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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24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4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新闻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蒙冬梅:《条例》于3月27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为我省红十字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后由不分章20条增至六章45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六章附则外,从职责与活动、财产与监管、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的条文分别列入四个专章进行表述,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突出亮点,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政所需、群众所盼、职责所在、红会所能的工作原则,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大力推动构建覆盖广泛、便捷高效的人道服务体系,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人道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升红十字会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推动新时代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和参与人道事业的良好风尚。

二是明确了红十字会的职责与活动。《条例》注重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明确界定新形势下红十字会的具体职责,规范了红十字会“参与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人道救助”的“三救”职责,“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三献”职责,并明确通过政府拨款、捐赠等渠道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金;还对志愿服务活动、红十字青少年、依法公开募捐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三是完善了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红十字会的财产监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次修法的重点。《条例》从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捐赠人监督等层面,建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督机制,对财产的来源、管理使用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内容也作了规范。同时,明确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依法推进红十字会公开透明建设。

四是加大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保障与支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应急管理建设体系、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纳入信息化建设综合规划,建立与红十字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给予红十字会支持、资助;还明确了发改、财政、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教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支持内容,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向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五是彰显了云南特色。结合云南特殊省情实际,《条例》聚焦“一老一小”,守护“朝夕美好”,将《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创造性地作出新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参与开展养老服务、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明确指导学校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学校应当将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纳入校园安全教育;聚焦红十字人道外交,促进民心相通,明确边境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助力云南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

《条例》的实施,为我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依据。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一定能更好推动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云南篇章作出应有的贡献。

 

 

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李加坤:《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云南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红十字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修订的《条例》从细化红十字会工作职责,明确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各方职责,强化促进与保障、加强财产监管等方面,着力构建政府支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红十字事业发展新格局,结合云南实际创造性地作出新规定,固化改革发展和创新实践成果,突出云南地域优势,充分体现云南特色,营造有利于云南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为云南红十字事业发展行稳致远、走在前列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省红十字会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我们将以本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全面部署《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目前,我会已经成立贯彻落实《条例》领导小组,印发5000册《条例》单行本。下一步,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各种媒介,通过政策解读、知识竞赛、编写条文释义等多种方式,深入广泛宣传《条例》。同时,利用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各类培训班,组织专题学习、研讨,对《条例》进行解读和培训,持续在全省红十字会系统掀起学用《条例》的热潮。通过宣传和培训,让各级红十字工作者精通《条例》、广大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熟悉《条例》、社会各界了解《条例》,营造《条例》宣传与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深化协同配套,形成工作合力。红十字事业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条例》围绕红十字应急救援、应急救护、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人道传播等各方面,作出指向性明确、可操作性强的保障性规定。同时,《条例》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教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红十字事业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支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争取出台相应的配套性政策措施,形成贯彻落实《条例》的强大合力。

三、细化分解任务,确保落实见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将按照“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的要求,围绕《条例》的有关规定,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健全红十字工作评估评价机制,将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全省红十字会系统“贯彻落实年”重点任务予以推进,发挥省、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的牵引作用,推动各级红十字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运行监督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水平。同时,我们将按照省人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真诚希望各有关部门、各位新闻界的朋友,继续重视、关心、支持我省红十字工作,为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动云南红十字事业沿着法治轨道不断前进。

 

精彩问答

 

 

法治日报记者:我们关注到《条例》中3次提到红十字青少年,请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采取哪些措施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李加坤:《条例》结合新时代学校红十字工作,对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进行了延伸和细化,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明确为法定职责,有利于推动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的广泛开展,充分发挥红十字工作育人作用,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引导青少年参与红十字事业,促进青少年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推动文明校园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近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全省各级红十字会与教育部门、学校合力推动成立700余所学校红十字会,为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奠定了工作基础。

二是举办项目大赛,搭建交流平台。自2020年至今,省红十字会已成功举办了四届全省红十字公益项目大赛,建立了超过100个项目的红十字公益项目库,涵盖了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防灾减灾、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心理健康、人道资源动员等领域,实施了一批人民群众需求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是依托活动阵地,开展生命教育。结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建设了一批博爱校医务室、红十字救护站、生命健康安全体验教室等阵地,在学校分类推进“救在身边+生命教育”“防灾减灾+生命教育”“爱心相髓+生命教育”“艾防宣传+生命教育”活动,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培养青少年自救互救和自我保护能力,倡导广大青年参与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广泛开展志愿服务。

四是立足沿边优势,促进对外交流。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助力云南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与周边国家红十字会持续开展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西双版纳、怒江、临沧等边境州(市)红十字会积极为境外华文学校捐赠教学用具,向在中国境内的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捐赠物资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等。今年,省红十字会将选派青年骨干参加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会开展的红十字青少年交流活动。

做好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是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与红十字会的各项工作已融为一体,不仅大有可为,必将大有作为。

 

 

云南日报记者:在探索具有云南特色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政府开展了哪些工作?

 

 

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刘纯:省司法厅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在立法审查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红十字事业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按照立法程序,通过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发送省直部门和各州(市)、部分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学习借鉴省外立法经验,开展省内立法调研,切实摸清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新政策新方案。

此次修订是群团组织改革背景下的法治实践,在牢牢守住合法性审查底线的基础上,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于突出法定职责,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回应社会关切,完善了对红十字会财产特别是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促进了对于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措施的规范健全。

新修订《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提高社会公信力,将为我省红十字会工作走向法治化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对促进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法制报记者:目前,红十字会对捐赠的款项是如何监管和使用的?

 

 

省红十字会秘书长尚金城: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不仅是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更是其服务社会、传递爱心、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基础工作。条例回应社会关切,对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作了规定。《条例》第三章“财产与监管”部分,对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从财务核算、捐赠财产的使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在财务核算方面,《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和捐赠资金及其孳息分开管理、独立核算。实际工作中,红十字会对财政拨款和捐赠资金,分别使用政府会计制度和民办非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户、专账核算,两个账套各自独立,资金管理不重复、不交叉。

在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条例》第27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意愿管理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在实际工作中,红十字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捐赠款物接受、分配、储存工作运行机制,并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证明是规范有效的。具体做法是:

对于有具体使用意向的捐赠款物,红十字会严格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和用途进行管理使用。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必须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证明。如果无法联系到捐赠人,则通过公告方式寻找捐赠人,公告满30日后,仍无法联系上的,红十字会可以拟订使用计划,提交本级执行委员会审定后使用捐赠款物,并把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对于没有具体使用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根据事业发展和社会救助的需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或相关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分配使用,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90日内通过公告方式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由各级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政府部门、单位和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如2020年、2021年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抗疫物资,大部分转交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医疗单位使用。

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没有约定的,则由红十字会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人道救助项目,或者转入红十字会救灾应急储备金,用于开展红十字备灾、救灾和人道救助工作。

下一步,云南省红十字会将继续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积极筹集善款和物资,为救助困难群体、支持公益事业、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提供有力保障。我们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凝聚社会爱心,依法依规做好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募捐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