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09-02-25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地方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代表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本文试就代表素质的现状、问题的成因及其应对之策谈一些看法。

一、代表素质的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在不断提高。但是,目前,不论从整体还是从个体上看,都存在人大代表素质不够高,与时代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代表职权意识不够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强不强,直接影响到代表职责的履行和整个人大工作的成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确有一些代表缺乏应有的“代表意识”。有的代表参加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文件看不懂,报告听不进,审议说不出,别人举手我举手,别人鼓掌我拍手,被群众称之为“开开会,举举手,拿上材料往家走”的会议代表;有的代表参加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只是“一路跟着走,一边陪着坐,脑筋懒得动,发言随大流”,其结果往往是时间用得不少,问题发现不了,建议意见没有一条,更谈不上把民情、民意、民声反映好。这些代表由于缺乏应有的“代表意识”,往往发挥不了作用。身为人大代表,有的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作用认识不清;有的对法律赋于自己的职权与义务也搞不明白;还有的一届代表当下来,议案没一份,建议没一条,甚至在人代会议和代表活动中没有发过一次言。

代表履职能力不够高。由于有些代表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水平不高,对现行政策掌握不够,造成有心履职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局面,代表作用发挥不明显。在提建议议案时,对群众反应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归纳有一定难度,仅局限于本行业、本地区,而不能站在全局发展的高度,把视线投向更广阔的领域,其代表性、可行性和群众性相对薄弱。而在审议发言时没有独到的见解,讲问题、提建议不能说到点子上,或人云亦云,或不知所云,甚至一言不发。由于法律知识掌握较少,履行职责是不能做到有理、有据、依法。

联系选民不到位。人大代表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是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职责。但就目前的整个代表队伍来说,联系选民的广度和深度及取得的实效还不太理想。有的代表只在人代会前走访一下选民,临时搜集几条意见、建议带到人代会上提,有的代表则以工作忙为借口,连人代会前起码的联系选民都保证不了,更谈不上日常保持与选民的密切联系。有的代表忘记自己是哪个选区的代表,多数选民不知道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是谁。群众遇到问题,不知道、不习惯找人大代表反映。

二、问题的成因

一是没有把好代表入口关。由于在代表的选举产生过程中存在着认识上的某些偏差,选举工作中具体操作不够仔细,如对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理论素养、文化素质、参政能力等条件没有具体标准的规定,难以保证具有较高履职热情和履职素质的人当选。在代表选举过程中,为了达到代表结构界别比例的要求,对选区所产生的代表类型作出指令性要求,结果是把一些群众信任,具有人大代表素质和议政能力等条件的候选人挡在门外,失去了代表队伍应有的广泛性、代表性,导致了代表队伍素质方面的“先天不足”。

二是学习培训不到位。时代的发展日新月异,人大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工作任务相当繁重,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抓好人大代表的理论、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尤为重要,而我们在代表的培训方式、内容和考核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和实施显得有些滞后。由于缺乏对代表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的培训,代表素质的“先天不足”未能得到及时应有的“后天补充”。

三是对代表活动指导不力。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内容平淡,形式单调,针对性不强,活动质量不高。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工作与活动缺乏明确具体的目标和要求,在活动中较普遍的是随便听听、随意看看、泛泛而谈,少有实质性的总结、审议,建议,代表活动的肤浅与单一,使代表们不能通过履行职务的实践活动达到提高自身素质的目的。

四是代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代表应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在宪法、选举法、代表法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情况却不甚理想,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虚监”,代表的职务活动很多方面处于一种“失监’状态。由于对代表缺少行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造成有的代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了滥用、用错或者该用而不用、不敢用的现象。

三、应对之策

把好代表选举入口关。在换届选举时,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摸底调查,特别是对非党、妇女、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分配,要做到反复权衡和研究,尽量使代表名额的分配做到合理、公正。在选区划分上,要在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保证大体相等的基础上,与分配代表名额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虑,并注意代表候选人的可能人选,尽量便于该选区选出素质高的代表。在提名、推荐和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阶段,要发扬民主,真正深入征求广大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意见,使那些得到群众公认且素质较高的人选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在介绍候选人时,除了推荐单位和推荐人负责作全面介绍外,要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让被提名的候选人向选民作自我介绍,表明态度,也让选民提问题,真正把人民信赖的、符合人大代表素质要求的人选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员。

完善选举制度。优胜劣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代表选举中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保证新当选代表的素质真正体现人大代表的先进性,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民主选举的政治热情。要改革“脸谱式”候选人提名方式,积极提倡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做法。县乡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由各选区选民高度自主提出,既可以在选区内协商提出,也可以由选民海选提出,然后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要改变工作方式,建立竞选机制。在代表候选人的宣传介绍上,要采取一种由选举委员会介绍,推荐后选人单位和选民介绍,以及候选人自我介绍相结合的方式。

加大对代表的培训力度。要通过多种方式,从“后天”来增强和提高代表的素质。首先,必须加强对代表的学习培训。换届选举之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及时举办学习培训班,对当选的本级代表分期分批地进行较为系统的学习培训。可以采取与人大业务相关的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使代表不断提高民主法制理论素质、人大业务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用典型引路,请代表中的优秀典型现身说法,介绍当好代表的体会,介绍参政议政的经验。其次,开展经常性的、形式多样的活动。县人大常委会要经常组织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不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建立完善对代表的监督机制。建立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和选民评议代表制度。代表在一届之内至少要向选民述职一次,汇报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听取选民对代表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善履行代表职务的工作,把自己置于选民监督之下。选民评议代表,既是一种监督手段,又是促进代表工作的有效办法。选民对代表各有“一杆秤”,通过听取选民对代表的“评头论足”,使代表克服“代表代表,会了就了”的思想,明确选民与代表之间的产生与被产生、选举与被选举、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更好地倾听选民的呼声,积极反映选民的意见、建议。通过选民发言和投票测评的形式来评议代表的履职情况,让认真履行职责的代表得到肯定;而对于那些不喜欢参加会议、不善于参加活动、不肯反映民意、选民不满意的“三不”代表进行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