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 破解“告官不见官”等突出问题
发布时间: 2020-12-14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矛盾纠纷化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司法公平正义,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

12月1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新闻发布会在海埂会堂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决定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包含哪些内容

发布会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钟灵对决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台决定的必要性

2020年7月28日至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要制定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

出台决定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落实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决策,深化行政诉讼法实施,破解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行政审判作为三大审判工作之一,对于司法体系和全面依法治国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014年、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行政审判工作作出了新定位,提出了新要求。多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和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深入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在解决行政纠纷、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对行政审判地位作用认识、政府与法院工作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应诉等方面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十六条。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借鉴外省市区经验,结合云南实践,在保留了2006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全省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有效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对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做出规定,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决定对形成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良好司法环境作了规定。针对行政审判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特点,决定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中应坚持的理念、原则、工作机制等作了规定。明确了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司法公平正义,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坚持司法公开,通过不断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明确了全省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应秉承的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建立了政府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制度。同时对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等作了规定,形成良好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二)决定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长效工作联系机制。为推动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完善行政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决定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明确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立“府院联系”工作长效机制,确定了联系会议的主要内容。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及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纳入了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标准。

(三)决定构建了合力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的主要框架。针对当前解决行政争议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决定明确通过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明确突出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要渠道作用,强化行政机关自身纠错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性。

(四)决定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作了明确规定。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针对目前行政机关应诉中“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情况,决定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原则、出庭效果、保障措施以及未履行出庭义务的处理等要求进行了明确,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也作了原则要求。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和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几类情形。其中,明确规定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移民搬迁安置、旧城改造等社会关注度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

(五)决定对推进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新机制进行了规定。随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实践中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机制的创新、优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坚持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决定着眼加强衔接,理顺关系,明确了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进行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可以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裁执分离的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中拆迁类案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罚类案件裁执分离衔接机制的探索,理顺执行关系。

(六)决定规定了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内容。围绕党中央关于通过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排除对行政审判干预等核心精神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规定了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内容,突出加强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法院与案件辖区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度机制建设,突出云南实践经验的总结,推进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革的有效探索。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决定

出台决定是加强我省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贯彻落实决定是推进行政审判工作深入开展的重点和关键。决定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有利于促进行政审判工作,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权力保护,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各部门、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对决定的学习宣传,准确把握决定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把决定贯彻好实施好。注重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结合起来,一并抓好落实。

 

全省法院如何贯彻落实决定

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吕召围绕全省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理解和把握决定的精神,以及全省法院贯彻实施决定的具体措施等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决定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力度。

 

全省行政审判工作情况

2015年至2019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6648件,审结35293件,分别是前五年的2.25倍和2.18倍。2020年1—11月,收案11375件,较2019年同比上升9.65%,结案9761件,同比上升9.32%,我省行政审判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助力全省法治环境进一步改善优化等方面取得以下成效:

一是依法全面推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

二是切实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有效规范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提升。

三是有效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至2019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达60.07%。

四是积极推进“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体系建设,探索在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保山市隆阳区等地成立行政争议和解调解中心,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初期,化解在基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五是不断深化行政审判机制改革,积极开展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进一步排除行政干预、提高审判效率。

六是坚持每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为各级行政机关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不断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全面理解和把握决定的精神

(一)着眼于新形势,推动形成化解行政争议合力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仅依靠人民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决定充分体现人大职能作用,突出整合力量,推动形成合力。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树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对行政审判重要性的认识”。决定第四条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增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和矛盾纠纷化解”。决定第五条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这些规定明确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工作要求,有利于整合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化解行政争议合力。

(二)着眼于新发展,推动建立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决定突出强调机制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重要作用,在多个条文中明确就相关机制提出要求。如:决定第一条规定“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注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机制建设”;决定第四条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决定第五条规定“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此外,决定还重视运用考核标准推动各项制度机制的落实,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及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标准”。

(三)着眼于新需求,推动提升行政审判能力水平

司法机关能否做到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决定聚焦民生关切,从司法理念、队伍建设、体制机制等方面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工作要求。如决定第二条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优化行政审判工作制度机制,合理配置行政审判资源,加强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行政审判能力水平,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坚持行政审判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运用,提高行政审判信息化建设水平”。决定第十条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引导行政相对人理性合法行使诉权”。决定第十一条还专门就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作了规定,明确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和深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加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与案件辖区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度机制建设,保障和加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力量,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全省法院贯彻实施决定的主要措施

(一)树立新时代法治理念,切实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审判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有力抓手,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力量。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优化行政审判工作制度机制,合理配置行政审判资源,加强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行政审判能力水平,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坚持行政审判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运用,提高行政审判信息化建设水平。

(二)加强沟通联系,增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人民政府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诉讼中出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败诉、负责人出庭、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予以通报和反馈,促进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能力的提高。进一步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积极探索司法建议的办理及落实反馈机制,切实落实联席会议、信息沟通、重大案件及重要事项协调、培训调研等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上述机制在提高我省行政机关法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注重协调配合,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积极作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及诉讼服务建设,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诉源治理格局,力争将风险源头预防和矛盾纠纷前端解决,将行政争议化解于未然。要加强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四)积极贯彻落实,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采用庭前联络、发送出庭通知书、要求对不出庭情况提前作出说明、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不出庭情况、发出司法建议、通报出庭应诉情况等措施,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省高院要在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出庭而未出庭的,及时向该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予以指出并抄送上级机关、同级党委、人大、监察机关。

(五)勇于开拓创新,继续推进行政诉讼管辖改革试点工作。我省自2016年8月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以来,在排除行政干预、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公平正义上初见成效,但仍需着力解决集中管辖法院人财物调配困难,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法院与辖区行政机关衔接协调不畅等问题。今后,省高院将继续组织调研,对全省法院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针对我省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改革试点方案,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有利于发挥集中管辖优势的行政审判制度机制。

 

精 彩 问 答

记者问:在行政诉讼中,无论是“民告官”的行政审判案件,还是“官告民”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政府及其部门都是“铁打的当事人”,老百姓与政府对簿公堂大多心存疑虑,社会上对实现行政审判的公平正义的问题比较关注,针对这个问题,决定作了哪些规定?

云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规处处长赵雪:

一是对法院而言,决定坚持和重申了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坚持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基本原则。突出了对行政诉讼相对人诉权的保护,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依法保障当事人辩论、委托代理、申请回避、证据保全等各项诉讼权利。

二是对行政机关来讲,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严格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两个不得”的要求,即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法院立案、审理、执行工作,不得要求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体现了法院中立性和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特点,从制度上防止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出现,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法治形象。

三是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职能作用。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监督法院依法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决定强调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要依法提出抗诉,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法院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行为等情况,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四是建立了法院、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之间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法院、检察院在开展行政审判、行政检察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按程序移送监察机关。

五是明确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明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行政审判的原则,明确了监督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规定,形成了监督、支持法院行政审判、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制度机制。

 

记者问:告官要见官,是人民群众提起行政诉讼的朴素愿望,决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杜瑞芳:

我国行政诉讼法特别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云南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一直持续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由2015年的47.97%上升至2019年的60.07%。

为了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决定第七条、第八条专门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作出规定。决定第七条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逐年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同时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协调和解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向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决定第八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即“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移民搬迁安置、旧城改造等社会关注度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即“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登记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其他案件”作了明确规定,细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此外,决定第三条还明确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标准。应当说,决定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的具体内容及考核要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必将更加有力地推动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