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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被“休眠”的质询权
发布时间: 2018-07-26      来源: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田成有

质询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职权,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已有规定,监督法也有强调。质询权作为人大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实践中,人大的质询权很少运用,有些地方甚至从来没有提出过一起质询案,质询被“束之高阁”,质询权长期处于“闲置”“虚置”“休眠”状态,未“常态化”,监督功效尚未完全发挥。

人大质询权被“虚置”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是认识上的误区。误认为人大从事质询工作,就是给自己“唱对台戏”,就是给自己找“麻烦”,甚至就是“没事找事”“无事生非”。有的担心搞僵关系,担心得罪人,担心影响团结,担心影响形象,不愿意行使质询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要加强人大监督,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如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因此,当下,依法激活人大质询权,使质询权真正成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利器,成为规范公共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

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有几点体会。

(一)提高认识。从思想层面解决认识问题。人大质询权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质询在本质上是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敦促问题的解决,质询的基本功能是知情, 通过质询, 能够更有针对性地了解“一府两院”的理政情况和决策依据,督促和纠正“一府两院”的不足或过失。所以,人大质询权的行使,决不是给某些机关或人员“唱对台戏”“没事找事”“找麻烦”,而是人大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

质询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力, 运用这种监督形式丝毫不损害党的领导,恰恰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对人民利益的维护,也是对党的领导的维护。让把想提质询、敢于质询、能够质询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常态化监督的一种手段。

人大质询权不落实,将会损害人大的地位和权威;质询权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体现,质询权不落实,就会妨碍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人大质询权是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必然要求,质询权不落实,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当然,质询要实事求是,不能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更不能凭一时冲动或掺杂个人恩怨。必须做到质问有据,分析有理,目的明确,意见中肯。否则,质询案就会失去应有的价值,就会有损人大的权威。

(二)完善制度。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已确立了人大质询制度, 但现行法律对质询案的内容和范围、提交期限、准备时限、质询人的发问、被质询人的答复和辩解等均未作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也缺乏具体规定。要激活和规范质询权,需从制度设计层面健全和完善。要细化关于质询范围、答复时限、法律责任、回避和跟进制度等的规定,完善质询的程序性规定, 尤其要简化人代会期间质询案的提出、通过、提交程序等;要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完善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建立健全有关质询方面的规章制度,保证质询权在行使方面既有法可依,又有规可循,为质询权明确方向、规范和规则,使质询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常态方式。

(三)解决问题。质询不能停留在相互的给面子,只是沟通信息,预先设定好题目和答案,而是要盯住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解放思想,敢为人先,勇于和善于擎起质询权这把“尚方宝剑”,追根究底,有效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受质询机关必须就相关的质询问题进行合理的答复和说明,提起质询案的代表或相关人员也要就受质询机关的答复进行不断地追问和发问,在唇枪舌剑的交锋中将事实弄清楚,讲问题搞明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走过场,才能把质询工作引向深入。

有必要启动一些有影响的成功质询案,激活人大质询制度。通过一些带有标志意义的质询案,“敢于吃螃蟹”,让大家对人大质询权建立起基本的认知和敬畏,这对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质询制度非常必要。

有必要从微观的个案介入。向空中射箭,无论怎么努力,也是射不到靶心的。要深入调查研究,选准质询的题目。在确定质询议题后,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检查视察、征求民意等方式,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为提高质询案的质量奠定基础。

要从宏观宏大的叙事中走出来,抓住要害,回应人民群众的实际关切,质询应是质询方与被质询方充分展示论点、论据、论证的一场博弈。如果被质询方的答复不能取得质询方的满意,质询方可凭据批评,据理驳斥,追根究底。如果都是满意,那么,问题还是问题,还停留在了原点。

质询最终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以质询程序的结束作为人大监督的结束,不是以质询结果的满意作为问题的最终解决,而是通过质询推动工作的改进、促进长效机制的建立。

质询的结果应作出明确的公示。不论作出任何的决定, 都必须回应社会舆论的质疑,对社会大众有个交代。

要在质询活动结束后,就该次质询进行总结和评估。保证质询的结果的着落,保证相应责任的承担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使质询监督长出“牙齿”, 才能为质询权的有效运行提供强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