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近日出台——挥好评价指挥棒 规范履职促实效
发布时间: 2024-01-19      来源:云南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依法明确27项履职评价内容、合理确定等次标准和条件,激励代表依法履职尽责、强化评价结果科学运用……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标志着在省级层面建立了代表履职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并推进代表履职档案规范化建设。

 

2023年7月7日至11日,来自全省各地的近400名新任省人大代表在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参加新任省十四届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班。秦楷第 摄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担负着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代表的履职质效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质效和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代表工作的领导,要求不断强化对代表履职的管理和监督。2021年党中央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以及2022年省委出台的实施意见,都明确提出“完善代表履职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推进代表履职档案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代表履职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出台代表履职评价办法将成为我省强化代表履职管理、提升代表履职水平的重要抓手。

此次通过的试行办法明确,代表履职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综合评价。为全面反映、简便易行开展履职评价,试行办法依法明确了27项履职评价内容,设置了评价等次即,优秀、良好、一般和差4个评价等次,并合理确定各等次评价标准及条件。同时,在评价结果的运用上,提出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省人大代表进行宣传和表扬,并把任期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代表工作作为基础性工作,突出代表主体地位,完善代表工作机制,服务保障代表履职,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迈上了新台阶。但从工作实际来看,仍有一些代表履职意识不强、履职积极性不高、履职质量也难以保证。如:少数代表履职意识和责任感还不够强,代表的先进性作用不突出;有的代表甘当“哑巴”代表,审议发言不积极;有的代表不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对社情民意不够了解,提出议案建议针对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使得代表履职效果打了折扣。

细看《办法(试行)》设置的27项履职评价内容,不难发现这是一份“考卷”,也是一个“标准”,以“清单化”方式明确了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应当如何履职。其中,代表模范作用发挥5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14项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8项,对代表站稳政治立场、严守纪律规矩、出席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参加闭会期间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等履职活动进行全面评价。

突出代表的政治性、先进性是《办法(试行)》的突出特色,办法明确不能发挥模范作用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发生失泄密等问题和其他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的,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差等次;违反会风会纪被通报、不服从选举单位或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履职安排、被查明存在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问题等情形,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原则上不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均无口头或书面审议发言、没有参加统一组织的代表集中视察或专题调研、没有进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开展活动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原则上不确定为优秀等次。(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