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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民族委员会2006年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情况
发布时间: 2006-11-30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2006年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始终坚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理论、方针和政策以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工作计划,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指导民族自治地方修订、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省37个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开展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项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2006年,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指导民族自治地方修订、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工作中,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持分类指导、结合实际的原则,采用“走下去,请上来”的工作方法,在吃透有关政策法规、突出地方特色上下功夫,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充分发挥自然、人文资源优势,用好用活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适应新形势下建设小康社会和开展民族工作的特殊政策和举措。截止10月,省人大常委会已审议批准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17件自治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条例》等6件单行条例。此外,《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6件自治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等10件单行条例已进入党内报批程序,待报省委审查批复后,有关自治地方即可提交2007年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些条例的修订、制定必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事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调查研究工作

调查研究是做好民族立法和其他民族工作的基础。2006年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了两个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一是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带领办公室的同志到文山、思茅、大理等州、市和近30个县进行调研。通过调查研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了深入的了解,掌握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目的和需求,为修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保证。二是陪同以多吉才让主任委员为组长的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调研组,于5月27日分赴西双版纳、德宏、怒江三个民族自治州,对我省7个人口较少民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民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的情况,起草了《关于多吉才让同志在听取我省人口较少民族工作情况汇报会上讲话精神的报告》(云人办发[2006]53号),向省委作了专题报告。

三、执法检查工作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工作计划,民族委员会协助省人大常委会于9月17日-24日组织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牛绍尧为组长,副主任卢邦正、王义明为副组长。执法检查组在省政府25个部门、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以及辖有自治县的昆明市、玉溪市、思茅市、丽江市、临沧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的基础上,分三组分别到怒江、丽江、红河、文山、昆明、楚雄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掌握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基本情况。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将根据各地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成绩、经验、问题、困难及意见建议,起草关于我省贯彻执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情况的专题报告,提交今年11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审议结束后,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将对下一步的整改进行追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