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人大:“五项坚持”做好立法工作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发布时间: 2023-08-08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截至2023年7月,共制定我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383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227件,州(市)地方性法规156件。

 

2023年7月24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坚持党对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地方立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和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用地方立法固化新时代党中央对云南发展的新定位。2019年1月和2020年5月,两次通过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通过了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

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扣省委有关工作要求,优先安排维护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要求的重要立法项目。2020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在全国率先出台贯彻实施意见,坚决取缔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立法工作部署,与贵州、四川两省人大常委会密切协同,采取“决定+条例”的方式,于2021年5月三省同步通过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决定和各自省份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于7月1日同步实施,开创了我国地方流域共同立法的先河。

紧紧围绕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及时建立健全党领导立法的工作制度。2018年8月,出台《中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地方立法工作办法》,对请示报告地方立法工作的具体事项、程序和时限要求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坚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确保人大牢牢把握地方立法的关键环节

省人大常委会在法规立项,法规起草、审议环节,法规清理和评估环节发挥主导作用,将省、州(市)和自治县的立法项目统一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统筹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定位,做到全省立法工作一盘棋;积极探索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自主或组织起草;加强对重点立法项目的主导,保证立法质量,适时搁置不成熟法规案。十年来,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或组织起草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有75件(次),占43.1%。

2019年至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等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六次专项清理共发现有87件地方性法规存在与上位法和党中央最新要求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及时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修改或废止。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确保地方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省人大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嵩明杨林经开区授牌现场

 

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先后制定修改了边境管理条例、禁毒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反家庭暴力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一大批地方性法规,为维护云南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坚强保障。

着眼于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制定出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一大批具有云南特色,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各州(市)也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环境污染防治、城市管理、乡村清洁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力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制定出台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一大批事关民生福祉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及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废止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让改革发展的红利及时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

着眼于贯彻和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立法工作参与度。注重在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注意运用电脑网络、智能手机等新工具和新媒体平台,开展“互联网+立法”的工作探索。近五年,共有11件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被采纳,并成为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全省建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1个,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10个,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175个。

 

坚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确保地方立法保障和促进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率先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云南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也是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最大、最急需得到保护的生态区之一。201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开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河,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肯定,为2021年10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高级别会议(COP15)在昆明顺利召开打下法制基础。

率先实现九大高原湖泊“一湖一条例”。滇池、洱海、抚仙湖、程海、泸沽湖、星云湖、杞麓湖、阳宗海、异龙湖是九颗珍贵的“高原明珠”。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从1988年出台滇池保护条例到1997年制定阳宗海保护条例,用十年的时间实现了九大高原湖泊保护“一湖一条例”。

率先制定国家公园条例。自1996年起,我省就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国家公园模式的探索。2007年6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国家公园——普达措国家公园。201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用地方立法为国家公园建设保驾护航,同时也为这一领域的国家立法进行了先行先试。

率先制定并两度修订禁毒条例。早在1991年,省人大常委会就根据禁毒斗争形势需要,制定出台了《云南省禁毒条例》。其后分别于2005年、2018年两次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条例的出台和修订,完善了全省禁毒工作体制机制,明确了毒品预防教育的工作要求,为禁毒工作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治武器,同时也为国家禁毒法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率先制定并适时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0年,结合新修订的上位法,省人大常委会对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了及时修订,从加强艾滋病防控体制机制、宣传教育、预防控制等六个方面,全面织密了艾滋病防治工作法治网。

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我省的地方立法在紧盯重点领域、紧扣热点难点的同时,也致力于填补立法空白点、补强法治薄弱点。围绕上位法要求,填补地方立法空白,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补齐地方立法短板,对《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围绕人民群众诉求,增强地方立法弱项,2017年,根据中央精准扶贫的政策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对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进行修订,为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制度保障。2021年,针对人民群众反映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奖金基数偏低等问题及时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坚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国家法治统一

 

2022年8月25日至2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玉溪市开展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调研

 

坚持“有件必备”,基本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全覆盖。2020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标对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均纳入报备范围。

落实“有备必审”,全面履行备案审查职能职责。围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审查标准,逐件进行主动审查。加强对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备案审查合力逐步形成。

强化“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刚性不断增强。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听取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经过对所涉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沟通协商,提出了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公民进行了反馈。

组织督察评估,确保备案审查落地落实。2021年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备案审查条例落实情况列为改革任务督察评估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了督察评估工作方案,函请“一府一委两院”及各州(市)人大常委会配合做好督察评估工作。

开展专项清理,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法工委开展了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处罚、计划生育内容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均衡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已实现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常态化,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县级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已全部实现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

着力加强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2019年,我省建成并启用“云南人大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平台延伸到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形成了上下联动、信息互通的备案审查工作格局。2021年12月,制定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使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