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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让“小快灵”更好服务立法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2023-12-11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小快灵”立法是与“大块头”立法并重的立法形式。所谓“小快灵”立法,实际是立法的口语化表达,指的是立法条文都针对问题“量身定制”,切口小、挖掘深、措施实,短小明快、形式灵活、精准管用。它不追求篇章结构形式完整、布局谋篇华丽和体例规模宏大,直击解决实际问题,强调务实管用。

 

5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的决定》。周灿 摄

 

“小快灵”立法主要针对具有如下特点的立法项目:一是调整的法律关系比较单一。二是适用领域相对窄化。三是适用主体偏于特定。四是法律责任相对明晰。当然,“小快灵”立法并非都要求具备以上条件,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才是这类立法的灵魂所在。“小快灵”立法适应了新时代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新要求,避免了“上下一般粗”、照抄照搬上位法等问题。

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都开展了“小快灵”立法实践,切小题目、切准特色、切细内容、切实措施,为解决地方特定问题发挥了良好的效果,及时弥补地方重点领域或者新兴区域存在的立法薄弱点,及时把先行先试的改革成果进行法治化,通过法言法语把先行先试的经验进行规范化表达,同时运用法律手段、法律程序提供清晰的法律规则,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但随着全国各地“小快灵”立法的不断推进,不少问题也逐渐暴露。有的地方片面追求“小快灵”立法,甚至出现为小而小,为立法而立法的形式主义问题。还有一些“小快灵”立法干货不多,很多倡导性、激励性、鼓励性、抽象性的措施充斥其中。此外同质化、碎片化严重,立法水平不高等问题也同样突出。

如何提高“小快灵”立法的质量和效果?一句话,实事求是。考虑到立法成本和立法资源的节制,采用“小快灵”立法方式能达到目的,就应尽可能采用。当然有一些创设性法规可能需要综合性“大块头”方式,也不必拘于定见而“一刀切”,不排斥大而全,该大则大,不盲减;该小则小,不充水。

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专业跨度大、文字严谨性强的工作。按照立法法规定,不论是“小快灵”立法还是“大块头”立法,立法标准、立法程序、立法质量都是一体要求的。换而言之,不能因为“小快灵”而降低立法质量、突破立法程序。

 

9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调研组到临沧市临翔区、云县、凤庆县开展《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及相关立法工作。欧宁 摄

 

从某种程度而言,“小快灵”立法工作更专业细致。一是有效筛选符合“小快灵”方式的立法项目。立法并非全都要采用“小快灵”方式,要根据立法项目情况、立法议题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研判决定。二是明晰立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问题的针对性、实施的操作性是“小快灵”立法的灵魂所在,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检验“小快灵”立法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三是深钻细研立法技术,选择合适的法规名称和体例。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决定等地方性法规名称种属表述各有不同的内涵,适用不同的情形。要重视立法技术的运用,这是提高“小快灵”地方立法质量的必要环节。四是扎实的立法调研。立法调研是搞好“小快灵”立法的关键所在,也是决定立法工作成败的核心要素。不论是筛选项目、梳理问题、研究立法技术,前提条件是立法调研充分到位。只有把立法调研做好,“小快灵”立法的相关工作才能有方向、有步骤地稳定开展,从而为“小快灵”立良法保善治奠定坚实基础。(王方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