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事业也要贯彻普惠原则
发布时间: 2009-03-13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白茫茫

 

党的十七大胜利闭幕不久,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中国将推进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政府对生活无着人员负有责任,所以政府对老年人、残疾人与孤儿实施保障理所应当。但是这种“补缺型”社会福利保障的对象毕竟只是少部分特殊人群,在“补缺型”社会福利体制主导之下,大多数公民难以成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受惠者。而社会福利向着“适度普惠型”转变,就能将大多数人纳入社会福利的受惠范围,就会有更多公民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而作为非特殊人群的大多数公民来说,他们常年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将他们纳入适度普惠范畴也是社会回报贡献者的应有之义。

“补缺型”社会福利尽管使特殊人群享受到“免于匮乏的自由”,但这种保障毕竟只是让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而“普惠型”社会福利的推进则能让更多的人获得更为殷实的生活与更大的发展空间,因而有利于社会中等收入人群的不断扩大。中间阶层的扩大与社会进步及稳定成正比,所以国家与政府理当通过“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制的构建,推动国民整体生活质量与发展能力的提升。

“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建设的推进,惠及的人数几乎等同于全体国民,而且普惠型社会福利的保障层次更高,几乎包括从医疗卫生、教育到住房在内所有事涉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领域,因而需要政府不断强化自身的社会保障意识,承担更多的责任,投入更多的资金,让渡更多的利益。

普惠型社会福利的推进还须进一步彰显社会公平。既然名之曰“普惠”,政府在推进社会福利事业时就应尽量做到公平保障。这就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社会基本保障体制,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范畴,将包括边缘人群在内尽可能多的公民纳入保障体系当中;同时要尽可能地缩小城乡居民、不同阶层城镇居民保障力度上的差距,尽可能地让绝大多数公民能够享受到同等的社会保障,平等沐浴社会福利与公共财政之光。

除此而外,普惠原则还应在初次分配领域得到贯彻。需要看到的是,社会福利领域普惠的贯彻其实相对容易,但对人们经济状况与社会地位的改善作用也相对有限。初次分配更可能是人们经济状况与社会地位的决定性因素,因而人们对初次分配领域普惠的实现更为关注与期待,初次分配领域的不公也因此更易引发社会不满与动荡。这就要求政府必须通过制度性措施确保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实现,让人们在普惠的分配机制之下获得自己的应得利益。具体而言,需要对垄断行业收入过高而一般性企业职工待遇过低现象予以纠偏,需要通过立法与执法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予以倾斜性保护,需要对资本非正当运用谋取暴利的现象与能力予以抑制,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进程的推进,缩小权力干预市场的空间,遏制权力滥用与钱权勾结现象等。初次分配领域公平的实现无疑更为艰难,但意义同样甚至更为重大,所以国家与政府需有实现初次分配领域公平的攻坚决心与切实行动。

无论是社会福利保障还是初次分配领域,普惠原则都应成为主导原则,唯其如此,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发展成果的全民共享,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得到彰显,社会凝聚力与国人创造力才能得到提升与激发,社会也才能日益趋于稳定、文明与和谐。

(作者: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处长   电话:4168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