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民——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民族立法工作记实
发布时间: 2007-04-17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民族立法工作记实

 

云南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有25个世居的少数民族,是民族众多的边疆省份。在依法治国、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要发展,立法必先行,法制是保障。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民族委员会全体同志,以“立法为民”为总的指导思想,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持续、健康、快速、稳定发展为目标,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为重点,积极开展了民族立法和监督工作。从2001年至今,已修订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3件自治条例,制定了《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到目前为止,共制定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79件单行条例,废止了8件,有效件数达71件,民族立法数量居全国之首,立法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云南的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为了搞好民族立法工作,民族委员会的同志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每一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订),都要到州(市)、县、乡、甚至深入到农户家庭,广泛地听取各职能部门和老百姓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条例更具有针对性,时常奔走在崇山峻岭之间,反复进行实地考查,与少数民族同志进行沟通。仅2006年累计召开了58次条例论证会,上下一起共同研究修改条例,做耐心细致的指导、交流、说服工作。当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报全国人大备案,为云南民族的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为构建和谐云南服务时,可曾知道凝聚了民族委员会全体同志多少汗水和心血。

二.为了保证立法质量,民族委员会全体同志注重抓学习,抓实效,不断更新知识,同时为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传经送宝,为云南的民族立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委员会领导经常告诫大家:民族立法一是必须坚持以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二是立法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和谐这个大局;三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民族政策和指示精神;四是要“吃透两头”,即吃透国家、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政策,吃透民族自治地方的州情、县情。为了适应新时期的立法工作,当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一出台,委员会及时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掌握中央的“三农”政策。委员会还经常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把它制度化。通过组织全省民族立法干部召开立法培训会、立法座谈会、立法交流会、立法回头看等活动,经常到民族自治地方授课,宣传中央和省委的民族政策,讲解民族地区在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实地,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民族自治地方的心声,讲团结,话发展,献计献策,为云南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而辛勤工作。民族委员会的全体同志都深深地体会到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条例不容易,在民族地方工作的同志更不容易,所以服务总是热情周到,有求必应。民族自治地方的同志都说:“到民族委员会办事、咨询问题、参加条例论证会,就象回到娘家一样,畅所欲言,无所顾忌”。他们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和制定尽心尽力,提供方便,使民族立法工作充满了生机和活力,热情周到的服务赢得了民族自治地方同志的一致好评。2006年在全国人大民族立法工作会上,云南的民族立法工作经验在会上进行了交流和推广,得到了同行们的充分认可和肯定。2006年被云南省评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

三.注重抓好条例生效后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去年8月份,民族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到民族自治地方检查边疆民族地区落实执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农业产业化及新农村建设的情况,特别是中央关注的人口较少民族的生产、生活情况。当他们看到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少数民族生活蒸蒸日上的良好局面,修订(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和发展服务,国家的兴边富民政策结出了硕果时,民族委员会全体同志的脸上都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是民族委员全体同志的工作作风;为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呕心沥血,心系边疆,立法为民是民族委员会全体同志的工作态度。多一些这样实实在在地为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和发展而勤奋工作的人,中央和省委的民族政策就能很好地落实,构建和谐云南的目标就能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