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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大立法工作创新发展护航跨越发展
发布时间: 2016-12-23      来源:楚雄州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近年来,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民主法制建设目标,加强立法工作,确保全州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坚持立、改、废、释结合,立法工作创新发展,成果丰硕,为推进依法治州进程,促进全州经济社会跨越作出了积极贡献。

——立法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不同阶段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着眼于解决楚雄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选择州委决策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来进行立法,把州委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实践经验结合起来,立符合楚雄实际的法,立改革发展管用的法,立人民群众拥护的法,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确保了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立法调查深入细致。把调查研究作为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把立法为民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在立法项目确定或是在法规起草、修改和报批审议,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尤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用的立法,常委会领导都要亲自带领人大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深入基层充分听取意见。

——立法程序科学规范。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使立法工作有章可循。2013年,常委会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把握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思路的基础上,通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和修改完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经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成为楚雄州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就立法选项、调研起草、修改论证、审议报批等作出规范,为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制度保证。

——立法评估扎实有效。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认真组织执法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采取社会调查、定量和定性分析等方式,先后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和《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条例实施的效果、制度确立的科学性、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其自身存在缺陷问题进行了全面、科学分析评价,不断总结立法规律,提升立法能力。

——立法护航跨越发展。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活力。五年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完成制定和修订单行条例四件,即制定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修订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和《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民族立法工作成效显著。2016年,州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的规定,及时向省人大做好工作汇报,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立法作为首部楚雄州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推动了地方立法实现新突破,为推动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