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在昆明召开。
此次会议将审议《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条例(草案)》、《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等。
还将听取和审查省政府关于云南省今年1-7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我省2007年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和1-7月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小学将聘法制副校长
“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工在教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工,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该如何认定家长、学校的责任?广受关注的《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昨日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亮点】:草案起草方省教育厅在相关说明中提到:我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学校安全的,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涉及学生安全的将适用上述条例。
该草案就学校安全责任主体、安全工作制度、安全保卫机构、安全教育教学制度等进行了规定。其中提到,学校应当依法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校已参加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必须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参与事故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了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
在事故赔偿金方面,草案明确,事故后,学校已参加责任保险的,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依据法院裁决进行赔偿;未参加保险的学校,由学校自行筹措资金赔付。
【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建议:增加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和“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工在教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工,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内容。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从业人员举报权受保障
“应为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中,生产从业人员的举报权得到明确的保护,草案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的举报对其打击报复。
【亮点】:该草案就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职责进行了规定,还明确了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等场所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此外,还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程序、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救治、赔偿制度等。
【建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在草案中关于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建议将“高处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单位”涵盖在内。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条例(草案)》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云南共有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数十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等,我省目前正在探索以立法方式实施保护。
【亮点】: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在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属于社会公共事业的范畴,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其费用应由公共财政支出安排。鉴于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财政投入应当是名城保护资金的主渠道,同时,保护经费还应在充分挖掘市场潜力、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建议增加对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内容。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草案)》星云湖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有关费用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保护区群众的生产生活。”
【亮点】: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草案)》中,指出星云湖保护和管理经费应纳入玉溪市、江川县财政预算。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依法上缴江川县财政。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有关费用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保护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
【建议】:省法制委员会建议:“星云湖渔业发展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重点发展大头鲤(大头鱼)、星云白鱼(真白鱼),人工放养鲢鱼、鳙鱼、青鱼、鲫鱼、鲤鱼。”;“在星云湖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该经过实验并进行科学论证,由江川县人民政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非职务活动形成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非职务活动是指非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活动。”
【亮点】: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中,省法制委员会指出,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的形成的档案,特别是个人非职务活动利用了一些工作中形成的珍贵资料,如名人回忆录等,不一定都属于个人所有,建议明确。
【建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按照法律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非职务活动是指非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活动。这类活动形成的档案属个人的兴趣爱好、工作阅历和知识积累的成果,应该归个人所有。该档案涉及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存在共享的性质,个人在利用这些珍贵资料时,国家的档案法、保密法及出版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详细的规定,有保密的时限和出版要求。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房屋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协商。”
在《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中,省法制委员会建议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