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人才开发促进条例(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李玛琳委员说,1、总的感觉本条例条文比较空泛,难以落到实处。2、第二条中的“创造性劳动”、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创新人才”很难以界定。3、关于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很难达到这个要求,对人才资料状况进行科学分析,作总体预测。4、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整合起来写比较好。5、第二十五条中招聘高层次人才,如特聘教授或特聘研究员应由各用人大学或研究所自己去搞,政府没有必要管得这样具体。6、从法律责任来看,如果违反该条例,没有什么强制的措施。
文德华委员说,第十三、十四条中的“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包括县级政府在内。在现实中,县级政府组织培训、学术交流、兼职等活动的现象也较多。建议加上县级政府这一行政级别。
林文兰委员说,此类工作非常重要,但是否都需要立法?有许多十分重要的工作,都不能用的立法形式来推进。
汪 旭委员说,建议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选拔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对创新人才团队进行重点培养。”
李维林委员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具体措施,不便操作,建议增加“制订鼓励政策”的规定。
白保兴委员说,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经省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
脱佑慈委员说,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中的“考核”删除,因人才服务机构没有“考核”的权力。
杨崇龙委员说,1、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多处使用“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两个提法,建议规范、统一。2、建议将第十二条中的“提高人才培训质量”,修改为“提高人才培养培训质量”或者“提高人才培养质量”。3、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提到的“大中专毕业生”提法不一致,建议统一。
刘子扬委员说,提几点具体意见:1、在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培养、引进”之后,增加“推荐”一词。2、在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共青团、妇联等”之后,增加“群团”二字,这样表述更加严谨、明晰。3、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当地政府应当保障其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的问题,从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州、县政府已尽了最大努力,但还是不能落实优惠待遇,必须得到省政府的支持才行,建议将“当地”二字修改为“各级”。
王永奎委员说,建议在第二十一条中“形成……测评技术评价”之后增加“相结合”三字,使表述更清楚明确。
陈继海委员说,该条例名称增加“促进”二字很有必要,以前讨论时提过的很多意见已被采纳。有三条建议:1、在第七条第四款“人才中介等机构”之后加上“,应当”,这样表述更明确。2、第十七条第二款应明确是哪一级。各县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也可以享受省政府的住房补贴等等优惠吗?3、第二十七条应明确规定哪一级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以避免产生歧义。建议在本款前加写“经省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人才服务机构……”。
冯 毅委员说,1、第四条第三款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建议再斟酌。2、第七条中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建议规范提法,称为“行政主管部门”。3、第三章中涉及鼓励、支持的地方再具体一些。4、第十七条第二款应指明是“省政府一次性住房补贴和……”。5、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没有作规范,建议增加“对人才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冯登坤委员说,1、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人才资源开发的重点”和“人才评价的重点”不衔接,前者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后者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2、我看不出第十六条有什么待遇,这条要慎重,很空洞。
程政宁委员说,云南是多民族的边疆省份,通过立法加强我省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很重要。提两条修改意见:1、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优惠待遇”由哪级政府发放没有明确;县、乡急需的人才引进,是否也要经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要相互衔接。2、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很好,建议修改时再改写一下,将那些工作很勤奋、业绩很突出、但没有论文的人员,在评定聘任时也要予以肯定的意思表达得更清楚一些。
罗国权委员说,1、制定该条例的成熟性还值得研究。2、第三条中的“指导”建议修改为“引导”或者“负责”,与条例中的具体规定更加贴切。3、第四条第(三)项中的“领导职务”规定不恰当,建议修改为“优秀”。4、建议第六条中增加边疆地区,与我省的情况结合得更紧密。5、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很好,但还不够具体,建议写得更实一些。我省已经实施了许多有关的政策,可以增加进去。开头的“鼓励”建议修改为“引导”或者“支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志愿服务的内容。
(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