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江巴吉才副主任说,1、建议在第二章第三条“主任”后加上“或由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2、建议在第二十四条“……若干关系”后加上“改革”二字,这样就更加完善。
辛 华委员说,建议将第四十五条“应当逐人表决”中的“应当”改为“可以”,并删去“根据情况”几个字。因为“应当”有只允许、只能、只可以的意思,和后面的“也可以”意思相悖。
程政宁委员说,1、赞成在条例中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的内容。2、建议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第一个“有关的”。3、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就是省长?因为在向常委会报告时一般都是副省长来,是否每次会议省长都要书面请假?第二款中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书面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后,才能由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主任会议因报告人临时变更来开会,在实践中行不通,难以操作,建议删去“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后”的内容。4、建议在第三十八条中的“报告”之前增加“有关”为好,以免产生歧意。
赵 波委员说,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两款中的“并向主任会议报告”修改为“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以便主持人主持会议。
冯登坤委员说,1、赞同在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委会会议的规定。2、建议第四条第二款进一步简洁文字,使文字更加精炼一些。第三款中的“切实履行”可修改为“依法履行”,并将“积极参与”中的“积极”二字删除。
许岷山委员说,常委会议事规则经修改后更完善了。1、建议在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2、将第五、六两条合为一条。第五、第六两条的第一款合并为一款;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二款保留分别作为第二、第三款。同时,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决定”修改为“通过”。3、第三章可分为两章,将其中有关人事任免的规定单独作为一章来规定。4、第十二条最后一款增加“省人民政府省长”。
白保兴委员说,1、第三条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召集。2、第八条修改为“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李维林委员说,1、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修改为“主任会议认为必要”。2、在第六条第二句话前加“办公厅”。3、第八条第二句话修改为“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杨崇龙委员说,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该条例的条件是成熟的。提两点意见:1、第三条第一款中“由主任召集”,能否执行得了?是否需要增加“或者由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列席”的提法不妥。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主动邀请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
普朝和委员说,1、第三条第一款应依法写,不能因什么“特殊”而打折扣,并要依法履行职责。2、第八条可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这样表述层次清楚些。
吴锦庄委员说,该规则修订草案经过一审,大多数委员的意见已采纳,经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第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的问题,根据我省的实际,很难做到。建议从实际出发,修改为“由主任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召集”,这样表述更清晰,也便于操作。
(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