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解决司法不公
发布时间: 2009-03-13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败堕落,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认真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关于司法公正的言辞可谓掷地有声,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一提起公正司法,就很容易让人想到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的那句精彩名言:“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的苦难莫过地枉法了。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是对司法公正重要性和枉法裁判危害性的形象概括。

我们知道,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是民众权益保障的最后防线,它对争执的判断是最具权威性的,民众权益最终能不能得到保护,取决于司法机关能不能公正司法。审判机关的这种特殊功能,要求它必须成为社会公正的化身,成为社会良知的象征,必须要一碗水端平,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官进而百倍地相信法律。司法枉法裁判,往往导致黑白颠倒,是非不分,等于堵塞了人们最终说理的渠道,群众求告无门,有冤无处诉, 自然会由对司法人员的失望转变为对整个法律的失望,这种对法律认同感和信任感的丧失是极为可怕的,它可以导致一个国家和民族犯罪猖獗、道德沦丧、世风日下。所以,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司法公正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其灵魂和生命;对于国家来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整个社会走向崩溃的罪魁祸首;倘若司法不公,人们从象征着公平和正义的司法机关看到某种倾斜,这种倾斜给人造成的创伤可以说终生难以抚平,其产生的消极影响往往比我们想象的要严重得多。所以,依法治国,首先要解决司法文化腐败这个大问题;司法公正,应该成为依法治国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

就目前来看,司法机关的大多数工作人员素质是好的,是能够公正司法的,但是司法机关的工作离宪法法律及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差距。群众对司法工作最不满意的仍然是司法腐败,仍然是司法人员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包庇犯罪、枉法裁判,仍然是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时下广为流传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就足以看出群众的情绪。司法腐败何以久禁不止?一方面是某些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治观念不强,使法律的天平倾斜了;另一方面在于司法权缺乏监督和制约,就时下来讲,尽管我们有各种形式的监督,但监督不到位、监督停留在形式上的问题,仍然突出。有道是,失去监督的权力必须导致腐败。要解决司法腐败的问题,重要的是在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的同时,还必须切实解决监督弱化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司法就难以公正,依法治国就难以实现。

司法公正是人心所向。为了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不少法院一审实行公开审理案件制度,将案件审理置于广大人民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还有就是推行“两错”责任追究制,落实好刑法中关于惩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规定,加大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查处力度,这些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值得各地认真实践和完善。

(作者: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处长    邮编:6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