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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更多的关怀与温暖送给老年人
发布时间: 2007-04-13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云南省修订出台让老年人

共享幸福安康、关系民生的“优惠”地方性法规

就全世界而言,中国是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老龄人口比率最多的国家。目前 ,据国家民政部和统计局最新资料表明,从2000年至202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平均每年将新增596万,年均增长速度为3.28%,已超过总人口0.66%的增长速度。在中国13亿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超出总人口的11.03%以上,将近达到1.3亿。到本世纪中叶,中国的老年人口将有可能超过4亿,预计达到全球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还强。面对世界人口老年化趋势的扩大与蔓延,老龄问题越来越引起世界乃至中国社会的极大关注。近年来,各国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聘请专家、学者和立法工作者对老年群体的物质生活原则质量的高品质享受、精神生活乐趣的心理培养与政治生活需要和满足、身体健康体质增强的保养,以及和谐调家庭与长寿之道的保健研究,从未间断过,而且还有新的发展和创新。

最近,云南省在大力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十分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关心老年事业的建设和发展。面对该省已进入老龄社会的严峻现实,省委、省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城乡养老问题,积极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作为关系民生,共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头等大事来抓,以全面推动养老爱老,尊老敬老服务业体系的建设。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云南省对1991年制定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全面的修订,力争务求实效,狠抓落实,深受社会的称赞。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截止2005年底,云南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467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0.5%。老龄社会带来许多社会经济问题。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文化需要,让老年人幸福安康、怡然自得、颐养天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许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优惠待遇与该省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求严重脱节,极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享受优待的年龄“门坎”过高,均以70岁以上老年人为起限,其他年龄段的老人则是望洋兴叹;二是有关优惠的政策,大多集中在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而对养老、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较少,适合农村和城市的“三无”老年人的优惠待遇更是少之甚少;三是长期以来老龄工作经费投入不足,致使老年人的优待措施得不到全面落实,制约了老龄事业的发展;四是老龄工作部门机构和职责不健全,长期挂靠在民政部门之下,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老龄工作发展的需要。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照顾,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二十八次会议经一审、二审重新对该《条例》进行了慎重的审议修订和广泛的征求意见。新修订的《条例》不失有着许许多多的亮点:

——优待年龄的降低。60岁的老年人,就可以享受并领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享受进入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免购门票,属个体私营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门票价格优惠,并享受免费使用收费公厕的优惠待遇。老年人在就医、取药、交费时免交普通挂号费;购买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和办理银行储蓄业务时应给予优先;服务行业应当在服务窗口张贴“老年人优先”的标志。

——赋予老年人应有的权利。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继承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生活、医疗、丧葬实行一系列救助和减免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三无”老人(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人(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给予救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补偿给予适当优惠。贫困家庭老年人去逝可以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减免的优待。

——房屋拆迁、住房安置和实行计划生育优待。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老年人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老年人在房屋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待遇,并将贫困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进行安排。

——可领长寿和保健补助。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的长寿补助,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为其免费体检一次。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应当给予保健补助。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老年人实行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老年人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和农村老年人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参加社会活动应当受到尊重和优待。老年人在社区服务、体育场馆、影剧院、老年大学等方面享受优待,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大学就学的,可以减免学费;老年人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免费。

———健全机构和职责,增加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老龄工作部门,明确其职责,配备专司老龄工作的工作人员,并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投入机制,逐年增加经费,鼓励社会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产权、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及再婚权不受侵害。老年人的子女、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妨碍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不得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务;老年人与其子女、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老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