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财政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审查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16-10-10      来源: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云南省人大财经委、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8月31日,在认真听取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关于云南省2016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的初审意见后,省财政厅及时召集相关处室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初审意见对《关于云南省2016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和草案作了修改和完善。根据《预算法》第六十九条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将省财政厅办理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呈报各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

 

一、对完善报告方面意见的办理情况

(一)为确保此次预算调整在年内有效执行,省财政厅进一步提出了以下措施和办法:一是待此次审议通过预算调整方案后,将及时把预算调整通知下发相关部门,并尽快下达各项资金,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市、县)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项目进度及时形成支出。二是完善预算调整项目执行督查督办制度,将调整预算的执行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督促各部门密切跟进项目实施,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实施措施,

加快支出进度。上述内容已补充到报告第五部分“下一步工作措施”中。

(二)为进一步说明一般公共预算中追加用于“稳增长”专项补助资金5.8亿元的具体项目情况,同时又不影响报告整体构架,我们在预算调整草案表一中,对“稳增长”专项补助资金5.8亿元项目做了进一步细化。即:省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前期工作经费3亿元(包含用于教育方面支出1200万元)、制造业扩销促产专项资金0.5亿元、食糖工业短期收储计划补助资金0.5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资金0.5亿元、进出口奖励专项资金0.5亿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0.5亿元、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专项资金0.3亿元。

(三)为便于人大读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调整方案,省财政厅对这两个调整方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我们按照省政府最新要求做了调整,从预算调整的背景及依据,调增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和主要用途、调整后的支出预算,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四个方面做了进一步阐述,力求使调整方案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易懂。

 

二、对需要补充说明事项意见的办理情况

(一)针对初步审查意见中提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率较低,是否存在预算调整事项需进一步说明问题的建议,省财政厅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对此次未上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的原因,以及1至7月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率较低的原因做了进一步阐述,并专题补充到报告第四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即: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2016年1至7月,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执行率较低,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市场需求不足,导致占基金收入约80%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增长远低于年初预算,基金收入增长缓慢造成了基金支出进度偏慢。同时,由于目前难以预测全年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因此,建议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此次暂不作调整。

(二)针对初步审查意见中提出的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以及金融支出预算执行率较低,但本次调整中还追加了支出预算,需进一步说明原因的建议,经认真分析,1至7月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以及金融支出执行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这三个方面的支出大部分涉及补助下级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规定,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预算执行需要一定过程。而本次调整预算中新增的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以及金融等方面的支出,主要是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省级配套资金、藏区专项基础设施配套缺口资金、省政府稳增长专项补助资金等必须马上落实的新增事项,是中央配套的硬性要求。

(三)针对初步审查意见提出的需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预算的资金使用方向做说明的建议,省财政厅对报告第二部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做了修改完善,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预算的资金,均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四)针对初步审查意见中其他有关事项问题的建议,在下一步工作中,省财政厅将按照“目标不变、任务不减、劲头不松”的要求,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收支运行情况的调研,超前研判、科学预测、抓好落实。严格执行《预算法》,硬化预算约束。认真实施支出进度考核,着力强化部门对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切实减少不必要的预算调整,努力维护预算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