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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回顾】求真务实 服务大局 保山人大立良法促发展
发布时间: 2022-04-24      来源:保山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近年来,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坚强领导、省人大常委会的关心和指导下,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为建设法治保山奠定坚实基础。

 

贯彻落实八个坚持,提升立法工作成效

自2016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保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制定了《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为保山建设“两区一地”作出人大贡献。

 

 

2017年8月30日至31日,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草案)》。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中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地方立法重大事项范围、关键问题及时报请市委研究同意、立法规划及时报送市委等规定,将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好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让人民群众共享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在法规的内容、制度设计上,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着力在体现本地特色、有效管用上下功夫。在解决较为单一的问题时,采取“小切口”及简易结构,需要几条就制定几条,不搞鸿篇巨制。

坚持突出机制建设。一方面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立法评估办法、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等立法工作制度,为立法提供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保山市人大常委会调整了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收集行政区域立法项目、整理上报、参与立法调研等工作。同时,在保山学院、市社科联建立立法咨询基地,并聘请38名立法专家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保证立法的科学性。

坚持严守立法权限。保山市人大常委会严格在立法法赋予的权限框架内把握立法重点,抓住突出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开展立法工作。依据《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了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论证等环节工作,规范立法行为。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初编制完成《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至2021年立法规划》,确定了12件立法项目。并在近期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拟写《保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至2026年立法规划(草案)》。

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在进行地方立法时,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精品意识”,体现地方特色,突出问题导向,确保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把握关键环节,按照规范操作,对法规内容反复推敲,确保立“良法”,出“精品”。

坚持强化监督。在加强法规宣传力度的基础上,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对《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对《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2016年7月13日至15日,保山市立法工作培训会在隆阳区召开。

 

 

坚持抓好自身建设。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认真学习立法法、立法条例、立法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举办地方立法工作培训会、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授课;积极选派立法骨干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立法专题培训班进行学习;并先后与山西吕梁、广东清远、贵州遵义等人大常委会就立法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学习。

 

总结经验体会 与时俱进谱新篇

目前,保山市地方立法工作虽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立法人员专业素质需要提升、部分相关部门对地方立法的认识不深、基层群众参与立法认知度低等问题。今后,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工作中精准用力、加以解决,让保山地方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服从党委领导,大力支持政府、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确定立法工作重点,使立法工作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每一部法规草案都在保山日报和保山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组织立法调研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对草案的意见建议,为法规的制定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

坚持遵循不抵触原则。准确理解和把握设区市的立法权限,遇到把握不准的立法项目,及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确保立法项目的合法有效。

对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等涉及生态资源保护的法规,制定比上位法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杜绝立法放水、降低标准等情形的发生。同时,坚持审慎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

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的规定,从立项、起草、提出议案等各个环节层层把关,并加强立法工作督导,确保圆满完成立法任务。

遵循科学规律。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立法,主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保山市情的调查研究,对现实问题的摸底调查。坚持规范立法,严格遵守立法规范要求,科学合理地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确保法规内部的和谐性及与其他法规的协调性。

发挥人大主导地位。认真编制立法计划,增强立法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前瞻性。提前介入政府有关部门、方面负责起草的法规草案,在立法方向、重要制度设计等方面加强督促和指导。

发挥人大的审议把关作用,扩大立法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论证和评估,做好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

积极探索由立法机关牵头,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并提出法规草案的格局,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重视发挥政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政府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配套的具体规定,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立法。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用法规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并考虑尽早将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纳入立法规划中。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把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机结合。

加强民生领域地方立法,从法治上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此,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将在今年制定《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加强立法能力建设。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保山市人大常委会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信心、增强自觉、鼓舞斗志,全面提升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