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一府两院”等各制定机关基本做到了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应报尽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备案审查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实施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做好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工作,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如有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的,应提出意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报告显示,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08件,其中,符合备案要求的98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10件。
98件规范性文件中,省政府规章3件;州(市)政府规章9件;省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55件,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21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10件。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对以上9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主动审查、对存疑的文件采取与制定机关沟通、询问、发函、召开座谈会、联合审查会等方式,进行了审查研究。
全年共发出要求制定机关对具体规范性文件作出说明的函件3件,召开联合审查会1次,提出书面或口头审查研究意见5件。
同时,对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适当的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某自治州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某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某自治县水资源条例实施细则(试行)5件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研究意见并督促纠正。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去年6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后在全国较早出台的省级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