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现场】未成年人保护、预算审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这些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 2022-05-26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5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审议现场的精彩发言吧。

 

关于我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

 

和红梅

建议将第14条修改为“学校应当科学合理安排教学,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负担,减轻校外培训负担,加强学生的作业、手机、睡眠、读物和体质管理。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

 

汤培远

第24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文身服务”,这不仅是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管理,对未成年人整个群体也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建议将“未成年学生”改为“未成年人”,使得实施办法内容与标题更加吻合。

 

杜俊军

建议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该办法修订草案第27条中加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其落脚点是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邓永东

建议我省的实施办法应当根据国家2021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定,而不是根据1997年云南的实施办法来修改,总体架构和内容如何确定应当进一步研究,现在这个办法中有些重要的内容没有规定,如,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应当有的行为;实施办法中第10条关于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正确的成才观,应当增加禁止行为相关内容,比如在学校等公共场所禁止父母对未成年人掌掴等不尊重人格尊严的行为;要强化对未成年人国防意识的培养,建议在第11条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

 

董峻

要加强对未成年抑郁症患者的关注和关心,建议实施办法中增加在中小学校内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等内容,确保未成年人心理不出现大的问题。

 

李成武

建议要关注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比如针对其监护人因病因残无力抚养管教的状况,建议在第7条第3项“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定期走访了解其家庭监护和就学等情况”后面加入“单亲家庭尤其是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无力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在保障其基本权利的同时,给予关爱帮扶。”

 

李广良

条例中涉及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条款,条理不够清晰,有些地方易产生误解。比如第11条本来应该规定的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结果把这样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属于总则规定的条款,作为一条只是规定学校的条款。

 

关于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

 

和红梅

表述方面可以再精炼、规范一些,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总则第7条开头提到“工会”,但在后面的表述中又没有提到“工会”,建议规范;第8条第2款中“失学”建议改为“失辍学”;第10条中“网信部门”后建议加上“网监部门”。

 

唐源

下一步,团省委将会同相关单位进一步做好普法宣传等工作,努力扩大办法和条例的社会影响力,并结合职能职责,持续做好思想引领、法治宣传教育、网络环境净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心理健康服务等各项工作。

 

关于我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单文

第4条最后一款最后一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代编的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表述不够准确,请斟酌。

 

汤培远

第3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聚焦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中的“监管”更多的是从行政的角度,而从人大的角度更多的是“监督”,建议将“监管”改成“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