。同时,对污染水体的行为不能仅仅罚款,要责令当事人清除所造成的污染,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3、保持一类水质的目标要有具体的行动,要保证始终维护一类水质,否则政府要承担责任,要向全省公众作出公开说明,并提出具体恢复一类水质的期限。

周 跃委员说,建议把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归到第十三、十五条的一、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之中,这样可以规定得更清楚,还可以简化条文,利于分类管理,提高可操作性。

程政宁委员说,1、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报玉溪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