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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3-06-27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6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介绍并答记者问。

 

(秦楷第 摄)

 

《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七章51条,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及附则,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条例》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为此,《条例》增加了中西医协同相关内容,重点对加强中西医协调创新、建立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提升非中医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等方面作出规范。其中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设立中医门诊和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中医病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区。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连锁化发展。

 

(秦楷第 摄)

 

我省是我国天然药物资源分布种类最多的省区,也是全国中药材的主产区之一。《条例》增设了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对中药材产业发展从种植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到全产业链发展以及监督管理作出了细化明确的规定。其中明确,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加工以及中药饮片炮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省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地方药材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完善中药中的污染物及有害残留物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的抽检,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条例》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云南少数民族医药历史悠久、资源丰富,《条例》明确,加强少数民族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发挥其在治未病、疾病治疗、慢性病管理、康复养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条例》还结合我省省情和中医药发展情况,对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文化传承、促进中医药康养文旅融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每年10月22日为中医药宣传日。(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