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7-12-01      来源: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云南省财政厅厅长 陈建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方案草案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是推动现行排污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制度,通过立法和刚性执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据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性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事项,我们拟订了方案草案。

二、拟订方案草案的过程

为贯彻落实好环境保护税法,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地税局及时启动有关工作,成立了专门的协调机构,下发了《云南省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方案》,组织各州、市开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前期调研工作。一是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全省排污企业进行了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二是召开座谈会,听取矿业、钢铁、火电、水泥等重点排污行业企业的意见。三是组织专家对方案草案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四是将方案草案向社会进行公示。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主要有:一是前期征求各州、市意见时,有10个州、市建议采取“税费平移”的方式,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二是企业和主管部门反映,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企业竞争力不强,如能采取“税费平移”的办法,给企业一定的过渡期来推进转型升级,既能减轻企业负担,又能促进企业实现减排目标。三是部分专家建议,此次费改税涉及面广,成倍提高税额,将增加企业负担,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准备和宣传,措施上应更稳妥。

三、我省适用税额的依据及理由

方案草案提出,2018年按照现行排污费的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即: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起,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主要依据:

一是考虑我省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战略定位。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要求云南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在现有排污费征收标准上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有利于凸显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发展定位,有利于表明我省坚持绿色发展的决心,有利于引导全省人民形成保护环境的全社会共识和行动自觉。

二是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目前我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但局部地区环境问题突出。根据《云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我省九大高原湖泊中仍有4个水质为劣Ⅴ类,184个河流监测断面中,水质劣Ⅴ类的断面占5.4%,部分河流断面重金属时有超标,水污染治理难度较大。为保护好我省生态环境,需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充分考虑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企业降污减排。

三是考虑水污染治理是我省环境质量改善重点。针对我省水污染是治理重点的特性,设定了大气污染物税额提升幅度较小、水污染物税额提升幅度较大的差别化税额,有助于突出我省水污染是环境治理的重点。同时,根据历年排污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征收占比分别为80%、15%的现状,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提升幅度小、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提升幅度大,对全省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影响较为均衡,同时也促进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主动改进污染治理设施、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是考虑纳税成本应逐步与污染治理成本相当。根据环境保护税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物的立法目的,企业的纳税成本应逐步与污染治理成本相当。目前我省各行业污染治理成本差异较大,根据2015年环境统计数据中排污企业的治理成本综合测算,全省大气、水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分别为5.21元/污染当量和6.48元/污染当量。其中,大气污染物中,有色、火电、农副食品加工、化工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成本一般在1—3元/污染当量之间;水污染物中,石油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牧渔服务业、饮料制造等重点行业的治理成本一般在0.5—3.5元/污染当量之间。建议2019年起实施的适用税额标准已高于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成本,一定程度上将起到激励企业主动加大环保投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作用。

五是企业的负担不会大幅度增加。据统计,2016年,我省共有3100多户企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入库2.52亿元,企业户均负担约8万元。费改税后,2018年,企业负担没有变化;2019年起,我省预计征收环境保护税5亿元左右,企业户均负担约16万元,不会明显增加企业的负担。同时,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增加了排放达标、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政策幅度,受惠企业将增加,可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达到减免税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是充分考虑周边省份情况。我省环境保护税税额的拟定,一方面不能定得过低,导致外省污染企业向我省转移;另一方面也不能定得过高,大幅增加企业负担,要给企业留出合理空间,通过升级改造生产技术、主动建设环保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据了解,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分别高于贵州省0.4元和0.7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高于周边省份(四川2.8元/污染当量、重庆3元/污染当量、广西2.8元/污染当量);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低于四川和重庆(四川3.9元/污染当量、重庆3.5元/污染当量)。我省环境保护税税额的拟定,与周边省份相比是可行的。

七是费改税后政府将一如既往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费改税的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刚性作用,约束企业通过升级改造生产技术、主动建设环保设施或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污染物的直接排放,而不是为了多收税。2016年,我省征收的排污费为2.52亿元,而当年财政投入节能环保支出达150.13亿元,其中污染防治支出28.08亿元。2019年提高税额标准后,预计征收环境保护税5亿元左右,远远低于政府对环境保护事业的投入。今后随着财力增长,政府还将继续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方案草案提出的税额标准和分两步走方案,比较符合我省实际,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费改税的平稳过渡。

四、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建议及考虑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我们建议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主要考虑:一是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确定的污染因子,已基本包含我省所排放的污染物项目,目前我省无新增应税污染物项目。二是据了解,目前全国其他省份无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的情况。

以上说明和方案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