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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9-02      来源: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提高社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性质地位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市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对市人大代表进行有效监督,激励市人大代表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务,切实发挥作用,保证人大权威性和代表结构完整性。《办法》共十四条,包括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代表辞职的概念和原则。《办法》中代表辞职是指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依法向原选举单位辞去市人大代表的职务。市人大代表辞职,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和选举单位意愿、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二是细化了市人大代表辞职的情形。《办法》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未经批准一年内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任期内连续两年未领衔或联名提出议案,或者未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因犯严重错误或违反社会公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不应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等七种情形,建议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三是规范了市人大代表辞职的具体办理程序。《办法》分情形对市人大代表辞职的具体办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四是明确了代表辞职的谈话部门。属于市管干部的代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谈话,其他应辞职代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谈话;五是规范了接受辞职、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告的程序。《办法》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作了具体规定;六是明确了市人大代表辞职后出缺名额补选问题。《办法》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市人大代表辞职后的出缺名额,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进行补选”,有利于及时依法补选空缺的代表,保持原有的代表界别和结构,体现代表的代表性。

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