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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工作 让地方立法更具民主性
发布时间: 2020-06-15      来源:丽江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人大协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党的十九大关于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用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丽江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立足人大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工作,让地方立法更具民主性,推动立法质量不断提升。

一是建立立法机构,夯实立法协商工作基础。自2016年3月1日开始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及时依法设立立法机构,设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配备了人员,明确了工作职责。成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选聘了法律实务、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专家18名,为有效做好立法协商工作夯实了基础。

二是健全制度机制,确保立法质量不断提升。适时制定出台《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规定》《中共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和《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等,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协商立法制度,让地方立法具有更强的协商民主性,推动了立法质量不断提升。

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在立法规划计划、起草阶段,对立法草案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对外公布,广泛征求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在立法审议阶段,实行两审制,共同对草案文本进行协商、讨论。每次审议都是充分协商、讨论的过程,提案单位派员到场接受咨询、听取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充分交流、讨论各自的看法,立法专家库成员从法律专业角度充分发表意见,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民代表到会参与立法协商。会后,有关专委、工委根据有关意见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对于分歧较大的草案,继续审议、修改完善,直至达成共识再交付表决。

四是开展立法协商,实现以良法保障善治促进发展。坚持把立法放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筹划,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定颁布《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切实提升了依法管理城市的水平。

强化生态领域立法,颁布实施《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在我省地方立法中首次实践了区域协同立法的要求,协助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完成《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进入一审。

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协助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完成了《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年内将制定完成《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现以良法保障善治促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