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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两种鸟不能家养!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 2023-11-03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白鹇作为哈尼族的图腾之鸟,不仅体态华美,还被历代文人所喜爱,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一女子将一只白鹇和三只白腹锦鸡私自饲养于家中,造成了一只白腹锦鸡死亡,该女子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呢?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白鹇和三只白腹锦鸡,饲养在家用于观赏,后被个旧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案发时,其中的一只白腹锦鸡已死亡。

经鉴定:涉案白鹇为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白腹锦鸡为鸡形目雉科鹇属白腹锦鸡。白鹇和白腹锦鸡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20000元,其中一只白腹锦鸡的生态补偿价值为25000元。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许某某赔偿涉案死亡野生动物价值损失5000元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25000元,并承担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3000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个旧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许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由许某某承担涉案死亡野生动物价值损失5000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20000元,合计28000元。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5000元,由许某某提供环境公益劳动24天的方式承担,由个旧市法院指定协执单位个旧市司法行政管理局进行管理和指导,最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如许某某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供环境公益劳动,则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5000元的赔偿责任。

许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在个旧市司法局的监督下参加了个旧市动物园内的环境公益劳动。

 

法官寄语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提供生态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许多野生动物还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我们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也间接促进了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当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积极主动了解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做一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践行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