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9-09-04      来源: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为了加强阳宗海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草案)》拟于2019年9月提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在网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9年10月4日前反馈至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附件:《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9月4日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66号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规处

邮政编码:650228

传真:0871-64140772

电子邮箱:ynrdhzw@163.com)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阳宗海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阳宗海保护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阳宗海是受人工控制的集城镇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为一体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最高运行水位为1769.9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66.15米。

阳宗海保护区是指昆明市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和玉溪市澄江县阳宗镇所辖546平方公里的区域,其中阳宗海流域192平方公里的径流区为重点保护区。

第四条 阳宗海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开发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阳宗海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保护。

阳宗海保护区大气质量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保护。

第六条 阳宗海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制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阳宗海的保护;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科技研发机构,针对阳宗海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阳宗海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阳宗海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将阳宗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阳宗海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处理有关阳宗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阳宗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二)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落实生态补偿机制;

(三)安排下达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建立并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负责国土、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对阳宗海保护区实行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涉及澄江县阳宗镇的国土、森林资源等审批事项,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

(四)负责阳宗海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

(五)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

(六)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体系的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农业、林业、旅游、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阳宗海保护治理的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阳宗海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阳宗海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理城镇和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阳宗海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五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阳宗海保护区规划,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阳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环湖景观、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保护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保护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经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第十七条 在阳宗海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旅游设施在规划布局、设计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阳宗海保护区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水环境质量管控制度,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建设环湖截污工程,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加强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价体系,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向阳宗海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经过降温处理,水温、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阳宗海保护区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采取脱硫、脱硝、除尘、防尘等有效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符合河道水系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种植生态防护林。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负责阳宗海保护区内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等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河道(岸)保洁、绿化、美化等景观改善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底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阳宗海水资源,应当维持阳宗海的合理水位,保持良好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阳宗海处于最低运行水位以下需要取用湖水的,应当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阳宗海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水量控制计划,管理出水口节制闸,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费、水资源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阳宗海保护区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和完善阳宗海保护区地下水监测系统及信息共享平台,对地下水实行动态监测。

在阳宗海保护区开采地下水(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应当符合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征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阳宗海保护区内的环境、水文等监测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监测活动。

第二十四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阳宗海保护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治理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防止超资源和环境承载力过度发展。

从事旅游项目开发应当符合阳宗海保护区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训练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

第二十六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等,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及布局,鼓励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生态农业和使用清洁能源,防治面源污染。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建设生产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提高生产生活废弃物、污水收集处理率,削减生产生活污染。

第二十八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加快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推进有机化绿色化。推广测土配方、生物防治、精细农业等技术,实现化肥和农药减量增效,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九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因突发事件造成阳宗海水体污染或者危及阳宗海水利设施安全的,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和途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四章 重点保护

第三十一条 重点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阳宗海水体及最高运行水位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和两侧外延20米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边界东西向外水平延伸5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200米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外延50米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径流区。

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划定,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在一、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界桩、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标识。

第三十二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三)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违法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违法开垦、占用林地;

(八)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九)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十)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十一)损毁、移动界桩或者设置的其他标识,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地震监测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和工业项目;

(二)新建、扩建陵园、墓地;

(三)爆破、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

(五)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建筑物和设施;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

(三)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五)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六)擅自采捞水生植物;

(七)乱扔垃圾,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八)在阳宗海水体、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九)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确因阳宗海保护需要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环保、湿地工程,以及建设水利、执法船只停靠设施的,应当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阳宗海保护区有关规划,采取逐步迁出、调整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内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重点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在湖滨带建设、管护环湖风景林带;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逐步推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防治水土流失,逐步提高生态修复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七条 阳宗海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

在阳宗海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

入湖船只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禁止超载。

第三十九条 在一级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活动和其他涉及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在确保环境和水体不受污染的前提下,经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阳宗海重点保护区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阳宗海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

第四十一条 禁止将阳宗海重点保护区外的废弃物和污染物输入阳宗海重点保护区内堆放、倾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阳宗海水体超标排放热废水的,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损毁防汛、水文、水利设施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毁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陵园经营者或墓主承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有放牧活动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乱扔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法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阳宗海保护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和法定义务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而未移交的;

(五)不按照规划进行开发或者擅自调整规划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阳宗海主要入湖河道包括:阳宗大河、七星河、鲁西冲河、东排浸沟。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