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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问题的询问答复
发布时间: 2007-01-12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免职的问题

问:我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患重病,无法向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呈。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如无法通过接受辞职的办法免去其职务,采用罢免的办法各方面也都以为不妥。请问,大会能否通过免职办法免去其法院院长职务。请予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2006年9月25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法律没有规定适用罢免案的情形。实践中一般慎用罢免案,因为“罢免”过去主要是用于领导人员有违法犯罪的情形,但也可理解为适用于领导人员不能履行职务、无法提出辞职的情形,如因病不能履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可以采用罢免的方式,说明理由,免去其职务。因此,对你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病无法履行院长职务的,可以按照罢免程序免去其院长职务,依法另选新院长。(2006年11月21日)

二、在市人代会上可否由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作检察院工作报告

问:我市正在筹备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市 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决定研究关于召开五次会议的有关事宜,其中涉及到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议程安排问题。因为我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已被依法免去检察长职务,市人大常委会没有决定代理检察长,在代表大会上可否由目前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作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请予答复。(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5年11月29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你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已被依法免去检察长职务,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职务。在市人大常委会未能决定代理检察长的情况下,可由副检察长向人代会作检察院工作报告。(200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