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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条例》事关昆明的养老和供水
发布时间: 2021-12-13      来源: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12月9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修订施行。两个《条例》的实施,将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构建和谐社会,高标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开创昆明生态化国际化现代化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动昆明市养老服务和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于《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近年来,昆明市老龄化进程逐渐加快,老有所养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市60周岁以上人口为121.82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4.4%,65周岁以上人口已达88.72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0.49%。当前,昆明市养老服务取得初步成效,但还存在失能护理机构不足、医养结合不深入、居家上门服务网络薄弱等痛点堵点问题,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规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问题解决。

《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共十章,五十七条,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为目标,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在总结昆明立法经验和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养老服务发展、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养康养融合水平、强化扶持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突出地方特色。

明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构建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康养结合发展的体系。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保障的力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模式,统一监管职责。推动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水平,拓展设施利用范围,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容量,加快打牢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基础。

提高养老服务城乡统筹水平。逐步增加养老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强化老年人生活照护,重视老年人康复护理和健康管理,增强老年人精神慰藉、安全服务,提高老年人养老质量和水平。

加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拓宽人员渠道。强化养老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提高服务技能和水平。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

提升医养康养结合水平。促进医养康养服务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结合,更加有效推动协同发展。整合医疗、护理、康复等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功能完善、配套全面,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养老服务。

强化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职责。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的责任体系,确保养老服务工作有人推动、有人落实、有人监督。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共创全社会支持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格局。

 

关于《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自2009年7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促进城市供水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昆明主城供水已形成“七库一站一江”多水源保障格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源及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有待加强、配水管网布局有待优化、多水源联合调度的应急供水能力亟待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存在因管理维护主体不明确、管理不规范导致的水质安全隐患等问题也暴露出来。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加强供水用水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昆明供水事业发展,亟需有针对性地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本次《条例》的修订,在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活动,重点在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保持一致。《条例》将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管理统一纳入适用范围,并从供水工作实际出发,调整了市,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修改了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单位的准入方式;明确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对水费的欠付;确定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运行管理方式;调整了部分法律责任的处罚额度,确保过罚相当。

强化了水源、供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进一步强调城市供水水源及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管理,明确了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加强公共供水水源、应急备用水源的开发与建设,逐步推进水源互联互通和城乡一体化供水,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提升了水质安全保障水平。规定了每月水质信息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共享、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公示、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等制度。

强调了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从制水设备、消毒产品、涉水材料、出水水质等方面规范了利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活动的管理。

理顺了二次供水的管理。规定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明确了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日常运行、管理维护、水质检测、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等方面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