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18-05-31      来源: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增强“四个自信”,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云南“三个定位”战略目标,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云南跨越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案(2件)

1.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拟安排3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2.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拟安排3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规案(4件)

1.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拟安排3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2.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拟安排5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拟安排7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4.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拟安排9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集中废止和修改的法规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和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的要求,拟集中废止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法规,集中修改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拟安排5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预备项目(20件)

1.修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测绘条例、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制定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条例、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云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云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云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

此外,根据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上位法变动情况,还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列入审议议程。

 

二、编制立法规划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编制,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省委的部署和要求,坚持立改废并重,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各部门报送的立法建议和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深入分析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和法规实施效果调研提出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法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衔接,加强保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发展、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社会治理、民族团结进步等重点领域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增强立法规划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引领性,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三、落实和完善立法制度机制

 

紧扣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落实立法计划项目责任制,对列入计划的法规项目,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各负其责,一抓到底。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的规定。落实法规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制度,努力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建立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规范,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调研论证协商

 

围绕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项目,扎实开展调研论证协商工作,为立法决策奠定基础。统筹协调法规案起草、一审、二审调研的侧重点,运用多种调研方式了解实际情况,找准立法重点难点问题,注重调研实效。做好立法论证协商工作,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座谈、听证、论证、协商、咨询、评估等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利用代表履职平台征求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重视基层干部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呼声和要求。通过立法调研论证协商,更好地集中民智、凝聚共识,使每一件法规都符合宪法法律、符合省情实际、得到人民拥护,在实践中有效实施。

 

五、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目标,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审查标准、完善反馈机制和纠错机制,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主动审查职能作用。强化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报备机关与审查机关的沟通联系。按照标准、网络、内容、数据“四统一”要求建立省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与全国人大平台互联互通。

 

六、指导州市地方立法和民族立法

 

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帮助自治州、设区的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行使地方立法权,指导和帮助自治州、自治县依法行使民族立法权,积极稳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要处理好地方立法与民族立法的关系,形成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优势互补、协调有序的良好局面。要选准选好立法项目,做到结合实际、突出特色,不重复立法。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和修改,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高质量的立法成果,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