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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台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5-05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最近,在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办法规定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交办、办理、督办等各项工作,以此保障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

办法规定: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承办单位要坚持“先面商后答复”的原则,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的沟通、联系;承办单位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在年内尽快解决,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主办机关应责成具体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处理,并在法定时限内再次答复代表;代表可以依法持证了解办理情况,或依法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也可在大会期间就办理工作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询问和质询;县人民政府应将办理工作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镇沅县人大常委会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