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摘登:分组审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 2006-11-30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下午和28日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江巴吉才副主任说,我们存在的问题是重建设、轻管理,包括市政建设的设施,特别是绿化。建议在第六十八条中增加一款:因管理不善,造成市政设施损失的怎么办?要有一条法律责任。

梁福祥委员说,第三十四条第(二)、(三)、(五)项中的“擅自”两字应删除,因为后面紧接的相关行为本身就是城市建设中的破坏性行为,在禁止之列。

刘子扬委员说,1、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云南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管理与规划是分不开的,规划应放在第一位。2、建议第四条增加“因地制宜”原则,第七条提到的建设规划应“突出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实际就体现了“因地制宜”。3、将第八条第二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4、建议删除第十三条第三款,不宜规定太细。5、建议法律责任一章将罚款内容归类、汇总,以减少条文数量。

麻 端委员说,1、该条例修订草案还要再修改。2、条例中应明确省、州、县三级的权限。3、条例修订草案中罚款太多,能否合并集中写。

冯登坤委员说,这个条例修订草案文字、条款比较清楚成熟。提几点建议:1、第四十三条增加一项:“城市公用交通设施标志”。2、在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中,规划要有有效期,是五年、十年、还是二十年?要予以明确,以保持规划的稳定性。3、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施工单位在施工前10-15天向社会公告。4、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中“有害的污水”是否说得通,什么叫有害的污水?5、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但由谁来处理,没有主体,需要注明。

程政宁委员说,1、赞成扩建、改建道路之前要公告,以便让公众知道,同时也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恢复原状。2、建议在第四章中增加对市政工程进行招标的内容,可以单列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增加的这一条可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建设资金的监管;第二款是按有关规定达到招标标准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

黄有能委员说,1、关于道路在短期内重复开挖、建设的问题,建议在第十三条中规定:新建的城市道路,非因改建、扩建,不得挖掘,特殊原因需挖掘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2、建议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得任意放养宠物。

许岷山委员说,1、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四权”,很好,但保证实现很难,而如何保证实现在条例规定中体现得也不够。2、第六条规定城建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但真正实施起来,很难统一协调各主管部门,以至造成道路被经常反复挖开,社会对此反应很强烈。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中的“电力”修改为“城市供水、电、气”。3、建议第十三条第三款末增加“限期完工并恢复原状”的规定,以强化对城市道路施工的管理。

冯 毅委员说,1、建议第六条第三款中删除“财政”部门,同时将“电力”改为“城市供水、电、气”。2、建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由环卫机构”来进行垃圾的无害化处理。3、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的“放任宠物便溺”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时再研究。

罗国权委员说,1、建议第六条第二款中增加由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管理的宣传工作。2、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后作为总则的第七条,扩大并加强对有关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防止暗箱操作和遏制城市建设工程中的不正之风。3、建议将法律责任中的处罚下限提高到1000元以上,以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杨崇龙委员说,该条例总体上是好的,提几点修改意见:1、第六条执法主体增加:“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当地城市建设管理工作。”2、第四十八条有两个问题建议再作研究修改:一是与第四十四条冲突。第四十四条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即可批准,不需要报省、州、市建设厅(局)批。二是第四十三条第(一)至(五)项,如“绿化养护”,“生活垃圾处置”,都要报省建设厅批;第(六)至(九)项,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都要报州、市建设局批,权力太集中。建议放一些权力给县级政府。

段捷庆委员说,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移至第四十四条,内容改写为:“有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为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都属于特许经营范围,这样修改,表达更为具体、明确。原第四十四条往后顺延。

潘政扬委员说,第五十四条执法人员对零挑叫卖的低收入人群,一般不应该没收物品,疏导重于禁止,应以人为本,既要文明执法,也要考虑民生问题。

陈锡诚(省建设厅副厅长)说,建议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何根源(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目前许多城镇的建筑物使用幕墙玻璃、镀膜玻璃越来越多,出现严重的光污染状况,如室内光线极暗,损伤人的视力;白天也需要开电灯,造成严重浪费等。为此,建议第五章增加禁止在建筑物上使用幕墙、镀膜玻璃方面的内容。

杨 坚(省人大代表、昆明市给水工程设计院副总工程师)说,1、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对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完善城市交通具有很大作用。但现在的问题是,进入公共管沟费用太贵,各单位难以承受。建议政府应承担部分公共管沟的建设费用,降低费用,使有关单位有条件进入公共管沟。2、第十六条缺少监督机制,要加强监督和防范,确保再生水回用达到规定的标准,保证再生水的水质安全。

(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