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现场】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 2022-10-28      来源:来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10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秦楷第 摄)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审议现场的精彩发言吧!

 

吴绍吉

建议第26、27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后面加上“应当”;第33条最后一句“并依法赔偿损失”中的“依法”改为“责令”。

 

孟庆红

建议将第9条中“传承发展”修改为“科学利用”。通俗化表达第22条第3项的“蟠扎、雕刻、台刈”。

 

姚绍文

古茶树的形成与其地底的矿物质资源有紧密关系,建议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矿。此外,对古茶树的保护要分清是对树的保护还是对品牌的保护,要明晰这两个概念。

 

马春文

条例已列入今年省委工作要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重大立法项目,要按时按质完成好,省人大法制委将认真做好二审工作。目前,条例回答了保护什么、谁来保护、怎么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等问题,已基本成熟,提出的问题将在二审中再斟酌修改,按程序推进。

 

丁艳波

不同部门古茶树的面积数据不一致,建议再精准一点。建议第3条中加上“过渡型茶树”,如普洱、澜沧的班崴古茶树是野生型向栽培型的过渡型古茶树;二是第6条中列举的政府部门应增加“财政”部门。

 

管国芳

第6条最后一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建议在“制定”前面加上“依法”。

 

黄文武

我们在调研当中发现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古树茶产业制定标准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标准,这个产业很难长期持续发展。第二,现在对古树茶危害最大的就是过度采摘,建议将“禁止过度采摘”写入条例中。

 

李思明

条例草案第3条规定古茶树为树龄100年以上的茶树,依据不充分,建议作原则性规定。建议进一步科学划定古茶树的保护范围,具体分为保护的核心区域和保护的相关区域,对核心区进行严格保护。

 

李广良

条例草案第20条第2款中,“古茶树生长环境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后面提出的“属于人为破坏的,应当由违法者限期修复”,因为遭受破坏的既包括人为破坏,也包括非人为破坏的,而且对破坏生长环境的恢复有严格的科学技术要求,违法者不一定有技术和能力,同意修改为“由违法者限期出资修复”。

 

汤培远

由于很多地方古茶树大多采取出让采摘权的方式,古树茶因为过度采摘而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在条例里考虑怎么限制过度采摘的问题。

 

王鸿彬

第22条里出现的“台刈”等专业术语难读懂,建议在语言文字上再通俗易懂一点。比如修改成“禁止擅自采伐、移植古树,禁止挖根剥皮,剪枝摘枝”等。建议再明确、具体地规定处罚内容,以便于更好地执行条例。

 

朱旗

第15条“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技术规范”,会导致每个县都有各自不同的技术规范,较为混乱,建议由省级林草部门来制定一个相对通用、更具普适性的保护技术规范。

 

管云鸿

条例草案对古茶树的环境保护规定得比较细、比较好,但是对古茶树本身保护的条款和章节较为薄弱,建议对古茶树本身的保护充实相关条款。

 

李成武

古茶树主要保护其生长环境、防止面源污染,现有古树茶园存在园里种养殖行为,会对茶树造成污染,建议在建议修改稿第22条里增加一款“禁止在古树茶园中从事无关的种养殖行为”。

 

王卫昆

第11条把财政列为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编制古茶树的保护专项规划,有些不妥,如果涉及到经费问题,建议单独写一条。

 

李江虹

条例草案第22条中“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建议把“古茶树保护范围内”这几个字删除。建议明确第22条中的7个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