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各种地方性法规的不断完善,社会各项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笔者最近调查发现,在农村纠纷矛盾中有不少法律法规规定的盲点,处理起来往往于法无据,特别是涉及房屋、土地相邻规定方面,或是规定不够细,或是根本就没有规定,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隐患。为此,笔者特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相邻土地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农村建房相邻间距,如人口密集地区建房户之间房屋前后的最低距离,还有如房屋前档土墙与其前另一户房子的距离间距,我省农村特别是边疆山区建房多依山而建,而此类纠纷时有发生。此外农村居民未经批准建造阳台、挑梁、厨房、室外楼梯、猪舍、厕所、围墙等建筑物,应如何处理;农民在承包田内建围墙建构筑物,应否由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才能建等等,这些都应有详尽的规定。目前在承包田中建围墙(包括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建的和后来建的)是否需要批准,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国务院发布的村镇规划条例亦找不到相应条款),由此造成的相邻纠纷亦不好处理。
二、承包田地相邻的规定问题。主要是农村上下田排水及田基宽度没有具体规定,以往司法调解处理上则多依习惯。如下田不能铲上田,只能割草,上田可以铲下田但必须回扶泥巴。事实上如果法规形式规定细一些,就可减少这些纠纷。特别是一些丘陵地区,田与田不在一水平上,或虽在一水平上,但农村中一些爱占小便宜的人则年年在春耕前以铲草皮为由不断向双方交界的田基挖进,长年如此导致田基变窄变细,不利行走,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同时因没有细化的规定,容易造成老实人吃亏和助长不良风气,对司法调解处理也不利,而此类纠纷在农村也较普遍。
三、山林权中的葬坟问题。长期以来,山林权中的葬坟问题一直是我省立法的一个空白点,以至司法调解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感到茫然无奈,而农村每年清明前后这类纠纷又常常出现,如原属村民甲的祖宗山落实责任制后承包给村民乙,村民甲以后家有丧事就葬坟于村民乙的承包山岭,发生纠纷就难于调解,主要是没有相关明确的法规规定。长期以来有关法律法规对山林权属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在使用权属内的他人的祖坟或者新坟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还有如新葬坟在别人权属的山岭可以葬多久、怎样取得、有偿还是无偿、祖坟的规定如葬坟的面积限度和前后宽度、葬坟前后树木是否允许砍伐、公墓地与他人承包山林地的不同规定等都应作出详尽的说明和规定。
四、农村集体土地落实承包责任制后出现的新问题。主要是原承包人年老子女成家分户后,父母将承包田及山岭分给子女,而子女之间因相邻土地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中法律关系是以土地使用权之争还是流转的经营权之争在法规中应予明确。实际纠纷处理中,基层司法所甚至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往往各不相同,对承包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办案也觉得棘手,因为如果以使用权之争需经人民政府处理,经营权之争则无须经政府确权处理。此外,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各地基层的农业承包纠纷仲裁庭的建立及仲裁庭规则,我省仍未出台相关法规配套。
总之,我省农村人口占比重多,农村纠纷除家庭、经济纠纷外余下的绝大多数是围绕山、林、土地权属及相邻方面的纠纷。据笔者所知,对于土地建房及相邻等规定方面,浙江省有个浙高法[1994]11号《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应注意的一些具体问题》司法解决,而云南不仅无此司法解释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且在土地执行实际工作中做法也较为混乱,出现纠纷也较难处理,为此希望有关部门今后能够多深入基层,多搞些调查研究,多为基层及农民群众做实实在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