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众的动议权
发布时间: 2009-03-13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白茫茫

 

当前,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缺乏民主动议性,其立法意见主要供行政机关内部研究且没有反馈机制。所以,有必要通过设置相关法律条款,切实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动议权。

首先,应设置健全行政程序规则的立法条款。这是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动议权的重要基础。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相关条款规定,使行政公开、公众参与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得到健全,就有利于强化公众对政府行政立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建立行政立法问责制,对违反行政立法公开原则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其次,应通过设置相关法律条款,对公民参与行政立法权作如下具体规定:一是规定公众参与包括制定行政程序法规在内的行政立法,这是维护公民参与权的一个基本原则。二是规定在行政立法决策上公民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三是规定公众在参与立法效果的监督上,应有其说明理由、陈述意见、听证和投诉等制度的完善。如规定政府凡是作出对老百姓利益直接相关的立法决定,都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陈述,并允许其进行辩驳;凡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立法决策,都要让公众广泛参与,发表意见;凡重大行政立法活动都要依法举行听证会,让相对人参与,并采取公布立法方案和立法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开放式地听取公众对政府行政立法的意见。

再次,应通过设置相关法律条款,对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公众参与缺乏知情权,就会影响公众参与的质量与效果。因此,应通过设置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政府所有法规的制定,只要是列入年度法规制定工作计划的,其起草部门在形成法规草案并送交本级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前,都必须通过媒体发布征求立法意见的公告。此外,其征求意见的方式应该多样:可在传统媒体上发布公告;可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采取委托等形式发布;可确定公众座谈会为法规制定的必经程序,以开放式听取意见、听证会、论证会为法规制定的选择程序,以此弥补传统媒体覆盖范围不足的缺陷。将立法草案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也应作为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知情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作者: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处长   电话:4168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