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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护航食品药品安全
发布时间: 2023-10-18      来源:云南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震慑犯罪分子,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热点,同时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云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云南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案件205件,判决生效198件729人。

当前,我省法院受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中三类犯罪类型比较突出: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违法犯罪分子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病残牲畜,屠宰加工后在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地销售牟利问题时有发生。使用非食品原料勾兑白酒及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出售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存在。

 

生产、销售“口水油”火锅底料案

【案情回放】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着一家火锅店,为降低原料成本,获取非法利润,指使员工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垃圾油汤进行回收,过滤出固体食物残渣后,加入香料、骨髓膏等去味剂,炼制出回收油后又制作火锅、炒菜提供给顾客食用,营业额累计达150余万元。经检测,回收油内含有多环芳烃有毒物质。

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等9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上述被告人在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餐饮行业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制作火锅底料的“口水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虽然本案没有造成致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但犯罪性质恶劣,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从重判处,同时禁止各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充分体现了法院惩罚违法者、救济受害者的司法职能。

 

种植毒菠菜案

【案情回放】2021年7月,被告人戚某某在大棚里种植菠菜时,将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使用在其种植的菠菜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70元。经抽样检验,检出农药“毒死蜱”成分。

法院认定被告人戚某某在其种植的蔬菜上使用禁用的农药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毒死蜱”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然而仍有少数蔬菜种植户贪图便宜和灭虫效果,无视法律规定在蔬菜种植上使用。有些农药销售店向用户出售时也没有尽到提醒提示义务。广大蔬菜种植户必须认真学习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用药,生产绿色健康的蔬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蔬菜种植户和农药销售经营者的监管,防止有毒有害蔬菜和食品进入人民群众的“菜篮子”。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案情回放】2020年5月,被告人勐某、图某、啊某等人,通过岩某带路、望风,接应入境水牛30头。被告人颜某某向相关人员支付水牛价款、赶牛人工费、水牛饲养费等共计32万元。查缉过程中由于天气和地势等原因查获涉案活体水牛28头。经称量,净重达11.4吨,价值31.9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等6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水牛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1万至5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的走私行为,严重扰乱了边境管理秩序,其行为可能会给国内的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案例中被告人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可能会使其他动物产生疫病,如果走私动物所带的疫病是人畜共患病,将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销售“特效药”案

【案情回放】2021年10月份至次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明知所售药品为假药,依然通过网络媒体销售“新版痛风特效药”9000余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经检验检出双氯芬酸钠成分,不具有治疗痛风的功效,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为假药。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明知是假药还予以销售,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由赵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声明所售“新版痛风特效药”为假药,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在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尤其售卖各种所谓特效药的行为在农村地区较为突出。使用本案中的假药治疗痛风不仅延误病情,可能还会有副作用。不法分子通常会利用群众尤其是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诱人上当,用保健品、假药或者伪劣药冒充所谓的“神药”,不光骗走钱财,甚至损害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邓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