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监督工作 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张淼
(2006年8月22日)
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我国土地、淡水、能源、矿产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已构成严重制约,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信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出了具体目标和措施。不久前,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强调,“我国在发展中面临着两大矛盾:一个是不发达的经济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矛盾,这将是长期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矛盾要靠发展。另一个是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的矛盾,这个矛盾越来越突出,解决这个矛盾要靠科学发展。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往往也是资源环境矛盾凸显的时期。靠过量消耗资源和牺牲环境维持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
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议案78件,占议案总数1006件的7.8%;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联名提出加强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议案9件,占总数85件的10.5%。以上情况表明,广大群众和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资源和环境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云南是西部欠发达省份,“十一五”时期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人均生产总值将达到1000美元以上。一方面要力争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发展速度势必要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资源消耗强度将急剧增大,环境压力也会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人口众多、资源有限、生态环境脆弱、支柱产业发展依赖于良好生态环境的省情,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保持生态良好又是生存之基、发展之本,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今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这次座谈会,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主题,我们要立足省情,加快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实施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主要指标见附录一),推动我省人大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受环资工委委托,作会议主旨发言。
一、工作回顾
三年多来,环资工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省十届人大一、二、三、四次会议提出的任务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环境资源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土地和水资源保护,综合运用立法、工作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云南环保世纪行活动等方式,跟踪督促整改,并将实施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在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监督方面取得新进展。2005年,环资工委以“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云南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主题,召开了全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重点探讨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立法和监督工作,推动了水资源保护工作。
(一)立法工作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积极探索地方立法新途径,加快了立法步伐。
参与实施水法办法修订。根据新水法,200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法规强化了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充实了开发与保护并重、利用与节约并举等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个条例的一个特点是重视提高水资源价值,在开发中维护水资源保护。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水力发电取用水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他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提供了依法征收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的法规依据。并在第三款中规定“水资源费应当用于水资源保护……”,促进了水资源的保护。
积极探索水资源保护地方立法新途径。为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根据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受主任会议委托,环资工委牵头起草、组织论证、提交常委会通过了《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2003年颁布实施)、《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2005年颁布实施)。加快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的修订完善工作。今年牵头起草了《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草案)》(目前已进行了常委会初审)。
在保护云南独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加快立法步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通过《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推动了清洁生产工作。
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和法制委做好有关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在《可再生能源法》立法征求意见中,环资工委根据云南水电发展情况和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水能(水力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与水电站的装机规模无关,在法律调整对象中建议取消“利用水力发电的,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5万千瓦除外”的规定。这一建议被采纳。今年又在《自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工作中,召开多次座谈会,并根据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经验,提出了书面意见。在《循环经济法》立法前期,主动进行调研,参加了全国人大环资委举办的立法研讨会。
(二)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努力坚持抓重点,重实效。监督内容力求围绕我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来进行。三年来,以土地和水资源保护为重点,今年转为矿产资源,加大了监督力度,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强化对土地资源保护。2003年初,根据中央关于“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量,切实保护耕地,要求大力整顿各地土地市场秩序”的指示,环资工委对全省土地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后认为,我省在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方面,取得两项成绩:一是耕地实现占补有余。1998年至2003年,增加耕地面积76万亩,是同期占用耕地的2倍,2004、2005年都完成了占补平衡。二是保证了粮食安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土地征用、维护农民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和强化管理,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新阶段土地管理的要求仍有不少差距。为此,主任会议同意环资工委建议,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专题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土地管理工作报告。会后,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004年3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两个办法。2005年6月又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迁址,确需迁址的,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在农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可将征地补偿费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实行入股分红安置等。”,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同时,环资工委跟踪清理和兑现农民反映强烈的重点工程拖欠征地补偿费,截止2005年年底,已兑付16.2亿元。
以滇池等九大高原湖泊和饮水水源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督工作。2004年是我省重点流域和九大高原湖泊落实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攻坚之年,虽然九湖治污工程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总体上看,落实情况与计划目标差距大。根据2004年10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精神,11月底,省人大常委会以面源污染防治和城市入湖河道整治为重点,对滇池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提出了认真总结“九五”、“十五”经验教训,贯彻温总理重要指示,编制好滇池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等六条建议。要求省和昆明市将整改落实情况按期反馈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环资工委继续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力度。经环资工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报告》。常委会审议意见送交省政府后,引起高度重视,吴晓青副省长批示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人大审议意见。6个月内,省政府落实意见回复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复函和人大审议意见一并印发了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5月上旬,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部分省人大常委会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通知》,常委会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滇池为重点,对我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年底,常委会又组织对阳宗海、抚仙湖、星云湖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对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情况进行了视察,促进了《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的出台。
为确保代表民主权利得到落实,加大了议案、建议的督办力度。先后研究办理了《关于制定云南省土地征用和补偿费管理条例的议案》、《关于尽早启动调研和制订云南省矿山环境与复垦保证金制度的立法议案》、《关于对澄江帽天山“云南澄江动物化石群”地质遗迹保护进行立法的议案》。按照常委会安排,重点督办了《把〈云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搞好云南水电开发项目论证调研》、《关于永胜县程海湖综合防治的建议》等建议。
(三)云南环保世纪行活动
按照中华环保世纪行组委会的要求,我委与省级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密切合作,从1994年到现在,连续13年开展了云南环保世纪行活动。这项活动已成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工作的有效形式。
为了增强活动实效,围绕我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每年确定一个活动主题。2003年为“推进林业建设,再造秀美山川”,2004年为“珍惜每一寸土地”,2005年为“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活动的关注对象,从局部地区污染防治向生态环境建设和土地资源保护转变,更加关注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突出环境资源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2005年省级新闻单位参加云南环保世纪行的记者有100多人,发表各类新闻传媒1000余件,发挥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推动作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促进了一些环境资源问题的解决。2005年以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为主题,组织四个记者采访团分赴德宏、临沧,昆明、曲靖,红河、楚雄、昭通七个州市,宣传当地政府在解决群众饮用水问题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并对饮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舆论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新闻报道引起水利部门的关注,这七个州市饮水安全被列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同时,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了曝光,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如记者在内参上报道了曲靖市沾益县老横山村遭受曲靖发电厂粉尘污染事件,引起高度重视。去年10月27日,沾益县政府已作出决定,老横山村将整体搬迁。
树立环境资源保护好典型。世纪行活动突出了对采取新思路和新举措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的好典型及成功经验的宣传报道,为各地学习和借鉴提供榜样。2004年发表的《点土成金看滇西》、《保卫我们的生命线》等文章,树立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发展与资源保护双赢等方面的好典型;2005年发表的《三万小水窖造福巧家》,报道了巧家县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窖解决干旱缺水问题的先进经验,值得各地借鉴。
宣传了有关法律政策。2003年是我省退耕还林任务很重的一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520万亩,对我省这样一个过去在林业上以木材生产为主的大省来说,如何处理好林业建设与地区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关系,确保退耕还林任务的完成,真正实现“退得下、稳能住、不反弹,能致富”,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世纪行以“推进林业建设,再造秀美山川”为活动主题,组织记者团,深入到滇西北、滇西南、滇东北地区林区实地采访基层退耕还林政策落实、天然林保护工作情况,刊播了《山上有了“被子”,农民有了票子》等100多篇新闻稿件,大力宣传了退耕还林的重要意义,活动让更多的群众认识了解了这项工作,推进了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
多年来,在全省各州市县人大常委会及环资委的大力支持下,对我委立法调研、监督工作和云南环保世纪活动给予了积极配合和协助,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云南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五”期间,我省确立了“突出重点抓生态”的思路,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从而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水平,生态建设工程成效明显。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得到控制,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生态总体水平保持良好,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9.1%,比“九五”末提高近5个百分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加大,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从37%减到35%;确保了重大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耕地实现占补平衡、补大于占。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资源利用水平稳步提高。
按照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人均生产总值要比2000年翻一翻以上,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5%以上。由于我省资源产业占主导地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转变,仍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增长方式。如果继续沿袭这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资源利用模式,实现“十一五”经济发展目标将面临严峻的资源环境双重约束。
(一)资源问题
云南是我国自然资源富集的省份之一,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和水能资源,人均拥有的资源量及折算经济价值位居全国前列。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优化发展六大优势产业链群,均以资源为基础,2/3以上的大中型企业都依赖自然资源,资源约束将日益突出,产业发展可能缺乏后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土地供需矛盾突出。我省是一个多山高原省份,坝区面积仅占6%,人均耕地仅有1.39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耕地质量低,坡地、中低产田地比重大,土地产出率、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基本农田面积较少,后备耕地资源少。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化及工业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如保持目前利用水平,建设用地将捉襟见肘,完成“十一五”规划耕地保有量610万公顷的约束性指标任务艰巨。
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供需矛盾突出。我省虽然水资源总量居全国第三,人均拥有水资源量为全国平均的2.4倍,但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开发利用率只有6%,人均现状供水能力不足360立方米,比全国人均水平少130立方米。同时,水资源分布同我省生产力发展格局不相匹配。水资源主要集中在滇西,而经济重心却集中于滇中,昆明、楚雄、玉溪和曲靖4州市人口占全省34.8%,生产总值占全省60%以上,而多年年均水资源量仅占全省的18.3%。尤其是滇池流域人均水资源量仅188立方米/人,昆明是十四个全国重点缺水城市之一。当前我省经济进入了一个平稳较快增长周期,在尽可能延长这一轮经济增长周期中,经济的主要增长点能否持续振兴是一个关键,而面临的缺水情况对发展的制约是必须认真应对的。
矿产资源。我省资源相对丰富,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产资源潜在价值为3万亿元,矿产从业人员近100万人,2005年规模以上矿业企业实现产值763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36.4%,超过1/3,是仅次于烟草业的第二大支柱产业。但是勘探程度不高,大型矿床不多,中小矿和共生、伴生矿多。矿产资源利用率普遍较低,探采技术落后,资源消耗与产出之比为低。尤其是小型采矿企业机械化水平低,无序开采,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总回收率只有30%—40%。煤矿资源回采率只有369%,磷矿资源开采总的损失每年高达100多万吨。主要矿产资源的开采难度越来越大,开采成本增加,供给形势相当严峻。加上我省工业的高速发展主要依赖于优势资源就地加工转化升值,这将强化工业对资源的依赖程度,使得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越来越低。据有关部门预测,我省的主要优势矿种从2005年到2015年逐步将变为负储量。未来,我省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将呈现日益严峻的态势。
能源。我省能源结构以原煤为主,水电为辅,缺油少气。由于煤炭地质赋存条件制约了大型矿建设,加上煤炭行业投入不足及价格等综合影响,电煤供需矛盾加大。而我省径流无调节能力的水电站装机容量占了总容量的85.4%,发电能力由河流的天然流量决定。由于我省的产业结构以化工、建材、冶金、电力等重工业、高耗能产业为主,是能源密集型工业部门,能源消费需求增加迅速。这些行业重点产品单耗比国内先进水平高11%~22%。2005年全省单位GDP能耗、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为1.73吨标准煤/万元、1604.6千瓦时/万元、3.55吨标准煤/万元,分别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1%、18%、37%。今后云南能源面临的可持续发展压力将逐步增大。按照我省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2020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要达到8000亿元,这需要约9300万吨标准煤的支撑。预计2010、2015和2020年能源需求缺口分别为1090、1460和近1700万吨标准煤,供求矛盾突出。
(二)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严重,没有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相当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环境成本,并对公众健康产生损害。发达国家二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已在我国2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集中出现。虽然我省进入工业化的初期,但环境污染问题还是呈现出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态建设任务仍十分艰巨;二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全面达标排放任务艰巨。在工业化进程中,冶金、电力、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高耗能产业的“三废”排放量将大幅度增加,若控制不力,污染治理难度必将进一步加大;三是水环境污染和饮用水安全问题仍十分突出。六大水系中,有近五成的断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些地区由于水环境污染已对饮用水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四是环保设施建设滞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环保设施已不能完全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51.4%,低于全国8.74个百分点,污水、垃圾直排江、河、湖、库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五是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日益严重。畜禽养殖特别是规模化养殖已成为农村的重要污染源,矿山尾矿、城乡垃圾、工业污染等对农业生态环境和耕作土壤造成污染,导致部分农产品有害成分超标;六是大气污染呈加重趋势。
环境问题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国内外专家和有关机构测算,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8—13%左右。我省由于工业基础薄弱、深加工能力低,资源利用率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有的地方经济发展依赖于自然资源的低水平开发,浪费了资源,污染了环境、出现了生态,出现了“污染留给自己,效益让给别人”的被动局面。
环境问题危害健康和公共安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有关专题研究认为,中国局部空气严重污染地区死于肺癌的人数比空气良好地区高8.8倍。部分地区由于发展低水平的铅锌冶炼,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给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2006年7月21日,曾培炎副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目前,经济快速发展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污染治理仍然滞后,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不少地方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痛下决心加以解决。”我省还有1300多万人饮用水安全面临严重威胁,约占全省人口总数三成。根据我省水利、卫生部门的调查,全省约30%的城镇人口集中饮用水源水质不达标;农村有930多万人口饮水水质不达标,其中,约250万人饮用高氟水,62万人饮高砷水,58万人饮用苦咸水,血吸虫病区73万人饮水不安全,饮用水安全面临严重威胁。企业有毒物质外排,导致局部水域、土壤和空气污染,造成鱼虾死亡、农作物减产的问题在我省每年都有发生。群众对环境问题的投诉数量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从2001年的3355件(人次)上升至2004年的7637件(人次),环境问题已逐步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环境问题已经造成影响。我国化学耗氧量、二氧化硫、汞、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量都居世界第一,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二。据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
——2005年,全国废水排放量524.5亿吨,……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14.2万吨,比上年增加5.6%。
——2005年,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2549.3万吨,比上年增加13.1%。(如果我国的城市空气质量要达到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测算二氧化硫的环境容量应该在1200万吨左右。)
据2005年云南省环境状况公报:
——2005年,全省废水排放总量7.52亿吨,比上年下降4%;废水中排放化学需氧量28.47万吨,比上年下降1.9%。
——2005年,全省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52.19万吨,比上年增加9.3%。
与周边国家在酸雨、沙尘暴转移、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存在摩擦和纠纷。我省与周边国家在野生动物跨界保护、木材贸易、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跨界环境摩擦也相当严重。有些国家不断提高环境标准,直接影响到我省对外贸易,也为发展特色经济提出了更高要求。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人均GDP8000—10000美元时候基本解决了环境资源问题。我国东部一些地区和典型示范区在GDP3000—5000美元左右时环境质量开始改善。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生态环境仍保持良好水平,2005年人均GDP只有900多美元,正处于发展的提速阶段。但我们不能等到GDP3000美元时才解决环境资源问题,因为到那时,环境资源危机可能带动其他问题提前来到,我们所取得的经济成果根本无法抵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要用新的发展思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快又好发展。所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根据我省省情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作出的唯一正确抉择。
三、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建议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15部。同时,国务院相应制定了50余项行政法规。
1993年,全国人大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1994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其更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现在我省各级人大越来越重视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加强了机构建设。1996年省人大设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998年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我省十六个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有明确职责的委员会有昭通、玉溪、保山、思茅、丽江、临沧和楚雄七家,文山和迪庆二家是把环境资源保护职能放在财经工委,其余七家是把环境保护明确在一个委员会中,资源保护不明确。129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60多个设立了环资委,特别是大理、红河州所有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都成立了环资委。
今年,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人口资源环境矛盾日益凸显。……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转变,土地、水、矿产、森林等主要资源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下降。局部地区水土流失以及水、大气污染的状况加剧,环境问题更加尖锐。为此,《纲要》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纲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列为了“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具体目标为,到2010年,全社会节约资源的机制基本形成,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12%以上,万元生产总值水耗下降为300吨。化学耗氧量控制在27.6万吨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7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9.7万吨以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9.5%。基本遏制住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60%以上。环境保护投资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同时强调,要建立健全实施的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纲要》实施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向人大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人大把监督《纲要》实施作为重要工作之一,对《纲要》实施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作为每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干部考核中增加实施《纲要》相关部分的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省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专门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了《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云发〔2005〕17号,2005.10.7)。全省各级人大环资委同志要根据人大常委会安排,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依法履职,为全面推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为建设平安和谐云南服务。为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们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立法工作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情况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上述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省会城市昆明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200多件法律、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我省制定了300多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昆明市有46多件,民族地方有40件,环境资源方面有39件。
环资工委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按照立法条例规定,重点继续完成本届立法规划中的立法项目(附录三)。《纲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重要目标,工作中要体现这方面的要求。今年力争完成程海保护条例、抚仙湖管理条例的修订,明年力争完成星云湖和杞麓湖管理条例修订,在国家自然保护区法出台后,尽快完成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同时要抓紧对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进行立法调研。环资工委在法规起草和审议中,要坚持民主立法,推进科学立法,力求提高立法质量。
加快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立法步伐,不仅要依靠省人大常委会,也要靠各州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各自治州、自治县,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建议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主要环境问题、保护本地自然资源方面推进立法步伐。
没有立法权的地方,如有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突出环境资源问题,需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借鉴曲靖独木水库、昭通渔洞水库保护立法经验,可以在省人代会上,由自己地区的代表提出立法议案,大会主席团将议案交付环资工委研究办理。环资工委通过调研,如认为立法很必要和紧迫的,专题向主任会议报告,建议主任会议委托省政府或环资工委牵头起草。
(二)监督工作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要尽职尽责,但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促进工作,目的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他还强调人大监督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
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要根据法律和《纲要》中有关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计划安排,列入常委会的工作之一,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力求抓住重点,抓出实效。
在资源保护和节约方面,建议把水资源、耕地资源、矿产资源这三项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为检查重点,根据本地实际对基本农田保护、建立征地农民补偿机制、饮用水源、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方面,进行检查,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破坏水源、矿产资源的行为。同时,可对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城市,推进循环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和节水、节地、节材情况进行工作视察。
在生态环境方面,建议把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三江”水电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江河流域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环境敏感地区的生态恢复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为检查重点。
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法、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要把各地落实《纲要》中规定了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监督作为重要工作。同时,对农业、农村产生的环境污染引起足够重视,重点加以检查。
在能源节约方面,围绕“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对重点州市、主要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的年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各级人大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要搞好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必须抓住“三个环节”,坚持“六个结合”。
“三个环节”,就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抓住检查前的调查研究、检查中的严格检查、检查后的跟踪监督这三项工作。
搞好执法检查,还需要坚持“六个结合”。即: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集中式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相结合;全省检查与地方检查相结合;执法检查与立法调研相结合;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
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环资委应当建议人大常委会听取本地资源、环境方面的工作报告。为了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当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确定后,环资委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注重与报告机关就有关内容沟通情况,以便报告机关对草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常委会审议后要及时整理审议意见,以常委会办公厅名义送政府。此后要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印送常委会。
要重视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支持、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环资委要加大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力度。
云南环保世纪行活动是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辅助手段,是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目前我省许多州市相继开展了这项活动。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今后在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时,注意搞好活动与执法检查相衔接、报道法律的实施情况与宣传普及法律的工作相衔接、表扬性报道与批评性报道相衔接、全面报道与重点报道相衔接。同时,要注意做好选题规划,组织好宣传队伍,发挥好各类宣传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报道的质量。今年,组委会确定了“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高效利用矿产资源”为主题,启动了云南环保世纪行活动。我们希望各州市根据《关于开展2006年云南环保世纪行活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启动本地的环保世纪行活动,并将活动情况报云南环保世纪行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