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卢邦正副主任说,艾滋病是一种特殊的传染病,对此种病人的合法权利给予应有的尊重是应该的。但对于其他传染病,如乙肝病人也应给予尊重。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平衡一下,不要让其他传染病人感到艾滋病人要高一等。
江巴吉才副主任说,1、第二十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是矛盾的,前者是有权告知,后者是无权告知。2、建议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因为现在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是受歧视的。
潘政扬委员说,1、第四十二条与第二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六条第四款。2、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老人”的表述不明确,是双亲、子女因艾滋病死亡导致成为孤儿和老人,还是艾滋病孤儿童和老人?3、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家庭寄养”改为“对接受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家庭”。4、第五十条、五十一、五十二条都有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但第五十一条没有产生后果的表述,建议一致起来。5、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与第五十七条是相关内容的表述,怎么写更好,建议斟酌。
高祖兴委员说,第五条第二款“尊重……合法权利”,这种写法不规范。尊重人格,维护或保障合法权利,这样搭配才符合语法的逻辑。
程政宁委员说,1、建议修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将财政预算保证的规定与建立专项资金的规定顺序对调,这样才符合逻辑顺序;同时将该款规定纳入总则的第三条中,位于“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之前,加强财政保证的力度。2、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如不告知”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不好掌握感染者是否已经告知了配偶或者性伴侣。建议改写,提高疾病控制机构有权主动告知的力度。
冯毅委员说,1、第四条“行政部门”修改为“行政主管部门”。2、建议在第十六条增加“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置隔离监房,并不得对此类人员随意减刑、释放。”的规定。
曹明强(全国人大代表、德宏州民族艺术研究所副所长)说,1、这个条例很好,很及时,应及早出台。2、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就是以人为本。我们要从自己做起,发动全社会关心、关爱他们,特别是政府部门要关心他们。3、应重视、关心民间医治艾滋病的医生,他们为社会做了常人难以做到的事,应该受到尊重。
何根源(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艾滋病治疗费用相当高,效果不明显。而中医药治疗艾滋病有其优势,且价格成本较低,但目前研究、应用不够。建议在第五章中增加“政府鼓励支持应用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内容。
(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