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20字总要求”,其中之一就是要做到“管理民主”。由此,大力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这一重要内容的精神实质是进一步完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使广大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当家作主。村民自治,即村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管理权,进而有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这样便能极大地调动农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实体,也是自治组织区别于政权组织的主要标志。村民是村务民主管理的主体,理应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活动,自觉自主地发挥主人翁作用;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力,实行民主管理的平台,理应全心全意为村民开展民主管理服务,为村民有效行使自治权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一、为了保证村民民主管理落到实处,村民自治组织必须合理有效地运行。
1、健全以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村委会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治组织,都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期实行民主选举,保证其有位在位。依法和依村情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促进村民自治组织进一步发挥作用,保证其在位有为。还要规范村民自治的实践活动,提高村民民主素质;同时培育健康向上的村民自治观念,增强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和关心集体事业的热情。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在村民自治的整个环节中双向互动,密切协作,互相促进。
2、村委会与党支部要协调配合,形成搞好村民自治的强大合力。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活动的规范化运作,要有效地消除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村基层党组织包揽一切,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方式进行管理而带来的党群、干群矛盾,使村民的意愿与党领导农村的愿望通过村民自治这一形式协调一致,融为一体,使村民自治因此成为巩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牢靠基础。在现实活动中,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提高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和依法办事的本领,支持和保证村民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自治权;村民委员会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武装头脑,以维护村民利益为己任,代表群众意志依法开展好村民自治的组织工作。村里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时,应由村委会研究出具体方案,提请党支部审订,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此形成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格局,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更加坚实,村民民主自治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得更加充分。
3、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切实发挥好推进村民自治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工作。这清楚地说明了二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相互间不存在行政隶属但有着法定义务。这种关系改变了过去人民公社对生产大队的那种行政命令的方式,有利于高效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使村民自治工作有了充分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要依法站好各自在促进村民民主管理工作中的正确位置,履行好各自的职能。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和帮助村民自治组织开展工作,保障村民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和落实村民民主管理制度,二者齐心协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
二、为了保证村民民主管理落到实处,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1、要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目前,自治组织不断加强,自治活动不断规范,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已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且日益彰显出强有力的政治优势。为了适应新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在现有的基础上,要以村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健全机制为主线,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为目标,推动村民自治向着自治组织更加健全,自治活动更加规范,自治制度更加完善,自治观念更加健康,自治成效更加显著的方向发展。由此,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和不断发展的形势需要,及时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制度,要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并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条文要通俗易懂,简便实用,操作性强。
2、要完善民主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农村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民自治组织有效发挥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3、要完善公开办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也是自治活动能长久坚持下去的关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一些农村地区开展监督活动的实践,在完善公开办事程序,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方面应开展好以下几项活动:一是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干部定期向村民述职,接受村民的评议。二是实行村务公开,通过“村务公开栏”、“集体公开日”等灵活多样的有效形式,把群众关心的财务账目、收益分配等公之于众。三是利用监督台、检举箱等形式开展干群之间、群众之间的相互监督。通过因地制宜的种种办法,监管结合,强化农村民主监督制度,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能干部管群众的现象,使群众既能管自己,也能管干部,并在监督中支持干部开展工作。
三,为了保证村民民主管理落到实处,要给村委会工作定好位。
宪法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在我国农村发展进程中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它在中国农村未来的发展道路上还将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现阶段,村委会大有可为。然而,规范村委会组织活动的现行法律中有些条文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下村民委员会工作面对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笔者认为,为了有效发挥村委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有必要进一步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此科学完善村民自治,合理设置村民委员会的功能。而完善村民自治,保证村民民主管理,其目标不是强化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职能,更不是要让村委会承担过多的组织职能,应当是要求村委会从身负多种功能的“政社合一”体制中脱胎而出,回到具有实际意义的农村社区自治目标上来。这便是村委会工作的定位。作为农村社区内的一种组织,村委会有效的民主管理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这是社区、市场、国家互补的三角结构的长期稳定性决定的。
四,为了保证村民民主管理落到实处,要有效节制乡村家族文化,强化民主意识。
乡村是由一个个农民家庭组成的。在长期共同生活和世代繁衍中,农户家庭不断扩大,形成一个由若干以姓氏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成的乡村家族。我国有不少村庄就是以姓氏命名的。有些乡村通过血缘或联姻关系将若干家庭联结在一起,并内在地产生出家族社会权力,而这样的权力一经产生,就理所当然地渗透到乡村社会治理的环节中。继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兴起的农村社会治理形式——村民自治,在有些地方必然会受到家族传统文化的浸润。
对于村民来说,由上而下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乡村家族传统文化深入心间,无形中影响其参与自治的行为。由于村干部是经过村民选举产生的,家族中的亲疏意识势必影响干部的管理活动,这在对村民纠纷的调处中表现得较为明显。而家族房派依靠姓氏血缘关系形成内部的凝聚力,同时对家族房派之外的人家又具有排他性。
考虑到家族传统文化的长期性、广泛性,对其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应慎重对待。家族传统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它的存在有着合理性和社会基础。在调解家庭纠纷、化解乡里矛盾、维护道德秩序、和谐村民关系等方面,家庭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家族文化毕竟具有排他性,有些行为既不民主也不合法,其发展会损害到依据国家法律精神运作的村民自治;尽管如此,还不能采取强硬手段将其消除。在村民自治进程中,通过强化国家法律意识和提高村民自治组织的公共权威性,可以使家族传统文化受到必要的节制。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强健的凝聚力和持恒的亲和力,有效抑制家族力量对村民自治过程的渗透,建立健全科学健康的民主管理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