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方权力机关应在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 2007-05-15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刘昶军

 

 “十一五”规划实事求是地绘制了西部地区发展的宏伟蓝图,随着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完善,可以说西部地区,特别是云南省又迎来了继前几年大发展之后的又一次又快又好发展的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如何正确的把握这次机会,完成党和全国人民交给的重要而艰巨的光荣任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应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勇于探索勇于创新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为振兴西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针对西部地区发展现状,坚持改进和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搞好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人大在这方面要作出表率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建立和谐平安环境与夯实和谐社会基础,经济社会要发展,各种利益关系要协调,都离不开法制作保障,离不开潜心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和谐,没有法律之间的和谐,也就不可能建立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和谐和种种社会关系以及各种既得利益之间的和谐。大胆规范、勇于创新、稳步立法、提高质量、立以致用、操作性强,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的基础和保障。没有一个和谐、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没有一个良好、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没有一个健全和完善的立法监督制度,没有一个违宪和违法的审查制度,就谈不上发展,谈不上创新,更谈不上振兴中华。从古到今,历史上解决众多矛盾的方式方法,最有效的莫过于采取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来解决,人大立法就是将各种利益和不同意见用法律手段和措施来统一来协调一切不和谐音符,多吸纳、保持大同与维护众多利益之间的惟一和谐因素,剔除、制约、管束与之不相容的、排他的不和谐因素,真正用法律的尊严来体现执法的权威,用法律的平安、稳定、规范和统一来展示公平和正义,用健全一整套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用他律和自律的法律措施和手段,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伦理道德行为与整个社会的公共风尚;用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与提高依法行政实效来保障经济社会的和谐、平安与稳定;用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的意愿来企盼国家的太平盛世和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并以此来追逐最大的投融资效率和化解因既得利益的分配不公而产生的种种尖锐矛盾。这既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和人民对人大代表人民意愿的企盼,又是党和人民交给的艰巨任务。因此,有针对性的做好西部地区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技术,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立法更具科学性、民主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做好西部地区乃至新时期少数民族地区立法工作、贯彻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所在。

 

二、加大依法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规范监督方式方法,促进司法公平正义,保证阳光法制工程正确实施,维护和创建和谐社会稳定、平安

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一种刚性的和有效的监督,来不得丝毫的懈怠与不力,如果监督失效或者不力,都会给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被动,甚至阻止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和谐的社会的标准首先是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是一个统筹全面、谨慎安全、上下协调、整体有序、分步推进、综合实施法律监督的社会,没有法治、没有监督,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没有根基和方向,公权和私权的滥用就得不到有效遏制。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就是要形成一种为构建和谐政治、和谐经济、和谐司法、和谐平安、和谐依法行政作出不懈努力的行之有效的行为方式,要通过各种监督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有效监督,以求得监督实效,体现监督利益上的真正公平、正义与完善,力求达到一种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精诚团结,各司其职、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协调、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有序推进的良好运行机制和氛围。监督就是要围绕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有重点、有亮点、图实效的进行,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取信于社会,才能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正义,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对宏观经济的监督,对“十一五”规划实施中的有效监督,对“三农”问题的监督,对所任命干部的监督,对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监督,对依法开展司法案件的监督,对立法和监督制度本身的监督与完善等等都对构建和谐社会关系重大。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述职评议办法》、《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转办信访件暂行办法》等工作制度,更加明确了监督的要求和责任,使监督工作更具刚性和实效性。在监督工作方面,对孙万刚故意杀人案;林子明“投机倒把”和刘云廷、成兴国诈骗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无罪等案例,在全国产生了强烈反响,有利的促进了云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的加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与此同时,也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威望。在加大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方面,去年,对省交通厅厅长、国土资源厅厅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进行述职评议,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年,我们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审议好监督法草案,把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从过去的注重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转变到规范好工作评议上来,如果人大的监督缺位或不到位,法律法规的执行有失公允和偏颇,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人大的监督也就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同样,也发挥不出理应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大。

 

三、发挥代表作用,扩宽党联系人民群众渠道,用办实事取信于民,赢得支持和理解,以巩固构建和谐社会坚实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充分是保障每个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制度。这种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而产生。因此,主动联系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一贯作风,也是人大发挥作用的重要优势和特点。西部地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是一只重要的不可或缺生力军,人民代表人民选,我当代表为人民。要发挥人大的作用,就必须发挥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的作用。一是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成为制度建设的参与者、遵守者、促进者、维护者。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发挥好云南省91名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而且要通过他们带动全省11.9万的州市县(市、区)乡人大代表一起发挥作用,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形成一股能帮助我们党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通过上下联动,一级联系带动一级,一级互动促进一级,一级影响、激励、鞭策一级。这样,我们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会早日得以实现,全省的人大工作就会因此而上一个新的台阶。只要从上到下这支代表队伍的作用发挥好了,每一位代表都能认真执行好自己的职务,依法履行好职责和行使权力,参与到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各项工作中来,代表工作的实效就会大大增强,人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光荣任务,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法制保障机制,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就不会成为一句空话。二是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人大必须认真研究与探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建立的体制、机制,以及一整套规范有序的组织、宣传、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和工作制度体系,为他们知情知政、参与活动、进行专题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创造必要的条件,营造一个优越的履职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合实际,理解好、实践好代表执行职务不是履行一般的职务,而是履行一种有实在内容的政治职务、国家职务的问题。三是要扩大代表对人大开展活动的参与领域,加大吸纳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的力度。只有这样,通过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坚实可靠的群众基础。

 

四、人大要充分利用自身特点和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昂扬向上、只争朝夕,充满活力的精神面貌,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人大围绕各级党委的中心工作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科学安排和设置会议议题,不断提高办文办会办事的质量和水平,是为构建民主法治和谐统一而工作的。人大是集体行使权力的整体,是人民之家和代表之家,是代表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行使“四权”既能体现国家意志,人民利益,又要遵循法制原则和体现依法治国。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战略高度干好工作尤其重要。要把做好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工作,就要树立以人为本,突出真情和理智式的“人性化”情感管理理念,重视人、了解人、团结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齐心协力,为着一个共同目标,真情关怀、真诚相待、真心爱护,满腔热忱地支持和帮助他们做好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营造一个心情舒畅、团结合作、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工作环境,用扎实的工作作风,诚实守信、和蔼可亲的工作态度与团结一致的进取精神,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真正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研一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和谐统一来完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出真情、友情,人与工作的和谐出生产力和战斗力,人大机关的和谐出凝聚力和向心力,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的和谐,促进全省政治经济的全面发展。人大有责任、有义务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切实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民主法治的和谐统一而作出贡献。

 

五、切实抓好人大信访督办工作,维护上访者合法权益,优质高效做好接访工作,以满意服务和崇高的敬业精神,创建和谐社会的团结、稳定

信访工作联系着千家万户,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当今社会,人民群众有事找人大,因为是信任人大,是对人大能帮助自己说话,替自己撑腰评理而寄予希望。人大是人民群众之家,是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地方。人大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人大绝无任何条件和理由不做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与督办工作,更没有任何借口不替人民作主,不替人民说话。信访工作无小事,直接关系着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形象,小事管不好终将酿成大事,信访工作关系全局和长远,其工作的好坏,督办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西部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人大信访工作,可以说就是维护安定团结、社会稳定、排除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要素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窗口与平台,人大就是要通过“窗口”和“平台”阵地的说服、劝导、督促、督办的监督作用,树立权力机关的形象和尊严。人大地位、作用发挥得怎么样,靠人民来评说,靠实践来检验。做好新时期人大信访工作,一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与为民办实事民情意识;二是要下大力气提高信访干部的素质和修养,树立崇高的敬业向上精神;三是要增加接访人员编制,改善工作条件;四是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加快信访软件的开发与联网,建立高效、便捷的信访工作服务机制和办结体制,努力提高人大办理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是新形势下开展好人大工作的需要,是正确化解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做好团结、稳定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人大信访工作要在“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上有新的重大的突破。

 

六、用制度规范人大自身建设,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上,为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些论述充分阐明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律、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权力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和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事关全局和长远,事关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有效推进,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是否牢固。从制度上保证加强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是人大建立和完善若干具体工作制度,促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根本保障。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制度,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无疑都是一项带有长期性、根本性和全局性意义的重大任务。加强制度建设,就要求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胆地改进会议制度,改进听取和审议报告的形式,明确汇报重点,改革各类视察和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提高议决能力、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建立新的议事制度和组织制度,科学合理的制定会议议题和操作程序,加大会后委员、代表建议、意见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力度。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制度的力量就在于规范性、可预见性和强制性、可操作性;制度的存在同样也在于引导、制约人们的行为,使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事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行为或不行为,这正是人大加强自身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之所在。因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开展工作需要,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抓紧制定一些急需的、必要的制度规定尤为必要。人大一定要按照中央9号文件要求,在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方面,有新的重大的突破。如:在学习借鉴全国人大新近出台的10个配套的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各委员会作用的意见》;抓紧修订和完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程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程序》等等。抓紧部署调研和论证一批:全国人大代表系统培训制度;完善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制度;建立代表履职、执行职务活动的情况反馈制度;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追踪、督办制度;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行使职权,创建优质、高效、便捷的电子对话、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代表联系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办事制度;代表持证视察、执法检查与年度绩效考核制度;规范代表小组活动办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调研、参与论证、听证法规草案制度;定期研处、答复、回访、公示代表议案的面商公开制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效果长效机制和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和选民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制度;代表上网与网民对话制度;机关理论学习与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人大主任、副主任接待日制度等等。并加大探索、尝试聘用法律顾问、法制咨询专家,以及为常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配备立法助理的工作方法与加大采用高科技声、光、像一体化审议法规、报告的力度。三是通过对各项制度、规定的健全与完善,逐步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实践进程,及时将这些经过探索实践可行的人民群众满意的制度、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刘昶军  电话:0871-417767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66    邮编:6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