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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对红嘴鸥有这些行为将罚款
发布时间: 2023-10-24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10月19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表示《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对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将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罗宗伟 摄  

 

  明确观鸥三种禁止行为

红嘴鸥迁飞昆明越冬至今已近40年,越冬鸥群的数量、规模及栖息地、活动地不断扩大,昆明已成为红嘴鸥南北迁徙的重要聚集点。红嘴鸥的到来,为昆明冬春季增添了一道靓丽风景,成为展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动画面的一张城市名片,广大市民游客爱鸥、观鸥已形成了一种传统文化和休闲时尚。对人们观赏红嘴鸥的行为加以规范,促成文明观鸥的自觉行动,是进一步加强红嘴鸥在昆越冬期间的保护,推动保护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昆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展现全国文明城市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规定》充分考虑昆明市多年来在红嘴鸥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现实需要,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保护管理工作的难点,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小切口”地方立法“问题导向、务实管用、小快灵”的特点。

《规定》一共7条。其中,第三条从保持文明观赏距离、避免直接接触、文明拍摄、投喂符合质量标准的鸥粮等方面鼓励和倡导人们文明观赏,既能保障红嘴鸥越冬期间的食物需求,又能保护和保持红嘴鸥作为野生动物的习性不被人为破坏,保留了人鸥之间的文明和谐互动;第四条明确了观赏红嘴鸥的三种禁止性行为,对常见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界定,旨在不干涉红嘴鸥的自然生活,构建人人爱鸥、人人护鸥的良好社会氛围。在《规定》第五条中,对违反本规定且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新创设了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处罚条款,使规定带有刚性,更具操作性。

 

观鸥时避免与鸥直接接触

《规定》明确,观赏红嘴鸥时,应当尊重红嘴鸥的自然习性,保持适当观赏距离,文明拍摄,避免直接接触。“适当观赏距离”如何界定?昆明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适当观赏距离”即人与红嘴鸥避免零距离直接接触。

该负责人表示,提出这一规定,出于两方面原因,其一是基于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考量,飞临昆明的红嘴鸥来自我国新疆以及蒙古、俄罗斯等不同区域,行程3000多公里,有携带潜在疫病的可能。人与红嘴鸥不直接接触,可以有效避免禽流感等潜在疫病的传播,防止人畜共患病的情况发生。其二是基于保护红嘴鸥的考虑,在观赏红嘴鸥过程中,出现过触摸、驱赶、抓捕等现象,干扰了其自然属性,一定程度上侵扰、惊吓、伤害了红嘴鸥。

 

投喂时应避免污染水体

《规定》第三款规定,投喂红嘴鸥时“应当在陆地区域投喂符合标准的鸥粮”。为什么应当在陆地区域投喂,其他地方不可以?昆明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陆地区域投喂是为了避免“红嘴鸥专用营养饲料”(以下简称鸥粮)进入水体造成污染。

据滇池研究院和昆明市鸟协的相关数据显示:鸥粮投入水体后沉底比例较大。沉水性试验结果显示:鸥粮投入水中10分钟内,沉底比例为78.5%,11—38分钟全部下沉入水,沉底比例为100%。因此,投食的鸥粮除少部分被取食外,绝大部分最终均沉入水底。投放鸥粮的水质与空白对照样相比化学元素大量增加。根据营养盐释放试验表明,化学需氧量(COD)最多增加了16.9倍,总磷(TP)最多增加了133.8倍,总氮(TN)最多增加5.4倍,氨氮最多增加2.4倍。

此外,红嘴鸥集中水域产生的粪便会造成水体污染。红嘴鸥粪便含有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和氨氮,加之鸟类具有大小便同排,粪便在体内停留时间较短的特性。受人工投食的吸引,红嘴鸥长期在特定区域取食,粪便集中排放到少量投食的水域中,对该水体造成的污染负荷比例较高。基于上述原因,建议在陆地区域进行投喂红嘴鸥,不向水体抛撒投喂。

什么是符合标准的鸥粮?该负责人表示,符合标准的鸥粮,是指参照2019年云南省质监局发布的《红嘴鸥补充饲料》地方标准DB53/T285-2009,按照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的《红嘴鸥补充饲料企业标准》制作的鸥粮,这个标准具有权威性。红嘴鸥补充饲料外观为非粉状颗粒型松软饲料,直径≤10mm,长度≤15mm,粗脂肪≥2.0%、粗蛋白质≥14.0%、赖氨酸≥1.0%、钙≥1.0%等营养成分指标,原料组成为玉米、豆粕、麦麸、鱼粉、骨粉等,能够保证越冬红嘴鸥的进食安全和营养需求。

 

资料图

 

条例原文↓

 

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

(2023年8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加强对红嘴鸥的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观赏红嘴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观赏红嘴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规范,服从现场管理;

(二)尊重红嘴鸥的自然习性,保持适当观赏距离,文明拍摄,避免直接接触;

(三)投喂红嘴鸥时,应当在陆地区域投喂符合标准的鸥粮。

第四条 观赏红嘴鸥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侵扰、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

(二)在红嘴鸥聚集觅食、栖息地,燃放烟花爆竹、擅自放飞无人机等惊扰红嘴鸥的行为;

(三)非法猎捕红嘴鸥。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故意侵扰、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观赏区域设置举报点并公布举报、救助电话。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