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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启动高鲁山水源林立法保护工作
发布时间: 2018-09-14      来源:峨山县人大常委会民外侨委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9月7日上午,峨山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高鲁山水源林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安排部署《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高鲁山水源林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爱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朝斌主持会议。

陈爱军指出,制定《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高鲁山水源林保护条例》,是为了切实行使好民族立法权,充分发挥立法在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高鲁山水源林保护条例》的立法,是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紧扣发展主题,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是建设“生态立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陈爱军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持原则, 把握程序,认真做好条例起草工作。一是坚持原则,牢牢把握起草工作的正确方向。条例起草过程中,要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求真务实、坚持立法为民。二是把握程序,着力提高条例草案的质量。在立法工作中,要把握好调查研究、参阅资料的收集整理、条例草案起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审议五个环节的关键程序。三是加强领导,努力形成起草工作的合力。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工作,《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高鲁山水源林保护条例》的制定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切实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协调配合,确按期完成条例制定工作任务。

副县长倪强要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起草工作中要深刻领会《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高鲁山水源林保护条例》的立法定位,把握政策界限和时间节点,增强立法针对性和法律实施性;起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密切配合,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尽快启动起草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严把质量关,确保高质量克期完成起草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