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 2007-05-24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对《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王义明副主任说,1、条例的内容一般化,其出台实施对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到底有多大作用,值得思考。2、“产业集聚”一章很关键,应写实写细。第十二条的个别措词和内容要斟酌。建议把“有关”二字改成“省”,同时,在该条理清省人民政府与州(市)县人民政府在整合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职能,在“……扩散的平台”后加“办好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3、删除第十三条中“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一句,因为该内容在改过的前一条款中已有规定。

高晓宇副主任说,第四条第三款中“重大决策”的内容要予以界定,不能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相冲突。

冯 毅委员说,1、第十四条“新增地方财政收入”有一定的期限,草案修改稿把期限删掉,是否与政府和财政部门协调?2、财经委曾建议在第二十条末增加“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这是对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也是对省外专业人才相对具体的保障条款,应保留。3、第二十六条中的第一个“;”号应改为“,”号;在“设立”二字前加上“其”或“所”字。4、第二十七条最后一款中的“创业投资机构”指的是什么?优惠政策与第二章有重复。5、第三十四条中的“社会力量”指的是什么?建议具体化,与第三十三条相衔接,用“单位和个人”代替。6、第三十六条第一句与第二句调整顺序写较合适,或改为“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鼓励……”,因为科技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属社会服务范畴。7、在第三十八条中的“从事”二字后加上“为”字较妥当。

潘政扬委员建议,将第三十条最后两句的位置换一下,突出本条规定是鼓励在境外建示范基地。

尧挥彬委员说,在全省范围内出台一个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很有必要。提一个问题:该条例有没有必要提一下知识产权的问题。

陈继海委员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在完成本职工作”、“兼职”这几个字删除。

李 庄委员说,为了加强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及云南省经济发展,制定这个条例很必要。第九条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是专指企业还是包括法人,如果包括法人应该在第四章《人才保障》中提一下。

二、对《云南省抗旱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万 彤委员说,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抗旱经费及使用……”中的“使用”二字去掉。

陈西京委员说,1、将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意愿等……”中的“等”字改为“和”字,或者不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几个字,要不然就先说“国家有关规定”再说“捐赠人意愿”。2、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工情”,应表述为“水工程情况”。

冯 毅委员说,1、在第二十五条后加上“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级抗旱指挥机构制定。”2、第三十六条中的“按照尊重捐赠人意愿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改为“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汪 旭委员说,第十二条写得很好,第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第十二条第二款已经提到,就不必重复写了;应将“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合并到第十二条中写深写透;第十八条第二款最后一句“依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属于抗旱的内容,应放在第四章《抗旱保障》中写。

潘政扬委员说,在第四十条中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议删去相关内容。

周 跃委员说,第二十七条列举了旱情严重时可采取的应急供水措施,其中(二)、(三)、(五)、(六)四项在内容上与有关单项条例有冲突,执行则违反相关单项条例,不执行则又违反本条例。为体现依法行政,建议在条文中增加协调解决的内容,将第二十七条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旱情严重时,应当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这里的“相关职能部门”是有关单项条例的执法主体,“协调”就是执法主体依法授权的议事过程。

普朝和委员说,1、第二十五条关于调水受益者给予调出者补偿的规定,实施困难。2、第三十一条只说了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议加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救灾工作的责任,同时还应加上社会力量救助。3、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多余,建议删除。

李玛琳委员说,建议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重旱地区”后,加上“易旱地区”。2、建议在第十九第二款中的“加强维护”前加上“加强检查”,因为首先应当把可能引起漏水的管网问题查出来,才谈得上维修。3、关于第二十五条。按理调水受益者已经受灾,较为困难,难以给予调出方补偿,建议加上“有能力时”。

张培光委员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十项应急供水措施,第二款要求旱情解除后“恢复原状”。但第一款所规定的十项措施中,有的措施在旱情解除后不必恢复原状,可以继续保留使用。建议对该规定进一步研究修改,区别清楚确实应当“恢复原状”和不必恢复原状的措施。建议将该条最后一句改为:“……停止临时取水,确需拆除临时取水设施的,应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三、对《建设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卢邦正副主任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要通盘考虑一下,有的由政府出钱,有的自己出钱,讲得不明确,理由也不充分。

陈西京委员说,1、建议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委托取得……”中的“取得”二字,将第二款“……委托取得……”中的“取得”二字改为“相应”。2、去掉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地震……”中的“承担”二字。3、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主管部门一次……”中的“一次”二字。4、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相应设计”和“相应资质……”的“相应”后,分别加上“建设”和“检测”。

李树清委员说,1、草案修改稿中的某些措词不简练,如“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的表述在修改稿中重复了多次,建议归并简练表述。2、将第七条中的“应当强化服务意识”,改为“应当强化责任意识”。3、有的条款可合并表述,如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可合并;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可以合并。4、法律责任中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和处罚款是否并处,从条文表述上看,有的写上了“并处”,有的没写,建议写得规范和准确些,避免歧义。

白保兴委员说,1、第十条中的“发展改革、工业经济”不宜使用简称,应使用全称,或简称为“发改委”。2、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但20日内办不完的怎么办?建议在法律责任中设定相应的监督、限制要求。3、第三十五条中“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住房不得出租、出售”,不应只放在第五章农村抗震设防中,应作为全社会的要求,虽然建筑法等有关法律对城市也有所规定,但作为抗震设防还应该是全社会的要求。4、建议在第三十条增加一款:商品房的出售应向买房人提供抗震设防的标准、抗震结构、抗震技术措施要求,以利于保护买房人的物权利益,在改造时有利于买房人按抗震设防要求改造。5、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抗震防灾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中的防震减灾规划的专业规划”。

高祖兴委员说,第三十二条不通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是对农村社区进行管理,应在“管理”前加上“居民住房建设”。

四、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高晓宇副主任建议,将第十四条的内容移到第十六条之后为第十六条,原第十五条变为第十四条,原第十六条变为第十五条。这样调整,文理上要顺一些。

马 坚委员说,总体不错。建议:1、市、县及相关部门管理,在行政执法上是矛盾,会不会打架?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在县级机构同意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在法律责任中,有的罚款少了,建议考虑。

杨崇龙委员说,第十三条第(八)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都规定了禁用“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建议对“最小网目尺寸”具体是多大尺寸做出明确、科学的规定,便于保护鱼类和法规的执行。

刘子扬委员说,制定抚仙湖保护条例是很有必要的。建议:1、在第五条中的“可持续发展”前增加“合理利用”原则,光保护不利用抚仙湖的资源是不全面的,增加“合理利用”使条例更全面。2、在第八条第一款“统一管理”后增加“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因为增加此内容可使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职责。另外,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也明确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普朝和委员说,1、第四条中规定“……Ⅰ类水标准”。我认为Ⅰ类是保护工作的目标,建议将法定目标改为“……Ⅱ类水标准”。2、在第五条中的“全面保护”后加上“合理利用”。3、在第六条第一款“保护工作”后加上“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纳入”后加上“全省”;在“建立……”前加上“帮助和支持玉溪市”。4、在第八条第(七)项后加上“确定捕涝方式和渔具规格”。5、将第十三条第(八)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的 “小于最小”,均改为“不符合规定”。

李玛琳委员说,1、赞成普朝和主任的意见,建议在条例中加入省政府的相应职责。2、第十三条第(十三)项“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一句易造成误解,建议删去该句。3、第十四条第三款,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没有相应的处罚,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相关内容。

李树清委员说,1、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可以删除。2、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可以合并,不一样的地方可以把其突出出来。3、第十四条第一款如何表述更科学一点,建议再斟酌。4、在第十九条第二款“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后加上“住户”两个字。

汪 旭委员说,1、第十四条内容在第十三条已涉及,不宜重复,建议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三条的补充内容。2、第十八条有“推进沼气池……”的内容,可否将第十九条第二款合并到第十八条中写。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最后一句中的“但”字可删除,因后面有“除外”两字。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可改为“必须”。5、第二十七条科研、考古、影视拍摄除征得批准外,还应增加对活动单位行为的法律限制。

冯 毅委员建议,1、玉溪市和市辖县在抚仙湖的保护管理职能上仍有交叉现象。如第八条第(五)项与第九条第(三)项的表述。建议将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依法查处重大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和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有重复。建议将第十六条与第十三条对换,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不宜在一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中出现,后者应更严格,或者按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各禁止的行为分别写。

五、对《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高晓宇副主任说,根据目前的情况,对实验动物进行立法是很有必要的。我建议在对该条例作修改时,对条例的调整范围要认真斟酌,如第二十条第二款“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结果无效”一句,实验结果有无效果,这不能用本条例来规定,“实验动物”的条例不能扩展到动物实验。

沈安波秘书长说,1、第八条中的“定期组织专项身体健康检查”,可修改为“定期组织职工体检”。2、第九条中有“……生产、经营与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相关产品”指什么?如饲料是否为相关产品?建议在附则中解释、界定一下。 3、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中的“全价营养饲料”,“全价”是什么概念,不好理解;第(五)项中的“动物实验伦理”的概念应更规范些,再斟酌一下更好。如“减少动物的使用量”和伦理有多大关系,联系不是很紧密。

李玛琳委员说,1、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条文框架也很好。2、教科文卫工委的审议意见中,对有关执法主体行政管理职责的问题提得很好,建议加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同时在条例中增加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在规划、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内容。3、条例草案中只讲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建议加上在规划、计划方面的职责。4、目前我省实验动物管理的办公室没有编制,能否增加编制。5、条例马上实施有困难,需要加强宣传、培训,并增添相应经费预算。6、教科文卫工委审议意见中关于动物福利、戏弄、痛苦最少方式的提法,科技部有相关规定,建议遵循科技部说法;动物伦理现在是国际通用的提法,应与国际接轨,建议保留。

卢昌泰委员说,1、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2、要处理好执法主体问题。3、要界定好家养和野生动物。4、要管理动物为人类所用。

杨国才委员说,1、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结合云南生物资源,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2、执法主体不明确,第三条中只有两级科技部门,应落实。3、第五条中“伦理审查”的提法容易产生歧义,建议不要提“伦理审查”,改为“善待动物”。4、建议删除第三十三条第(十一)项中“戏弄、虐待”的表述,因为动物伦理的提法不科学,立法必须概念明确。

毛华明委员说,很有必要制定该条例,规范我省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提以下意见:1、从事实验动物供应、运输行为的,没有必要非得取得《生产许可证》,对供应、运输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供遵守就行了。2、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十一项禁止性行为比第十条所规定的六项更全面、更准确具体。建议将两条规定统一起来,将第三十三条的有关条款加入到第十条中。3、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对实验动物的定义还不够清楚,概括的还不全面,实践中不易操作,建议进一步修改,并可将实验动物的认定和等级标准交省科技主管部门来规定。建议改为“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繁育、生产环境、饲料饮水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研究目的,应用于……”。4、赞成条例草案中有关“动物福利”的提法,而“动物伦理”在本条例中不必提。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内容属动物福利范畴,而不是“动物伦理”。

李树清委员说,这个条例很重要。建议:1、将第二章大标题中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要求”。2、在第十五条“应当出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后,加上“所供应出售的实验动物的”。3、第三十七条中的“饲育”这两个字提法是否妥当?

黄有能委员说,搞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建议:1、对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写在总则中。2、建立实验动物的合格证制度,写在总则中。3、实验动物的概念在总则中要写清楚。

汪 旭委员说,1、把“附则”一章中实验动物的解释内容提前,置于总则中。2、草案中规定的管理部门单一,有关的科研等部门没有提及,协调配合的职能规定得少。3、将第二条中的“从事”一词改为“涉及”。4、将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写,同时将第六条第二款作为合并后条款的最后一款。5、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合格证书”的持有人指代不明,应予明确。6、第十七条关于使用实验动物的也应取得许可证的规定,不妥。7、第十八条第(三)项中的“相关要求”意义不明,建议明确或者删除。8、第二十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应当把……作为基本条件”的表述意义模糊,在管理工作中不能操作。9、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本条例规范内容无关,建议删除。10、第三十三条第(十)项关于未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化学染毒实验及实验室建设,应予处罚的规定不妥。因项目研究不可避免地涉及染毒,均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科技厅往往不能成为检查和审核主体,也管不过来。

冯建昆委员说,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且有很好的基础。建议:1、我省动物资源很丰富,发展实验动物产业的条件很好,但目前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严重滞后,此条例规范的内容除了“管理”之外,应与产业发展结合起来,有适当的促进发展的表述。2、第六条中从业人员要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很必要,但单位也要加紧办理许可证,这是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3、动物伦理问题要作适当表述,有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动物实验出好的效果,有利于培养人们高尚的伦理道德,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国际竞争。4、加快修改和审议,争取今年通过。

邹丽春委员说,此条例专业性较强,第五条的伦理审查是否应按有关专业的规定?

潘政扬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我也赞成条例草案对动物实验当中有关伦理、福利的提法。建议:在第四条第一款之后加上对实验动物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的动物。”

何远灿委员说,对实验动物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把市场监管的职权赋予科技部门不合适,按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林文兰委员说,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动物实验中引入并强调动物实验伦理问题是需要的。该条例对加强实验动物管理有积极的作用,建议抓紧立法工作,尽快出台。

六、对昆明市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议意见

5月22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张金康委员说,几个单行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中,许多地方出现“没收船只等工具、物品”的处罚,这种规定与物权法的精神是有冲突的,行为违法应当给予处罚,但行为人的物品是合法取得的,其物权应受保护不能没收。这类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应当体现物权法的基本精神。

潘政扬委员说,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10%”,是否有规定?第(四)项的“80%”可能与《水土保持法》的规定不一致。

七、对省政府《关于实施矿产资源法和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戴光禄副主任说,建议以省人大常委会名义开展一次《矿产资源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执法检查。

冯 毅委员说,听了这个报告以后,感觉国土厅做了大量的工作,应该说有一定的成效。提几点意见:1、云南省是事故多发省,私挖乱采还没有完全纠正,还要加大力度制止。2、资源有偿使用要引起重视,当地也要同步带来发展。3、重开采,轻管理,安全隐患大。4、开采要有规划,不能乱采,要保护资源。

陈西京委员说,报告全面反映了我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和近几年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情况。政府抓的力度很大,取得一定成果,应给予充分肯定。建议:1、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搞好整顿规范工作。现在乱采乱挖、无证非法开采依然存在,屡禁不止。2、进一步抓好基础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抓好对“节能减排降耗”企业大户的监管,制定矿产资源利用率考核指标,严格考核。3、矿山的环境保护问题。要规范矿山的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不能只收费、不管理。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水利主管部门等应密切配合,通过整顿规范,进一步加大力度,搞好矿山的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周 跃委员说,1、报告中没有提及边境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引起重视。2、建议矿权的出让应与企业的环保业绩、资源利用率挂钩。

普朝和委员说,1、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作为一个课题研究,抓一下。2、“两权”放开,不利于矿山的管理。3、现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规范,要认真研究。4、现在矿区的环境保护没有搞好。5、在发“两权”证时,县里要提个意见,省里才能发放。6、矿产的开采,要处理好当地政府和当地农民的利益关系。

潘政扬委员说,报告第9页第(四)点中说:“目前,全省探明保有资源储量中 ,74%的锡资源集中到云锡集团,……。”这是好事。但我有一个疑问,这些资源的集中,是采用市场手段呢还是行政手段?资源集中应当是市场行为,应该依靠市场手段进行。

卢昌泰委员说,报告很好,整顿也很有必要,取得成效。在我省矿产资源的开发中,要处理好两个问题:1、矿产资源的开发要能带动当地群众的富裕。2、要统一处理好与环境保护、防止矿区泥石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