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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回顾】找准“切入点” 立好管用法 玉溪人大精准立法保善治
发布时间: 2022-04-22      来源:玉溪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自2016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贴人民群众呼声,密切关注生态文明建设、红色资源保护、文明城市创建等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制定了6部“小切口、有特色、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法规,有力服务了玉溪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了立良法、促善治、保发展。

 

从坚持党的领导入手,找准立法工作的根本点

玉溪市人大常委会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政治领导。在制定《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过程中,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法规,将其作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

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思想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全面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以准确的理论指导和推动立法工作。

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重大立法项目的调整、立法中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由常委会党组讨论研究,及时向玉溪市委请示汇报,再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常委会党组共向市委请示汇报立法工作16次,确保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从坚持问题导向入手,找准立法工作的突破点

玉溪市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针对玉溪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存在缺乏规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活动制度规定的问题,制定了《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面规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

针对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中存在保护对象属濒危物种、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不顺、保护措施乏力等问题,制定了《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为维护保护区生态功能和生态平衡,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哀牢山

 

 

针对城镇绿化工作中存在建设管理不规范、指标设置不科学、养护与管理责任不清晰、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制定了《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为规范绿化活动,美化生活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玉溪发挥积极作用。

针对玉溪作为全国全省森林火灾高危高风险重点治理区在职权职责、火源管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制定了《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法治支撑。

 

 

 

2021年9月7日至8日,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到玉溪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玉溪市文明办关于《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情况汇报。玉溪市人大常委会 供图

 

针对玉溪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展示玉溪文明形象方面缺乏制度要求的问题,制定了《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养,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针对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中存在机制不健全、保护管理职责不明晰、重保护轻利用、革命遗址的教育功能和感化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制定了《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从提高立法质量入手,找准立法工作的着力点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是新时代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现实要求。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不急于求成,不盲目追求数量,不降低标准,做到成熟一件、制定一件,立一件、成一件,坚持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着力选准立法项目。在选择立法项目时,注重针对特定领域,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弘扬红色文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具体问题强化立项主导,坚持“一事一法”,提出并确定了具有“小切口”特点的法规精细选题。

着力解决关键问题。把立法重点放在人民群众最关切,矛盾问题最突出的地方,既重视解决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又重视解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遇到的具体问题,使所立之法得到运用,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比如,在制定《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时,不因其仅是属于县级自然保护区而放松对其保护管理的要求,而是从维护生态功能和生态平衡,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高度来看待立法工作,在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严格实行“三区”保护,明确保护重点和对象,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是全国第一部对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着力强化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小切口”立法聚焦问题准、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特点,努力克服照抄照搬、重复立法,着力推动立法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着力加强制度建设。6年来,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了《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等19项工作制度,建立起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听证)、协商、评估到审议、表决、法规实施情况监督等一系列制度规定,使地方立法的各个环节做到了规范高效,有章可循。

 

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入手,找准立法工作的落脚点

玉溪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拓展基层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让人民参与、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开展立法调研。运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视察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收集所需资料和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听取法规草案所涉及利益群众的意见,收集立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为立法工作打下群众基础。

坚持开门立法。在全市建立了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定了《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试行)》。联系点建立以来,共提出法规草案及立法工作意见建议100余条,采纳10余条,有效发挥联系点社情民意“直通车”的作用。

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和地方立法基地,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玉溪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工作的意见》,聘请36名立法咨询专家,组织各类咨询论证30余次,提出咨询论证意见1000余条,充分发挥了专家的智囊作用。

建立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立法协商、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确保每一项法规草案都广泛征求和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使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开展立法后评估。分别对玉溪市制定的《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结果及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为提高立法质量,改进立法工作,推进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行使地方立法权6年来,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立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地方立法的精准性不够、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还不够、立法人才培养有待加强等。

下一步,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指导、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尽快出台行政处罚权承接决定。加强学习好的经验好做法,多立适合玉溪改革发展稳定的精品良法,扎实推进法治玉溪建设,为谱写玉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人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