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改: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 2022-01-30      来源:全国人大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导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心系“三农”,始终重视粮食安全,要求“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此次种子法修改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完善侵权赔偿制度,推动建立鼓励和支持育种原始创新的制度体系,对于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筑牢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大力推动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打好种业翻身仗的要求,重点突出、导向明确,有利于激发育种原始创新,提高我国植种物新品种的保护水平,促进现代种业发展。”陈国民委员说。

“种子关系到国家整体安全,关系到农林草业安全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对种子管理总体上应该从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对我国已经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影响到我国生态安全和农林草业安全,必须严格加强对外来有害生物的防范防控,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严处。”陈国民说。

张勇委员认为,此次种子法修改进一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种业科学技术研究和种质资源保护,加大假劣种子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和倍数。同时,下放和简化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总体上符合党中央关于推进种业振兴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有利于进一步鼓励育种创新,营造更加公平的种业市场环境,推动我国种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解读新修改的种子法时表示,此次修法紧扣种业振兴发展的迫切需要,借鉴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一些国家的做法,从三个方面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修饰改良他人的育种成果形成的派生品种在商业化利用时,需要征得原始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并支付使用费。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原始品种权所有人与派生品种所有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了对原始育种者智力成果的尊重。同时,法律将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授权国务院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制度留出了空间。

二是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在保护环节上增加了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和储存。这些规定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并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行使权利的机会。

三是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将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难以确定数额的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让侵权者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进一步维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此次修法还进一步强化种业科学技术研究和种质资源保护,推进简政放权,加大处罚力度,从多个方面为推动现代种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1年的种子法修改,聚焦提高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在育种者、生产经营者、使用者之间建立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原始创新提供法治保障,实现种业振兴。”刘振伟委员撰文认为,2021年修改的种子法,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演变发展史上的重大标志性事件。(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