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22-05-16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2年2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2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我们党将召开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紧扣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省委的领导下行使地方立法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努力使立法工作更好服务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

要领会把握立法的政治原则、立法目标、主要任务、立法的功效作用、立法的指导原则、立法的着力点和主体责任,发挥好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要紧扣大局,紧紧围绕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中央精神、国家法律落地生根,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要着眼急需,坚持急用先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要有地方特色,找准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突出实践特色和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发挥协同效能,更好更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严格遵循立法权限,自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防止和杜绝违背上位法规定、地方立法“放水”等问题。

 

二、围绕中央和省委工作大局,统筹做好法规案审议审查工作

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紧扣促进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信用等条例的制定工作,修改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

紧扣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制定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修改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积极推动传染病防治立法工作。

紧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修改完善滇池保护条例等九大高原湖泊“一湖一条例”,制定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开展林长制、河(湖)长制单独立法问题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紧扣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制定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修改云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审查相关州市乡村清洁条例等。

紧扣保障和改善民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增进人民福祉,制定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修改云南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和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改云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开展养老服务立法前期调研,审查相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紧扣依法完善人大履职规范,修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云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等。具体安排是:

(一)拟提请审议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案(22件)

1.初次审议项目10件

(1)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拟安排3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2)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4)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5)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6)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拟安排7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7)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拟安排7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8)云南省中医药条例。拟安排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9)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拟安排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10)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拟安排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2.预备项目12件

(1)制定6件:

①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②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③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④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⑤云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修改6件:

①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③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④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⑤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⑥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二)修改完善滇池保护条例等九大高原湖泊“一湖一条例”

拟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议案提出情况、相关州市人大常委会上报呈批件的情况,及时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拟提请审议批准的单行条例(11件)

1.制定1件: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2.修改4件: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3.修改决定4件:关于修改《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

4.废止2件: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四)拟提请审查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14件)

1.制定11件: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昆明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昭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曲靖市城乡网格化管理条例、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普洱市乡村清洁条例、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修改2件: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3.废止1件: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三、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

全面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新格局,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规。落实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五年立法规划和重大立法事项、重大立法问题和立法中的重大意见分歧,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研究,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认真落实省委指示要求。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立法规划计划工作,统筹推进立法重点工作任务,找准在立法选题、评估、论证、立项、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各个环节的定位,发挥把关作用。一些重要立法项目,必要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协调推动立法进程。充分发挥专工委作用,使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一审委员会和二审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各自依法按程序履职尽责。在法规草案审议修改中积极研究采纳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贯彻到地方立法各环节,使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成为践行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到年度立法计划、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中,贯穿到法规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审议、评估和法规清理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直通车”优势,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符合上位法要求,得到人民拥护。

不断丰富立法形式。找准地方立法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定位,对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补充细化相关配套规定,打通“最后一公里”;属于地方事权,又有利于深化改革、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民生改善的,在立法权限内进行积极探索,发挥先行、创制作用。进一步丰富立法形式,在立法内容、条文体例、工作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聚焦实际问题“对症下药”,既注重“大块头”,也注重“小快灵”,从“小切口”入手,解决群众关注的现实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避免宣示性、口号式立法和简单化立法,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

切实补齐相关领域立法短板弱项。围绕国家安全、科技创新、生物安全、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和绿色发展、对外开放等方面,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开展云南省数字经济地方立法课题研究,抓紧补齐相关领域立法制度短板弱项。

继续推进法规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组织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就所涉及领域的现行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以及五年立法规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归口清理,提出下一步立法建议,并启动编制下一届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工作。加强立法后评估,做好九大高原湖泊保护“一湖一条例”立法后评估总结工作,为修改完善法规提供参考,为做好其他法规的后评估工作提供借鉴。

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认真执行我省备案审查条例,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加大主动审查力度,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加大对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推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作用,提高备案审查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四、认真落实“四个机关”要求,服务保障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强化政治机关意识。要坚持把政治坚定作为首要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心怀“国之大者”,始终对党忠诚,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加强全省立法工作统筹。树立全省立法工作“一盘棋”思想,健全完善立法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之间以及与五年立法规划、政府立法计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妥善处理好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州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继续推进去年因故暂停的边境管理条例、渔洞水库保护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适时提请审议。积极指导州(市)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有效行使地方立法权。适时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立法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共同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加强新时代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积极开展新时代人大立法理论研究,推动研究成果的运用转化,注重将理论研究成果运用于立法决策,运用于推进工作。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定期不定期通过法规新闻发布会通报立法工作情况。健全发言人制度,运用好新媒体传播手段,多渠道、多维度介绍、阐释法规,讲好地方立法故事,增强立法宣传的亲和力、实效性。

打造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围绕“四个机关”建设,努力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加强对省本级立法队伍和州(市)立法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和统一审议机构,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推动立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不断提高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