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你关心的热点问题这场发布会给出回应
发布时间: 2021-02-25      来源:省人大机关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云南为何修订《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检测出HIV阳性后,是否对个人工作造成影响?医疗机构有权告知患者配偶,这与上位法冲突吗……2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摄影:余兰)

 

热点一:我省为什么修订《条例》?

2020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条例》。我省为何要再次修订《条例》?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红梅介绍,《条例》自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由艾滋病流行的全国重灾区变成综合防治的示范区。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防治工作不断深入,《条例》规定的一些内容需要调整、补充和完善。她介绍,2019年3月,国务院对《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了修订,我省《条例》的一些规定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就云南实际来看,我省艾滋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艾滋病传播方式、高危人群等发生了改变,边境地区防控难度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存在一些制度瓶颈,如部门职责不够清晰、预防措施亟待加强、检测覆盖面不够宽、涉外管理与服务需加强等,这需要在《条例》中进行体现和规范。

 

  

 

此外,在长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基础上,云南积累了大量卓有成效和开创性的经验,有必要将其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用法律指导和规范全省防艾工作。

 

热点二: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和红梅介绍,《条例》共9章60条,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控制、监测与报告、医疗救治、涉外管理与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艾滋病防控不是卫生健康部门一家的职责,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和红梅介绍,《条例》强化了新形势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控体制机制,明确了政府的艾滋病防治责任和防艾委及其成员单位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

为了进一步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效预防控制艾滋病流行,《条例》强化了艾滋病预防控制,明确对不同人群采取相应的综合干预措施、高危人群管控、遵循“知情不拒绝”原则扩大检测范围等进行规定。除了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条例》还突出艾滋病医疗救治,明确政府建立健全艾滋病医疗救治、免费抗病毒治疗和社区关怀服务网络要求。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断、治疗、咨询服务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及时接受抗病毒治疗,定期接受医学随访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边境线长,边民通道多,边境地区跨境艾滋病防控工作难度大。为使边境防控有法可依,解决边境地区艾滋病预防控制难的问题,《条例》新增了“艾滋病涉外管理与服务”章节,明确要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入境外籍人员管理并建立服务机构等,这也体现了云南特色。会上,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瑞碧介绍了《条例》呈现的特点及相关内容。

 

热点三:“医疗机构有权告知患者配偶”的规定与上位法冲突吗?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即: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两者之间是否冲突?

“不冲突。这不是信息公开,是对更多人、对大众健康权益的保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处处长黄旭东表示,《艾滋病防治条例》只是禁止公开信息,单独告知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者性伴侣不应错误理解为“公开”。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不禁止为切断传染病传播而告知传染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也就是说,感染者和病人拒不告知配偶或性伴侣的前提下,出于对他人乃至更多人健康考虑下,医疗机构有权告知。当然,医疗机构自有告知的标准和要求。

黄旭东表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疾控机构追踪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告知范围比艾滋病感染者的“配偶或性伴侣”还要大。只要不公开感染者的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并未引起争议。

 

热点四:体检查出HIV阳性,对工作有影响吗?

《条例》明确,艾滋病检测遵循自愿原则,鼓励公民主动寻求和接受艾滋病检测。艾滋病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知情不拒绝的原则,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那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组织健康体检时,检测出HIV阳性后是否对个人工作造成影响?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省防艾局局长陆林介绍,《条例》明确,确证阳性结果及治疗服务信息由检测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告知本人。也就是说,未经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阳性结果不得告知无关人员、单位或者组织。《条例》还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这一规定主要是为有效降低艾滋病在家庭内的传播,更好地保障公共健康安全,更是对感染者本人和家庭的保护。通过这一措施,我省现在单阳家庭的家庭内传播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一半,2020年传播率为0.34%,即:1000个单阳家庭只有3个阳转,比2015年降了一倍。

 

热点五:经营性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半年检测一次,与“不得歧视”的规定冲突吗?

《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这有可能泄露患者隐私,而且老板得知其感染事实后,会被直接解雇。这与《条例》规定的“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入托、抚养、赡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是否冲突?

“不冲突。为了保证公共健康安全,服务人员首先必须自己健康,这是对公共健康安全的保障。每半年检测一次也是考虑艾滋病检测的窗口期。”省卫健委副主任、省防艾局局长陆林介绍,经营性公共场所是对社会公众服务的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涉及的主要是住宿、娱乐、沐浴等重点场所,是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该规定与国家上位法一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